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死刑彰显对生命权的尊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处罚,不仅合乎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而且凸显了刑事处罚的文明化,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从法制史上来看,“死刑”古已有之。越是在野蛮的社会里,死刑的运用越普遍,从欠债到通奸,从盗窃到诽谤,都可能被判处死刑。尤其是对于杀人行为,判处死刑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长期支配着人们的正义观。到了法治时代,人们才开始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开始反思刑罚的正当性,包括死刑的适用与废止问题。

死刑的存废,长期以来都是法律界激烈争论的问题之一。支持死刑的人认为,作为重要的震慑手段,死刑对于阻遏犯罪不可或缺,因为胆子再大的人也怕死;同时,死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者家属的痛苦,让他们看到“报偿”。而那些反对死刑的人则主张,死刑根本不能有效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降低;死刑也根本无法减轻受害者家属的痛苦,顶多满足其原始的“报复”心理。

尽管不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死刑是对一个人生命权的剥夺,谁有权力褫夺一个人的生命?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要想就这一点全体达成一致恐怕极为困难。况且,从法理上讲,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击溃人们组建共同体的目的和意义,因为人们组织共同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与财产。

基于这种考虑,以及其他的理由,9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即便是那些保留了死刑的国家,40多个国家已经10年以上没有执行过一起死刑。可见,死刑的废除和减少是一个国际潮流。当然,在我国废除死刑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减少死刑的努力,无论如何都值得肯定。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上现有68个死刑罪名,属于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死刑过多、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遭到学界和国际社会的诟病,削减死刑实为一个明智而适当的选择。

如果说很多国人尚难接受对于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的话,那么对于普通的经济犯罪,不少人都同意,死刑的适用已无必要。譬如,这次死刑废除涉及到的罪名,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不仅无暴力的卷入,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有限,根本不必适用死刑这种剥夺个人生命的极端处罚,并且,有些罪名事实上压根儿就没有适用过死刑。因此,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不仅必要,而且及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所谓的“生存权”,但忽略了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命权”,实在是法律界不可饶恕的疏忽。

当然,在我们这个有崇尚“严刑峻法”和“乱世用重典”传统的社会里,削减死刑或许让有些人觉得不太适应,甚至愤愤不平:这岂不是纵容犯罪?其实,这种担心有些杞人忧天。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起到有效阻遏犯罪的作用,死刑的存在不会导致犯罪率的降低,其废除也不会导致犯罪率的升高;那些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并不比保留死刑的国家有更高的犯罪率,尤其是就严重的暴力犯罪而言。其实,我们可以简单地想一下,中国长期广泛地适用死刑,这种做法减少了犯罪行为吗?“严刑峻法”真的有效阻遏了犯罪吗?实际上,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和合乎正义的司法,比起死刑和苛法来,更能有效地阻遏和减少犯罪。

更何况,这次废除死刑的罪名只是不再适用剥夺生命这种严酷的处罚了,犯了这些罪依然要受到刑事处罚,从财产刑到人身刑都可适用,只不过无期徒刑成了这些罪名最严厉的处罚方式。这些刑罚措施足以起到惩治上述经济犯罪的作用,不会导致更高的犯罪率。

无论如何,这次削减死刑的努力都值得赞扬,希望它成为迈向死刑大幅减少的第一步。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