作者:赵子墨 | 评论(2) | 标签:时事观点, 民主, 社会, 民生, 孙志刚, 昆明, 宪法, 爱国, 1510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孙志刚的《墓志铭》

记得小时候看《霍元甲》时印象最为深刻的一句话就是,在某公园上有一牌子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当时觉得太侮辱国人了,暗想长大后也建个公园竖个牌子“洋人与猪不得入内”,今天想来未免好笑。后读孙中山文《中国内乱之原因》(《孙中山选集》下卷)的一演讲:“上海的黄浦滩和北四川路那两个公园,我们中国人至今还是不能进去。从前在那些公园的门口,并挂一块牌说:狗同中国人不许人!”百年前的历史依然令人愤怒,后有学者说那是一段谬传,而姚云鹤在《上海闲话》(1917年)写道:“惟此事并无国际强弱之关系,乃国民教育之关系。闻昔时外人并无此禁令,历见华人一入公共地方,折花驱鸟,糟蹋地方,无所不为,于是跑马场首以营业公司名义,禁止华人之涉足。”无论历史原相如何,那句“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确确实实成为我们一个时代的羞耻与愤怒的民族心态。我们的先辈曾经被外族的歧视,在自己的国土上卑微的活过。重新提及只是作为一种反思,回顾过去只是希望在未来我们不要遇见类似的事。

想起那句“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是今天看到一则《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中规定的内容时突然冒出的。4月17日该草案面向社会公示。草案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若出租房主或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给予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规定。”看到这条新闻的第一感觉,我想不会吧,都这时代了,不可能有这么荒唐的事。可是想想是在中国,什么神奇事件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就赶紧问了一下谷歌,谷歌表示却有其事,人家都公视了半月了,草案引发的议论充斥于各大论坛,Y鄙视一下真是OUT了。

五岳散人说:“看见昆明没有居住证就不许租房、找工作,但外国人与港澳台除外的新闻之后感想如下;忽悠你爱国的人,其实从来没把你当同胞看,至于是不是把你当做人看,那也是说不好的事儿。”这话说的确实激愤了点,但是你是稍稍有良知,有点常识的人看到这样荒唐的条例谁不激愤?好吧,我暂时理性的揣摩一下圣意,既然草案都出来了,应该也有个口号吧,譬如:“华人与狗不得入住。”可是我想出这个口号就被我第一时间推翻了,据我所知昆明的领导层有很多就是外地人,这样貌似……领导是不会接受这个口号的,接受了那他们去哪儿?

自20世纪初以来,我想中国人中为“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词条的清醒反省,一直没有停过,可惜不是自省为什么会受到强势权力的歧视,而是从中学会了怎么去用肮脏与丑陋的灵魂歧视比自己弱势的群体。

曾经读柏杨的《丑陋的中国》时,还觉得那老头未免太过于悲观了,国民有其劣根性,那有他笔下写的那般龌龊不堪。可是看看我们身边发生的一幕幕富有荒诞性的黑色幽默剧,你就觉得那老头子对灵魂的解剖确实精湛到极致。排外每一个地方都存在,有些只是隐形的而已。北京刷墙,上海广州跟着来;如今北京封村,深圳叫嚣要赶走无业者,昆明索性立法华人无证不得租房谋生,伟大的祖国啊,你为什么把人弄得如此心寒?

近期深圳副市长有句“经典台词”走红网络“无业人员不清除出去,深圳没有太平。我们也在争取,深圳不是有立法权吗?如果给我们依据,对3个月以上无正当职业的人,不租房子给他,请他回原籍。(回原籍)至少还有块地方。否则在深圳怎么生活?”在各地人员流动频繁、经济文化依赖如此紧密的今天,还有这般简单粗暴思考问题、处理问题,不得不令人莫名的恼火,有些人骨子里的排外(外地人)思想一直就没有消停过。只堵不疏的治水办法,历史早已证明是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洪水滔天。深圳本就是一个外来打工者建立起来的城市,强者得利,弱者走人,这与“丛林法则”有何异处?人之所以为人,不仅仅是直立行走了,还因我们在竞争中变成强者时能够同情和帮助弱者,能善心和悲悯心的终极关怀;一个民族的进步不是靠几个进步的人作为代表,而是大家都能感觉到这个时代属于自己,在时代里找到归属感!

摘录了在@阿忆(新浪微博)对《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的一个回帖:“归根结底,是八二(标记错误:应该是72年?)宪法有问题,与五四宪法相比,居然删除了罢工权和人民迁徙权,剥夺了公民这两种权利,能是好宪法吗?同时,这宪法还规定,一切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使中国政府成了全宇宙最大的地主,公民在地主土地上盖的房子,随时可能被强拆。”在世界各国“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在我国五四《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但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户口管理登记条例,其中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城市劳动机关的录用证明、学校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中的一种。从此“迁徙自由权”就比踢出法规的舞台。本身户籍管理条例的这项规定违反了当时的《宪法》,但到72年,迁徙和居住自由在《宪法》中完全消失。此后《宪法》几经修改,“迁徙自由权”一直没有恢复。一国的《宪法》都这么写,怪不得胡搞的人越来越多。当然这事说的远了就上升到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但说近了无非就一种地域歧视。很多地方冠冕堂皇的打着城市管理或稳定治安的幌子,赤裸裸的驱逐着非本地常住居民,搞城市建设的时候就想起这些底层民众了,一旦用用不着时就过河拆桥,卸磨杀驴,这一招本朝某些人深得其精髓啊!

再回到没有居住证就不许租房、找工作,但外国人与港澳台同胞除外的话题。不免有些悲哀,中国的传统:宁与友邦,不与家奴。自己人向来瞧不起自己人,何来得到别人的尊重。我们倡导普世价值,为不再严重排外而感觉欣慰的时候,发现排内思潮依旧如火如荼。自己国民就比外族人下贱一等,骨子里深植着一种自卑于傲慢,在强势面前自卑而充满奴性,在弱势面前,趾高气昂,一副暴发户的嘴脸。

还记得七年前那个大学生孙志刚事件吧: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在监狱遭毒打而死;终年才二十七岁。孙志刚事件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作为一个时代的缩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制度变革,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经济的,社会的和法律的。这事件本来就是一场巨大全民教育,可惜孙志刚走了,前面的路依旧未明!

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在他的墓碑上,还有着这样两段话:“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读之,有潸然泪下的感觉。我们每一次的进步为什么都要以鲜血与牺牲换取呢?为什么?难道我们就不能平和的把普世价值洒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让光照在每一粒尘埃上,一同用现代公民意识推动国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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