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南方周末》)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人权、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近几年来,刑法第246条成为了一些地方公权力部门维护“官威”的独门法器,该法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很显然,诽谤罪属于侵犯个人权益的一种犯罪行为,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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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