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阮思余

掠夺之手为我们分析现代政府的实际作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视角。这一观点主张,公职人员的目标并不是为了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为了追求个人私利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从掠夺之手出发来分析政府官员及其行为,不难发现,政府之所以积极出台各种管制举措,是因为这些措施往往能够增加其财富、强化其权力。如果用中国式语言来表达的话,那就是,掌权者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

在当今中国,形形色色的掠夺之手俯首即拾。这不,在广东全面推广居住证、而且规定只准收取30元的治安联防费之时,东莞各个镇街却在办理居住证方面存在着名目各异的乱收费现象:有的是要多交12元的卫生费或者绿化费,有的是要对不办理居住证的新莞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东莞日报》,6月8日)

这就促使我们必须要深入反思社会政治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掠夺之手的现象。掠夺之手普遍存在于各种类型的政权之中。即使是在那些被视为民主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掠夺之手。那些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及其官员,经常为了个人、党派或者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在政治决策或者公共政策上有所偏私,甚至以权谋私。在社会主义的集权体制中,这种现象就更为普遍。其典型表现就是,官员个人腐败与集体腐败。各地方政府的乱收费就是这种变相的集体腐败。实际上,按照人们所批判的“管理就是收费”的逻辑,掠夺之手必然会导致五花八门的乱收费。而针对这种乱收费的现象,至今还没有严格的处罚措施,尤其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问责。这就使得掠夺之手往往我行我素,无所顾忌。

如此普遍的掠夺之手,也势必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越是在转型时期,越是在法制化、民主化水平低下的国度,政府及其官员也就越是会想方设法发挥其掠夺之手的功能。问题在于,政府的掠夺之手的负面效应实在太大。其一,它会直接增加相关人群的生活成本。对于社会来说,只要这掠夺之手一伸,就有相当多人要遭殃。比如,以办理居住证为例,本来这30元的治安联防费就不应该收取,现在又莫名其妙地冒出一个12元的卫生费、绿化费,甚至是动辄对不办证者处以数百元、上千元的罚款,这首先就从经济上增加了并不宽裕的流动人口的负担。我们不能为了填满少数人的欲望的沟壑,而让社会中的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其二,它会导致相关产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在地方政府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形之下,这种乱收费也会使得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及其管治模式产生本能的质疑乃至反感,进而极有可能逃离这个城市。这就是说,对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工厂企业来说,政府的这一乱收费无疑又加剧了他们招工的难度。近年来广东持续的民工荒,恐怕也不能说与我们政府的掠夺之手满天飞的现象不无关联。

其三,它会最终影响政府的发展目标与官员的政治前程。企业开工不足,势必影响整个地区经济的增长。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政府的掠夺之手最终伤害的还是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经济增长与官员政绩。

总之,掠夺之手非常典型地暴露了政府的自利性、局限性与改革的必要性。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总是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政府的规制与监管。这二者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就一致性来说,政府的主导作用会自然导致权力滥用。政府的主导性越强,也就越是容易伸出掠夺之手。就矛盾性来说,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决定了社会往往难以监管政府。当政府的权力在整个社会中居于绝对性支配地位的时候,对掠夺之手的监管也就越是艰难。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必须努力寻找根治掠夺之手的良方。毕竟,我们已经遭受太多的掠夺之手的祸害。如前所述,根治掠夺之手,具有三重意义:从公民的角度来说,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切实保护公民权益,尤其是要避免公民遭受政府官员无端的盘剥;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要尽量减少掠夺之手对市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伤害;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这就是通过规范政府行为,进而逐步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根治居住证乱收费,关键就是要砍断政府的掠夺之手。

(本文原载《东莞日报》,201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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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之手”不断 乱收费之虞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