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艳滨:实施监督是现代民主国家议会职能的重要方面。在各种类型的国家,议会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其机制也千差万别,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议会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批准、人事监督、质询、对政府的活动调查、请愿的受理等。  实施监督是现代西方国家议会职能的重要方面。在各种类型的国家,议会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其机制也千差万别,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议会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批准、人事监督、质询、对政府的活动调查、请愿的受理等。  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批准是议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一些政府行为非经议会批准不具有合法性,虽然政府还能合法存在,但其威信和执政能力均会受到重大打击。这主要涉及到对行政立法、政府外交活动尤其是缔结条约活动、对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政府决定等的审查和批准。议会不可能完全取代政府做出决策,而只能针对一部分特别重要的事项行使批准权。

  议会还拥有人事监督职能,即议会有权就国家高级公务人员的任命进行提名、批准,并有权弹劾或者罢免某些高级官员,包括对国家元首、政府官员和某些特殊机构人员的选举、任命、认定、弹劾、罢免等。

  再次,质询机制也是西方国家议会监督的重要手段。质询是议会议员就政府的施政纲领、行政措施等向政府总理、各部部长等提问,要求其予以解释、说明、答复,并据此进一步采取措施。质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共政策、重大的社会事件以及官员的行为等。质询一般是由议员以书面形式向议长提出。议长接到质询案后,应当转送相关机关,要求其在一定时间之内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复。政府可以以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由拒绝回答质询,或者以质询较为复杂为由拖延答复,所以,实际上必然使质询的作用大打折扣。但是,这毕竟是议会了解有关政府施政方针、政府意向等的重要手段,是议员据以转达选民意愿以及其所关注问题的重要渠道。

  西方国家还可以通过受理请愿的方式实施监督。议会通过处理公民的请愿,可以有效地了解民情、民意,并可以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议院议长接到请愿后,应将请愿书交付相应的委员会审议、处理。请愿经审查和讨论后,在有的国家,议会可以将其转交政府,督促其进行处理。

   西方国家的议会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还拥有调查权。议会的调查权被认为是立法权所固有的权力,包括对行政机关法律执行情况、有关制度的缺失等的调查,以及对政府官员贪污渎职、工作无效率或浪费等问题的揭发调查等。在各国议会中,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是各种常设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其正常工作的必要前提。但是,各国议会也都会为调查特定问题而设立各种临时特设委员会或者调查委员会,调查一旦结束,其使命便告终结。有关委员会为了实施调查,可以召开听证会、调查会,或者采取准司法性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调查的结果与追究有关机关的政治责任密不可分,议会根据调查的结果进行讨论,做出决议,表明自身的态度,或者是采取弹劾、不信任决议、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等进一步的措施。即便议会并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而仅是将调查的结果公布,也足以起到增强政府管理透明度,督促有关机关慎重行事的作用。http://blog.qq.com/qzone/622006436/1284478168.htm?pgv_ref=a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