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不满意,就联合罢免他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这次罢免行动源于一处私房产权纠纷。喜得宝集团公司董事长赵之毅,被指强行占用一公民私产多年,在案件审理期间,更多次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涉和施压,恐吓承办法官,并且无视房产被法院查封的禁令,指使员工强行拆除他人房屋。(8月19日《青年时报》)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然而在现实语境中,这样的罢免行动多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选民直接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事实上,此前两起类似由选民直接发起的罢免案,最终均以不了了之收场;本次罢免案,虽然当地人大表示将“依法处理”,然而结局显然无法预料。

不过从某种意义上看,选民罢免人大代表在当下的标本示范意义,也许本来就主要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善,总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选民成功罢免人大代表也许仍将面临很多法律的空白和现实的困境;但是,立即行动起来为权利而斗争,本身就是值得欣慰的选民意识觉醒。因为,选民自我权利意识与公共事务参与意识严重不够,正是眼前主要问题所在。

就当下现实而言,人大代表不称职的比例显然要远远高于被发起罢免的比例:“人大代表代表谁”这样的公众质问越来越多,然而其中被罢免的代表却几乎少得可怜。人大代表失去了监督力量,更无被罢免之忧,致使更多的代表不去好好履责,而单纯将之视为一种荣誉;更有甚者,不惜利用人大代表之地位谋取个人私利;最后,甚至人大代表身份本身,都沦为一种金钱交易的筹码——“粤北首富”朱思宜花费千万买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部分人大代表的“去人民化”倾向,与选举“进口”和罢免“出口”都有关,前者本文无意展开,仅就后者而言,与代表履职公众满意度完全不成比例的权利人依法发起罢免案为何如此之少,确实值得深思。按照法律规定,选民可以直接发起罢免案的,局限于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这也许是选民罢免不称职人大代表极为罕见的原因之一。

然而,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虽然选民无法直接发起罢免案,而是由地方人大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但只要下级人大代表真正代表选民意志,选民至少仍可通过影响下级人大代表的方式,逐级影响到上级人大代表,直至提出罢免案。这样想,看上去似乎非常天真,因为在结果上显然更不容乐观;但是,至少过程上也能惊起几丝波澜,而这对促进人大代表积极履职来说,已经是一种有力的警醒。

更何况,法律的空白也罢,现实的困境也好,如果没有选民基于自我权利意识觉醒的行动努力,是不会自动消失于无形的;当下最为重要的不是别的,而是像乌龟一样,虽然明知前进脚步缓慢多艰,但仍旧一心一意地向前迈步。不要再满足于逞口舌之欢地对人大代表不代表公众利益大发牢骚抱怨了,既然你对他不满意,既然你认为他不称职,那么就使用法律赋予你的罢免权,立即行动起来联合罢免他!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