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记既不懂法也不明白公共利益
 

在对强制拆迁的举国声讨中,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日前于《中国经济周刊》撰写题为《强制拆迁必须保留》的文章,为强制拆迁辩护,并强调它必须保留。文中的立论有两点错舛:一是法,一是公共利益。这里不妨一探究竟。

刘文认为:“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人都守法讲理,强制拆迁就必须保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少数人不守法、不讲理,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漫天要价、胡搅蛮缠。”

任何人都要守法讲理,但在拆迁过程中,守法更多地应该是拆迁户对拆迁人的要求。如果我是一个拆迁户,是你要拆我的房,是你要占我的地,一切主动都属于你,而我是被动接受我未必情愿接受的命运,此刻,你要我守法。请问,我该守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你能否具体告诉我?

在拆迁这个场合要求拆迁户守法,在大多数时候适用错了法律对象。即使拆迁户漫天要价,也是他的权利,你可以不满足(这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市场交易性质的博弈),却不能说这是不守法。这时,如果谈法,主要适用的对象,是也只能是作为施行拆迁行为的权力方。因为法最终是保障权利的,而拆迁往往导致权利受损,因此,权力在拆迁时必须依法拆迁,不能胡作非为,更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择手段。

法的错置,并非仅仅发生在刘姓官员身上。法成了一些官员的口头禅,在我写过的评论中,湖北一农民因被强制征地而上访,不但挨打,而且被当地权力部门软禁,软禁他的理由是:“帮助他法制学习”。
湖北一位妇女开餐馆被无故罚款,上访无望,当着官员的面喝农药自杀。事发之后,县政府告诫她“要依法维权……”,却未对县装修办是否依法办事给出明确说法。

刘姓官员保留强拆的另一理由是公共利益。他说:“从法理上看,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征收行为,被征收对象的所有权人必须服从,如果不服从,就必须有强制措施作保证。”

公共利益固然重要,但它往往成为权力拆迁的名头,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解释权又完全掌控在权力手里。如果桥梁公路机场之类的修筑是公共利益,给开发商腾地赚钱也是公共利益吗?最近江苏常熟某小区面临的拆迁就是这样一个问题。拆迁一个不到十年的小区,是为了打造该市未来的“休闲商务区”。当地官方声称其“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一位官员面对央视采访时亦明白表示商业开发也是公共利益。正如我曾经指出过的,公共利益很可能会被利用成为权力意志的马甲。

何况,即使是公共利益就一定要私人利益作出巨大牺牲吗?拆迁的困难往往是补偿谈不拢,到手的拆迁款经常在当地和周边买房不够,尤其是小区拆迁。拆迁本身已经是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让步,补偿款偏高本该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公共利益说到底也不过是私人利益的集合,它最终可以换算为更多人可以享用的私人利益。机场道路桥梁无不如是,即使常熟那个休闲商务区,亦是让多于那个小区的人在这里赚钱或休憩。既如此,权力为什么要亏待那些为他人腾地方的人呢?如果公共利益可以化解到私人头上,让拆迁户这一部分的私人利益为其做出某种牺牲,其实是大部分人对少部分人的不公平。利益公正不能以多凌寡,否则便是公共利益的错舛。所以,不要一提公共利益就理直气壮,一谈私人利益就低声下气。没有私人利益哪来公共利益?至于刘姓官员谈公共利益时语词如此强硬,在我看来,正如他既未通法,也未通解什么是公共利益。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