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卫国 评论作者

《云南信息报》8月15日报道,昆明市长张祖林先生在现场调研时“表情凝重”地说:“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何三畏先生认为,这是个好现象,官员就应该讲良心、讲道德,而且应该让“道德良心高于政治”成为公民的政治常识。笔者认为,何先生并没有把事情讲到位,讲良心、讲道德,只是官员个人的私德。而在处理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的时候,除了已知的法律法规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伦理规范,即公共伦理。而恰恰在公共伦理这个方面,我们的认识和实践都极其欠缺。

古语讲“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表面上看,这是封建时代的官员对自己的要求,是官员基于个人的道德标准进行的选择,与体制和法治的要求无关。但在法律的硬约束和个人道德的自律之间,还有一个广阔的区域,官员在这个区域的行为也要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个规范就是公共伦理。中国古代讲究“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但显然在这五伦中并没有规范官民以及民众之间的伦理规范。也就是说,公共伦理在中国兴起得比较晚近。新儒学对传统儒学的重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第六伦——“群己关系”,用以弥补中国传统儒学中有关公共伦理的缺失。

公共伦理不是紧盯“对与错”,而是考虑“好与不好”;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讲求“无过错不受惩罚”。也就是说,官员处理一个公共问题,他首先要考虑综合的社会效应,而非单纯的经济效益或者法律权威。

比如拆迁这种事情,在官员带领“拆迁部队”开进来之前,上级已经把所有的法律手续都签完了。因此,从法律上讲,负责拆迁的官员的行为不存在“对与错”的问题。在这个领域内我们已经无法要求官员做出更多的事情,而且纠缠于合法的手续或者指责官员个人道德水准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从公共伦理的角度,我们就可以对官员行为的正当性提出新的要求,你的拆迁行为本身是好的还是不好的,被拆迁户的行为有没有明显过错?很显然,暴力强拆本身就是一种“不好的”(不一定是错的)对待“群己关系”的方式;而且被拆迁户本身往往并没有任何过错,但他们却受到了暴力拆迁的“惩罚”,以至于家园尽毁,流落他方。暴力拆迁可以是合法的,但方式却是“不好的”;拆迁可能会有利于经济发展,但被拆迁户却是“无过错受到了惩罚”,这就有违公共伦理。

通常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实际上应该是“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没有道德作为行政行为的底线,就不存在公共伦理,那还是“替天子牧民”的旧制度,而非民主与法治的新制度。官员作为个人,当然要讲良心、讲道德;与此同时,官员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更应该讲究公共伦理,而非单纯的“合乎法律规定”和“利益最大化”。一个不讲究个人道德的官员,其行为几乎是没有底线的;而一个行政系统如果不讲究公共伦理,则整个社会也将没有底线。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没有底线的事情太多了。所以,建构基本的公共伦理远比让官员个人讲良心更重要。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