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许可商业伙伴注册、使用域名要小心!

   

201093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属的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专家组对Red Bull
GmbH v. Roy Kenneth Nabben
域名争议案作出裁决(WIPO Case
No. D2010-1358
),驳回奥地利红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要求注销redbullnorge.com域名的请求。此案似乎是红牛公司首次域名争议败诉案。此前,红牛公司在有关其注册商标“Red
Bull
”的系列域名争议案件中曾所向披靡,先后成功赢得关于redbullextreme.com redbullextreme.mobiredbullextreme.netredbullxtreme.mobi redbullxtreme.netredbullcompetition.com等域名的争议案。

 

    
知名品牌“红牛”的商标权人红牛公司瑞典分支机构与挪威人Roy Kenneth
Nabben于2006年签订协议,允许其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在挪威设立销售红牛功能饮料的网站。但是,当红牛公司在挪威成立了分支机构,双方的合作却无法继续进行。于是,红牛公司发出了停止侵权的通知书,但挪威人随即又以自己为所有人续展了该域名。

   
为什么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原来,全球有三个国家曾经或者现在仍然禁止销售红牛,她们是丹麦、挪威和法国,其中,法国的禁止还于2004年闹到欧洲法院。挪威是在2009年4月才解禁,这与本案的被投诉人的努力不无关系。在2006年的协议中,双方约定,在红牛在挪威销售合法后(当时,以实体店形式销售不合法,但网店销售却合法),红牛公司应给予挪威人6到12个月的销售时间,以检验其销售能力与服务质量。根据裁决书,正是因为在销售合法后,红牛公司只允许挪威人进行网络销售而不许其进行实体店销售,才导致本案争议。感觉就是红牛公司说话不算话,违背之前承诺。

   
根据UDRP第4条a款,域名争议投诉人成功投诉需三个要件同时满足:1)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相似,易导致混淆(注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的中国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是“相同”与“相似”同时具备,即将UDRP中的“or”用了“and”,王清猜的原因是,在借鉴UDRP时,犯了一个低级的英语翻译错误);2)投诉人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3)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出于恶意。

   
红牛公司的投诉不符合第三个要件是导致裁决书驳回其投诉的关键。主要理由是:挪威人注册域名时出于善意,亦即不符合UDRP所规定的注册与使用同时出于恶意之要件。

   
因此,本案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建立与本案类似的合作关系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未来合作关系终止后,该域名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或者更保险起见,干脆自己注册相关域名,然后允许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