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内容均来自本人读《言论自由的反讽》一书后的摘要,非本人原创。)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是为了鼓励滋养我们的个性(甚至到鼓励怪癖的程度)并抨击驱使我们遵从的力量。他为个性甚至怪癖辩护的理论依据是,它们反映了我们人格最充分的发展,这样的发展将促进每个个人的幸福和整个社会的福祉。

密尔的个人自由原则被称为“伤害他人原则”:对一个人自由的干涉只有在为了防止他伤害别人时才是正当的,绝不能仅仅出于“为了他自己好”就予以干涉。这其中隐含着一个观点,就是所有的社会性强制都必须得到正当性论证;这种干涉只有当它用来防止一个人伤害他人时才可获得正当的证明。

密尔认为伤害他人原则只适用于行动而不是言论,人们应该自由地形成自己的意见并“无保留地”表达出来。他区分了行动和言论,并认为伤害他人的原则在行动的领域所保障的自由,比支付给言论的自由更有限。他提倡的是两种不同的原则,但其共同理论基础是促进每个人最为充分发展的愿望。

对密尔来说,言论自由对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是本质性的,而从美国宪法视角来看,言论自由是由于对民主体制运转的贡献才被看重的,言论自由是通过公共商议的过程来培育民主。第一修正案则是为了确保美国宪法建立的那套治理体系能够正常运转,其追求目标不是帮助人们决定应该如何生活,而是向公民提供他们为了有效而智慧地履行其民主权利所需要的信息和知识。所以言论自由的政治性概念具有不同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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