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南快报》
近日,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发帖揭露“生死状”
调查:两万多学生签了协议 学校:为了让学生明确安全责任
在“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上,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调查:两万多学生签了协议
对于该份协议,山东建筑大学大三学生杨子(化名)说,11月1日,学院相关负责人召集学生开会,“说学校最近常出安全问题,有的学生打群架,有的学生喝酒闹事。说有份协议书让大家签一下。”
“有同学问能不能不签,说不签可以,但得找学院书记谈话。谁敢找书记谈话?最后都签了。”杨子说,上大学三年,他是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据他了解,学校现有学生两万多人,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工程管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名字。“这样做一来能蒙混过关,二来以后如果出事,学校拿出协议,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协议根本不成立。”
学校:为了让学生明确安全责任
昨天,记者咨询了山东多所高校,他们均表示未签订过类似协议。那么,山东建筑大学为何要与学生签订这种协议呢?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学校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引起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
对于有学生质疑,“学校把利于学校的写在协议上,不利于学校的却没有提,是不是在回避责任呢?”
对此,李先生说,未摘录至协议的有关条款,学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律师:签协议无实际意义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协议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在教育部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协议书”基本是原文抄录。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
“学生是否签订协议书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签字即表示认可、认同相关法律条款,即便不签字,诉讼时也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学生自杀学校不负责
2010-11-10 02:09:25 来源: 《东南快报》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近日,一篇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被很多网站转载。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发帖揭露“生死状”
调查:两万多学生签了协议 学校:为了让学生明确安全责任
在“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上,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调查:两万多学生签了协议
对于该份协议,山东建筑大学大三学生杨子(化名)说,11月1日,学院相关负责人召集学生开会,“说学校最近常出安全问题,有的学生打群架,有的学生喝酒闹事。说有份协议书让大家签一下。”
“有同学问能不能不签,说不签可以,但得找学院书记谈话。谁敢找书记谈话?最后都签了。”杨子说,上大学三年,他是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据他了解,学校现有学生两万多人,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工程管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名字。“这样做一来能蒙混过关,二来以后如果出事,学校拿出协议,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协议根本不成立。”
学校:为了让学生明确安全责任
昨天,记者咨询了山东多所高校,他们均表示未签订过类似协议。那么,山东建筑大学为何要与学生签订这种协议呢?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学校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引起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
对于有学生质疑,“学校把利于学校的写在协议上,不利于学校的却没有提,是不是在回避责任呢?”
对此,李先生说,未摘录至协议的有关条款,学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律师:签协议无实际意义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协议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在教育部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协议书”基本是原文抄录。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
“学生是否签订协议书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签字即表示认可、认同相关法律条款,即便不签字,诉讼时也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