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新闻报道当成“举报信”
做法值得借鉴

 

审计署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在新增的“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一节中规定,审计人员可通过关注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和群众举报、公众和媒体的反映和报道,来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9月9日《北京晨报》)

这被舆论概括为“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原因何在?一是在于承认了舆论的作用;二是区别于那种对媒体报道无动于衷,甚至动辄封杀媒体“负面”报道的做法不同。这不但是对舆论的尊重,更是公权谦抑和理性的折射。

“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在笔者看来,就意味着这是要把媒体报道当成“举报信”,当成维护公共利益的起点。舆论本身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舆论只在客观上起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作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新闻舆论对权利的关注,使包括有悖于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内的信息公布于世,形成一种社会力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权力实现了监督与制衡,从而减少了腐败的机会。也就是说,舆论即使不能直接或及时地解决问题,但它发挥了一种信息通道的职能,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引导了公众的参与权。

“媒体报道可作为审计线索”,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文明社会的必然结果。在这点上,笔者以为,值得其他部门学习。西方行政学的创始人威尔逊认为,当公众评论直接关注政府的日常事务时,公众的批评是完全有益的,也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我们的问题是:审计署把媒体报道当成“举报信”,其他部门呢?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