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源于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稳定,源于社会结构性稳定。我们要塑造一个稳定与发展的未来,就必须下决心推进社会结构性改革,改革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改革政治行政体制以约束权力,建立健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发展社会组织,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根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到以改革促稳定。

作者:竹立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其实,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就已经提出维稳的口号。但是,21世纪的维稳实质已经变化。上世纪80年代,不稳定因素主要还只是“改革的阵痛”,是过渡时期的必然摩擦,突出表现为意识与观念的冲突,主要存在于青年学生与知识分子之中;但是现在,由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官员腐败等等社会问题累积的矛盾不断爆发,深层次的改革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长期性的危机,存在于社会各阶层。

各种各样的影响社会不稳定“事件”,只是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问题的“显现”。目前,统观改革与发展全局,影响社会稳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社会不公正现象成为新时期、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权力结构”失衡现象加剧,“官本位”思潮的泛滥和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五权”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使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受到制约,致使公共政策质量不高,官民之间信任度下降,官民矛盾扩大。这两点是产生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正”和“人民当家做主”,如果这些核心价值在制度上得不到真正落实,就无法发挥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民心所向”的“政治优势”,也就无法维护我们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稳定”的前提。如果不以改革的思路消除主要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不但我们所追求的“社会稳定”难以实现,任由其发展下去,就很可能造成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牢固确立“忧患意识”。

首先,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所反映出来的社会不公正,是通过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综合各方面的数据,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7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不仅反映了一个社会贫富差距或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程度,同时也反映了一个社会“制度失灵”和“社会不稳定性”的程度。贫富差距拉大的一个主要后果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由此带来弱势群体普遍的心理失衡、怒气和怨气积聚、对社会的普遍不信任等情绪,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趋势增加。

其次,权力结构失衡导致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尊重,这又直接致使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个人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官商勾结、官黑勾结侵犯公众利益或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基本权利丧失、情绪对立,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最终可能酿成由偶发事件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我之所以强调“社会稳定”是政治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说明,政府自身改革以及用好“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历史经验证明,权力腐败是社会动乱的祸根。

总之,社会稳定源于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稳定,源于社会结构性稳定。我们要塑造一个稳定与发展的未来,就必须下决心推进社会结构性改革,改革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改革政治行政体制以约束权力,建立健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发展社会组织,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根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到以改革促稳定。

邱霈恩:“地方权威主义”早该终结

邱霈恩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地方权威主义”,说浅些就是地方对中央的不当博弈,说透些就是地方对中央的强力挑战,直接构成了行政效率低下的最大根源。此根不除,什么体制改革、机制建设都没有用

法有上、下位之分,政策也应有上、下位之分。下位法应该从属于上位法,下位政策同样应该听从于上位政策;而不能颠倒过来,或者把这个关系搞乱了。依循此原则,则执行力强,民得惠而国得强,领导和群众都满意,为发展之所需;背弃此原则,则执行力弱,民被损而国遭削,领导和群众都气愤,为发展之所弃。然而,作为不好的东西,以下位覆上位之行却常常大行其道,诚可谓误国害民。

已经讲得并听得出茧的老毛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实远没有结束,肆行无忌,淫渗泛滥,在各种领域都能看见。有时,即使上位政策跟地方利益并不冲突,只要地方权贵看不惯或者不理解,就不能容忍,就不能支持,更不会不折不扣地自觉执行,而会千方百计地加进自己的私货,改装上位政策然后实施之,或者弃之一旁,另搞一套,对上位政策视而不见,公然大搞土政策,严重歪曲、对冲了上位政策的战略性、全局性、正确性、有效性和有利性。这种做法我们称之为“地方权威主义”,说浅些就是地方对中央的不当博弈,说透些就是地方对中央的强力挑战,直接构成了行政效率低下的最大根源。此根不除,什么体制改革、机制建设都没有用。

日前有一件怪事,就是典型的地方权威主义。依《关于印发“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 [2009]2号文件),今年3月,某部委面向全国基层公招了一批公务员;其中一名考生Z是某省某局有两年多工龄的公务员,已通过层层考试而成功入选,随即在当地接受了公示,没有任何异议。到6月17日,某部委正式确认录用考生Z,并在6月24日将商调函发至Z所在单位某省某局。但情况有变,某局于6月 18日下发《关于新录用人员报考其他单位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功阻止了考生Z的录取和调动,高明对冲、成功消解了加强公务员交流、让人才流动起来的上位政策。

依《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只要在机关内,不必在同一机关,也不必有5年时限,公务员就可以参加公选交流。依中组部文件规定,要逐步做到基本上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而该局通知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原则上5年内不得报考其他单位;有特殊情况要报考其他单位的须经上级审批;参加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从其规定”等,均系有违上位政策。另,此局通知假设正确有效,也不能适用于事先已经启动的其他政策行为,更不能纠正早已实行了大半年并且正在执行的正确的上位政策;因为就连法律都只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下位法即使正确也要完全以正确的上位法为优先,而何况政策。显然,该局通知不当而无效,对公务员Z不公,对上位政策不尊,对政策执行抵触。

上述一例透示出,即使昌明之日,也有阴暗之行。这类土政策及其行动均是损人不利己,害才不利公;只可能一举即把有关人才毁掉,而大碍于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以及其他上位政策的执行。

心胸狭窄不足以容人、利人、出人才、开盛世;人才强国战略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导者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者必须以旷世器识来拓己扶人,呵护人才顺利成长,引致人才宝力普遍大迸发,促使全体人力合营大盛世。为此,行政监察要从政策执行的信度、效度去严格监督政策执行行为,组织人事监察系统也要发挥专门监督权威去确保组织人事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落实。卡人、损人的做法应该休矣,窒息人才的余孽早该终结!转自腾讯评论

原题《竹立家: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的显现——转型期的改革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