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参与 作者:晶银债权人

6月22日上午9点,晶银债权人的代表5人冒着酷暑,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接待中心。希望能够成功递交行政诉状,并能立案。

接待代表们的是值班张法官。他没有完整地听债权人代表介绍案情,就武断地否认代表的每一句话。似乎对晶银案件早有先入为主的观点。张法官说:“不管你们公司是不是向内部特定人员集资,还是用于实体经营特定用途。只要没有银监会的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债权人代表说:“那么武汉市现在就有二、三百家没有银监会批准的投资公司正在经营着。张法官说:“政府没有抓,就是踩政策线合法生存,政府如果抓了,就是非法的。”听此解释后大家惊讶极了,难道合法、非法以政府抓或不抓为准吗?

张法官说:“你们诉状上写的都算不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比如政府策划一个什么会议、活动,最后证明搞错了才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债权人说:“那么市政府市长专线、市公安局110联动联合监制广告,公安局警察开着警车将此广告贴遍了武汉三镇,向社会推荐晶银投资担保公司,现在又反过来要将晶银打成非法吸存罪。这难道不算行政行为吗?”张回答说:“我怎么知道是不是社会上做的假广告呢?”

债权人又问:“公安局随意监听债权人群众的电话,是否合法呢”

张答:“你们属于涉案人员,所以监听你们的电话没有问题。”债权人又说:“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岳亚武,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以及很多政府官员曾经都在我们公司投入了资金,我们有照片和证人证词为证。立案后他们用我们注入的资金抽逃了1200万,再摇身变成调查晶银投资担保公司案件的办案者,这符合刑事回避制度吗?”张法官说:“你们提供的都只是线索,没有证据,不能就认定他们投入了资金。”代表们说:“我们老百姓没有调查取证权利,只能提供线索,有你们执法部门调查啊!”

70多岁的退休雷老师流着眼泪说:“听了你的解释,我们感到很悲哀,你们只保护当官的。根本不管老百姓的死活。法律在你们的嘴里可以随意解释。这那里是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啊?!”

附:

行 政 诉 状
原告:武汉市晶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一被告:青山区政府

第二被告:青山区公安局

第三被告:武汉市政府

第四被告:武汉市公安局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三、第四被告违反国徽法,联合监制的“急用钱找晶银——银行指定机构为您解忧”公益广告,以政府和银行的公信力直接诱导原告放心将血汗钱投入武汉晶银投资担保公司。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承担其在审理晶银大酒店案件中的乱作为:随意抓人、非法查封企业实体,造成武汉晶银投资担保公司被迫停止正常经营,直至崩溃,致使原告符合合法民间借贷合同规定的利息中断,8000万元养命血汗钱面临血本无归的法律责任。判令被告退赔原告因此案而搁浅的合同全额本金及合同约定利息,并补足2009年3月以后的原告应得的全部利息。

3、判令追究第一、第二被告在2008年10月晶银案立案后,利用晶银投资担保公司最大股东李炼红骗取百姓投入的血汗钱垫背,帮助以青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岳亚武为首的政府官员们集体出逃资金1200万元的法律责任。并追回出逃资金。

4、判令追究第一、第二被告在事实被揭穿后,仍然欺上瞒下,隐瞒官员抽逃资金的罪行,包庇政府官员利用武汉市晶银投资公司洗黑钱的法律责任。

5、判令第一、第二被告通过武汉市工商局,在晶银投资公司法人代表段毅文被第二被告关押期间,2009年4月17日,帮助李炼红实现将其所持该公司51% 股权非法转让给段毅文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判令由于以上四被告所属成员在本案中存在大量的利益关系,甚至是案件的参与者,2010年5月28日亵渎法律尊严的开庭无效,判令以上四被告回避此案的侦查和审理,判令此案件转交异地公检法重新审理。

7、判令第一、第二被告承担为索取报案证据,不惜知法犯法,对原告采取威胁、恐吓、利诱、欺骗等各种非法手段逼迫原告报案,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伤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责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每人5000元以补偿其对原告公民人权的侵害。

8、判令追究第一、第二被告承担为阻止原告依法维权上访,不惜公开违反宪法,派出大量人力物力,对原告进行了多次围攻、堵截,限制行动自由,监听电话、威胁、利诱、收买等侵犯公民人权、通讯自由权的法律责任。并赔偿10万元以表示被告对侵犯原告人权的道歉。

9、判令追究第一、第二、第四被告于2010年2月8日,在湖北省政府门前策划并实施大量警察殴打手无寸铁的老弱病残群众,并将债权人张满枝毒打成残疾的法律责任,并严惩打人凶手警察,赔偿张满枝的治疗费10万元、身心损失20万元。判令以上被告赔偿一年多以来,因其利用手中的权利,保护官员掠夺民财的行为,导致晶银投资公司债权人面临生存危机、贫病交加、长期情绪低落、抑郁致死的八位债权人家属抚恤金各50万元。

10、判令追究第一、第二被告于2009年初将江城商业1-3楼商业用楼以800万元廉价卖给鑫红泽公司,又于2009年7月以高价3000万元将该商业用楼收购回来,并且由第一被告从政府拨款支付,直接导致国有资产2200万元流失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流失款的去向。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15日,晶银大酒店与开发商江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江城广场5-8层购房及合作经营合同],以1200元/平方米的单价,买下了江城广场5-8楼的产权和经营权。当时,双方约定:由晶银大酒店法人代表段毅文支付800元/平方米,分三期付款并在晶银大酒店占股80%,江城商业以400 元/平方米参股20%,共同经营。签订合同后,段毅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一期房款140多万元,但是,二期房款280万元,由于支付时江城商业老总突然以售楼价格太低拒绝接受,后来以借款的形式该项款还是被收入了江城商业的囊中了。

段毅文在签订合同后投入了3000多万元,将数年以来一直靠几根水泥柱子撑起连外墙都没有的高危楼修筑完整,整栋大楼的外墙装修,门前道路的修筑,整体车库的工事,全都是段投入资金和人力物力完成的。段接手5-8楼后,使一直登广告都无人问津的烂尾楼,一下变成了价值数亿元的建二商业中心,青山区的地标式大厦。晶银大酒店也由几根水泥柱子变成了价值7800万元的豪华大酒店。

江城商业广场在开发初期,青山区政府官员很多人参与了集资建楼,据青山区信访局局长陈某所说,后来这些集资款都转成了江城商业的股份。这些政府官员实际上随着江城商业在酒店所占的20%股权,也就自然成了晶银大酒店的隐性股东了。

酒店装修一新投入运营后,建二商场状告江城商业与晶银大酒店在2004年的售楼交易,以价格太低为由,要求判令合同作废,收回晶银大酒店。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由于晶银大酒店以及段氏企业其他实体经营的资金需求,于2006年10月18日,经武汉市工商局审批注册成立了晶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晶银投资公司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向自己公司内部的股东、员工以及他们的亲朋好友借款解决自己企业的实体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最大股东李炼红占股51%,法人代表段毅文占股45%,王吉占股4%。当时许多政府、公检法高官都以李炼红的名义向公司投入了近2000万资金。(包括武汉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山区公安局的纪委书记岳亚武)并从公司获取了大量的利息。

2007年10月,由武汉市政府市长专线,武汉市公安局110联动联合监制的105份公益广告“急用钱找晶银——银行指定机构为您解忧”由110联动警察开着警车贴遍了武汉三镇的大街小巷。此广告的政府公信力,以及大量政府、公检法官员在此公司的投资榜样力量,吸引了新老客户的近亿元资金的注入。许多人将养老金、拆迁费、工资生活费、甚至抚恤金捡破烂的积攒都借给了公司。利用这些资金,段氏企业成功解决了晶银大酒店的经营;开办了风暴酒吧;购买了光谷中心花园房地产;开办了三家品牌珠宝店以及二手车交易中心等实体。投资公司自从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息退本,没有拖欠过债权人的利息和到期本金的支付。

2009年初,青山区商业中心的江城商业广场1-3楼商业用房被以800万元的超低价(相当于不到每平方米700元的单价)拍卖给了一个名为鑫红泽的公司。其后,建二员工到处游行示威。于是,在2009年7月,又由区政府拨款3000万元将江城商业广场1-3楼从鑫红泽手中买回。这一卖一买就制造了 2200万元的资金差。这些钱到哪里去了呢?这3000万元的窟窿需要有人来填,抢走晶银大酒店就成了他们目光的集中点。

2008年10月前,区政府官员要求段毅文放弃酒店就可以逃脱一劫。段没有答应,又有公安局官员向段索求酒吧和投资公司的股权,也被段拒绝了。所以,10 月公安局就正式立案,开始寻找段的问题。

2008年10月至12月立案后的一段时间,李炼红到处动员平民百姓债权人将资金投入公司,然后不断将这些资金送到她名下的官员债权人手中。帮助他们出逃了资金1200万元,其中青山区公安局纪委书记岳亚武就出逃了500万元。(有目击证人证词和照片为证)

2009年3月10日,段毅文被区公安局警察带走,理由是:配合建二房地产案件的调查,监视居住。可是监视居住竟然完全没有任何人身的自由,一关就是一年零两个多月。公司近2000户债权人陷于一片混乱、不安。

2009年4月16日,公安局查封了与建二案完全无关的段氏珠宝店和光谷花园房地产。直接导致近千万元资产的损失。

2009年4月17日,李炼红在公安局的帮助下,伪造股东大会的资料,股权转让决议书,以及成套工商转让股权的注册登记资料,并伙同程东升模仿段毅文、王吉的笔迹,伪造了他们同意转让股权的签名。成功地将其所持有51%的股权全部转给了段毅文。并在武汉市工商局登记了。这次非法转让股权,。马上就被公安局作为合法的依据,将本该与段毅文同时拘留的李炼红作为普通公司会计,仅作为监视居住对其进行了保护。

2009年4月21日,公安局仅宣布对段毅文进行正式拘留,罪名是“职务侵占罪”。

2009年5月14日,区公安局专案组将“蓄意不报案者,后果自负”的威胁债权人报案的通知贴到晶银投资公司的办公室。接着将公司所有业务员传唤到公安局开会,威胁员工如果不通知债权人来报案,就不许他们回家。要把业务员都抓起来。

公安局在债权人当中到处说:“你们公司是非法集资,你们的钱别想回来了。晶银大酒店不是段毅文的。你们只有来报案,才可能退回一点钱。”

公安局对每个业务员都派两名警察监督他们逼债权人报案。警察甚至亲自登门逼迫债权人报案。李绪清警官威胁债权人群众说:“报案就有钱,不报案连骨头渣子都没有了。”

李绪清对远在外地的债权人打电话欺骗说:“你们公司的客户都登记了,就剩你了,赶快回来登记吧,否则拿不到钱的。”

2009年5月24日,段毅文又被青山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为由正式批捕。

2009年5月13日,公司经营被迫停止,唯独晶银大酒店还在新的老总陈某的主持下继续经营。而没有被查封。债权人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债权人委员会代表与公安局专案组召开对话会。省公安厅经侦二队任丹在会上回答债权人提出的问题。他说:“关于非正常出金,我们了解这个情况,当时你们大部分债权人还在入金时,有一群特殊债权人出逃了1200万元。这个问题我们不便直接审查,建议你们债权人写书面汇报交给区政府,由区领导指示我们,才能更深入地调查出逃资金问题。”

2009年6月3日,债权人代表将写给区长秦军和区政法委书记魏修祥的“情况汇报”交到区政府。之后一直到现在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信。

2010年春节前夕的政法委书记召开的座谈会上,政法委书记魏修祥指着魏庭长说:让他告诉你们出逃资金的问题。接着魏厅长就说:“你们写材料给周永康了吧?周永康批了文要求市公安局查明岳亚武是否在晶银投入了钱。我们的回答是:查无此事。”

2009年7月13日,8月5日、8月10日、8月19日债权人群众对区政府丧失了信任,先后到市政府、省政府上访,都遭到魏修祥策划的大批警察对债权人群众的围追堵截、监听电话、甚至殴打、辱骂。

2010年2月8日。春节前债权人群众在省政府请求尽快解决晶银问题,已解决群众的生存危机。区政法委胡怡君副书记亲临省委门口清晨7点钟就与一群警察指手画脚。9点钟左右,突然几十名武装警察冲向手无寸铁的老弱病残债权人,抓住退休老人张满枝就是拳打脚踢,然后几名警察将她拖到值班室,关起门来,七八个彪形大汉就对她拳打脚踢,打得她遍体鳞伤。至今已成残疾。左腿已经伸不直,关节积水。债权人群众被几十名警察连推带打,很多老人被推倒在地上,衣服提包被撕破。大家走到胡怡君的车前,要求她去交涉放回张满枝,胡怡君凶狠地说:“你们全都解散,我们才考虑放人。”

2月23日债权人抬着受伤的张满枝向区维稳办讨还公道。张满枝从那天起电话一直被监听、干扰无法打出去电话。

债权人先后到区政府、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举报打人警察,但是至今凶手逍遥法外、被伤害者无官方过问。

鉴于以上事实,四被告涉嫌以政府公信力诱导原告放心将血汗钱借给晶银投资担保公司,为了维护少数政府官员的经济利益,利用职权制造搞垮民营企业的晶银案件。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诉。

此致

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晶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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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政府没抓就合法 抓了就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