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 (四之三)


 


 
非暴力的权力和公民即国家是共和宪政的理念。在民主宪政秩序尚未建立的国家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不是公民行为,而是群众行为,这并不奇怪。群体性事件是在共和政治和公民政治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发生的集体抗争。这种集体抗争往往因个人愤怒的感情爆发而发生,然而感情冲动的起因并不意味着抗争就一定是非理性的。正如阿伦特指出的那样,“只有当人们有理由怀疑他们的生存环境能否发生变化时,他们才会感到愤怒。只有当人们的正义意识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有愤怒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一定是因为愤怒者本人受到了个人伤害。(它也可能是旁观者的愤怒。)整个革命的历史都让我们看到,往往是上层阶级的成员发动并领导被压迫被践踏的下层民众进行反抗。〔注8〕没有为他人的不幸而起的愤怒,也就没有正义的社会舆论,更不会有反抗行为。


 
遇到不公正的事情,“保持冷静,”凡事不动声色,袖手旁观和克己忍让并不能提升理性。阿伦特同意乔姆斯基的看法,认为在社会不公正事件发生时,保持超然和平静,其实是一种可怕而且可悲的态度。她完全赞同乔姆斯基对越战中一些知识分子的批评,这些知识分子坚持所谓中立学术立场,在政治问题上采取模棱两可的回避态度。乔姆斯基认为,他们不过是在用一种学术冷峻和伪科学外表掩盖实质性的精神和道德空白。〔注9


 
阿伦特强调,情绪本身具有理性判断的价值,“要想能(对现实)作出理性反应,人首先就需要被感动。情绪的对立面不是理性,……而是无动于衷或滥情。无动于衷常常是一种病理现象,而滥情则是感情的乖张反常。〔注10〕没有情绪反应,没有正义冲动并无助于提升社会理性。恰恰相反,当今中国的普遍道德冷漠、无所行动、犬儒麻木,正是社会缺乏理性的明显症兆。而官方所采取的种种压制措施正在进一步加剧和扩大这种社会疾病。纳粹的德国、斯大林的苏联、文革的中国都培养了大批的法西斯打手和大批的麻木旁观者。


 
在权势当道,法治不彰,社会正义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在人们遭遇不平的事件或状况时,极有可能诉诸暴力,那是因为暴力的效果直接而快捷。以思考的慢速度采取行动和因愤怒而快速行动是两码事,但后一种行动也有它自己的缘由,“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暴力行为因为有快速的效果而成为唯一恰当的解决方式。这不是说暴力行为让人解恨消气(敲桌子打门也可以帮人解恨消气),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不通过言语辩论,也不考虑后果)会成为立即伸张正义的唯一方式。〔注11〕斯考特(James
C Scott)
在《统治和抵抗的技艺》一书中指出,由于在上者和在下者实力的悬殊,在下者心里十分明白自己硬斗不过在上者,因此决不会一开始就去鸡蛋碰石头。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的,都是以申诉请愿反映情况来争取在上者的善待。农民上诉往往是……动乱和闹事的先声,”只是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注12〕他们所运用的是一种绝望暴力”,一种连暴力者自己都知道也许是达不到目的的暴力。这种暴力甚至会以暴力者自己为对象(自杀或同归于尽)


 
在下者的绝望暴力往往是在上者的绝对暴力逼出来的。绝望暴力(自焚、自杀)的存在应当成为一种警戒,让全社会的人都高度重视绝对暴力的存在。绝对暴力并不是许多工具暴力的简单相加。绝对暴力是一种突进,一种中断,它不是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它以维持它自己为目的。绝对暴力是一种绝对堕落的暴力,这就像丧失政治自由意义的革命,一旦只是为权力而权力,就会成为败死和堕落的革命。随着革命的败死,堕落的暴力成为绝对暴力,革命也就沦落为极权专制。然而,即使是绝对暴力也不得不用工具性理由来装扮自己。绝对暴力的工具性理由是击败敌人的猖狂进攻。文革中的绝对暴力非常乖张,也非常明显,成为一种笼罩各色人等的恐怖。发表于1966922日的革命大字报《红色恐怖万岁》集中而典型地表现了那种为暴力而暴力的极端恐怖,但它仍然是以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工具性目的来为这种暴力恐怖张目。

注释:见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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