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纪硕鸣 | 评论(0) | 标签:时事观点

港人单晓眉涉毒品案在广州被判死刑,辩护律师翟建发现令人质疑的证据。他怀疑有内地公安到香港直接搜查证据,影响一国两制,并质疑香港警方和内地公安执法过程有违法律程序,所搜查的证据合法性存疑。

香港居民单晓眉涉毒品案被广东法院判处死刑,又因为香港警方提供了前后矛盾的证据信息,令真相扑朔迷离。虽然亚洲周刊《香港警方与大陆司法差异港人命悬一线》报道中,香港警方承认在回答涉案家属的信函中出错,又证实经香港运往菲律宾的INBU3942335货柜中有毒品,广东法院判案事实没错。但单晓眉的代表律师翟建认为,在案件判决后曝光,香港警方才提出信函出错,没有经过法院质证的司法程序,对当事人不公平。另外,翟建也质疑香港警方和内地公安执法过程有违法律程序。他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接连发出二份「死刑复核律师意见」,恳请当局关注,此案涉及台湾和香港二条人命,在搞清事实真相前,不能轻易判死。

案情显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警方在珠海经香港转往菲律宾的两个货柜搜查到近二百公斤毒品,将有关信息转达广东公安,广东公安于十二月九日抓捕单晓眉等人,并于珠海法院一番判处死刑。二零一零年二月,香港警方在回复家属的信函中又称,被指涉案货柜中没有毒品,货柜也没扣留作为证据,如常运往菲律宾。上诉中,法院不采纳警方回复家属的信函内容,依然维持判死。

港警两封信函内容矛盾

单晓眉之妻及媒体要求香港警方澄清其先后两次出具的内容上完全矛盾的文件究竟哪一份内容属实,香港警方也告知媒体并对单晓眉之妻程佳予以书面答复,称其第一份文件「INBU3942335货柜中藏有毒品」的内容是真实的,但翟建认为:「表面上看,问题似乎有了一个结论,但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看,这个结果恰恰说明广东高院在问题尚未搞清楚之前就作出了维持单晓眉、连松庆死刑的二审判决。且直到现在,这份香港警方最新的说明由于未经当庭质证,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原先证据中的矛盾,亦没有按合法的程序加以排除。」

从二零零五年案发至今,前后历经五年多,广东公安、检察、法院,涉案人辩护律师、媒体寻找的就是真相并追求程序正义,但香港警方称究竟为何出错尚在调查中,亚洲周刊向香港警方毒品调查科询问有关事宜时,警官称不会告知传媒办案经过。但整个案件疑点重重,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敏康向亚洲周刊表示,最令人费解的是,香港警方查出如此重大的毒品案,五年多没有信息透露出警方重视此案,跟进办案,还放行了作为证据的货柜,「为什么警方就不合理怀疑在香港会有接应人去查证,而是第一时间把数据交给广东呢?我更怀疑警方第二封信函内容没有错,可能当年香港警方案情记录不全」。

翟建也向北京高院提出质疑,怀疑有内地公安到香港直接搜查证据。接受亚洲周刊访问时,翟建指出:「违法执法搜集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更何况人命关天。」单晓眉案终审判决死刑后,翟建仍没有放弃要求刀下留人。有关单晓眉案的资料满满一箱,有一份证据材料引起了翟建注意,故他再次提出律师意见。以下是专访主要内容:

你发现了什么令人质疑的证据?

在办案阅卷时,我复印盖有「广东省公安厅港澳警务联络科」公章的十一页共二十二幅照片。从照片上看,应当是在香港搜查涉案的货柜时所拍,反映了开箱前、开箱后及从货柜中搜出冰毒的场景。第一次一审开庭时,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公诉人庭审时所出示该部分物品的照片仅加盖了广东省公安厅港澳警务联络科的公章,而无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的盖章或说明照片系香港警方查扣毒品时所制作的,且照片确未经过各被告人指认,故该照片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同样是这些照片,到了案件发回重审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判处单晓眉等三人死刑的时候,却十分奇怪的又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在判决书中。

你想提出什么问题?

本律师想问的问题是:这些照片究竟是谁拍的?如果是香港警方在搜查现场所拍,那么为什么不在照片上加以注明,并在移送有关案件资料给大陆警方的公函中加以列明?如果是大陆警方在搜查现场所拍,那说明大陆警方已经可以跑到香港去办理刑事案件,这是否符合「一国两制」的制度框架,这些证据是否具合法性?

有更多的证据吗?

单晓眉等人早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就被警方抓获,而香港警方的所谓《案情摘要》、《验毒报告》是在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才发给广东警方,那么之前究竟凭什么样的证据来抓捕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呢?

这当中的疑点是什么呢?

还有,香港警方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检查涉案的货柜,是否具有合法的立案手续及符合香港法定程序的搜查手续?如果有,那么为什么在搜出近二百公斤冰毒后不扣押这个货柜并开展刑事调查,而是依然让货柜如期抵达了菲律宾?香港警方颠三倒四,一会说在这个INBU3942335号货柜中搜到冰毒,一会说没搜到,一会又说搜到,被告的性命就被这种矛盾的说法所决定,实在令人恐怖。为什么香港警方先后出具内容上完全自相矛盾的文件?上述的问题有可能为我们推导出真实的答案,香港警方根本没有查案记录。

香港警方已公开认错,能以此作证据吗?

香港警方现在称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发给死刑犯连松庆家属邱真女士的信件内容是不准确的,本律师对此深表质疑。如果警方对这次搜查有完整的记录(应该有吧?),那么马永强高级督察怎么会或者怎么敢信誓旦旦地告诉邱女士在INBU3942335号货柜中没有检获毒品,并以香港政府公函的名义发出,且经香港律师核实并公证?仅仅用「误会」二字就可以搪塞过去吗?

你想说明什么观点?

本律师认为,应当让香港警方拿出到底在哪个货柜中搜到毒品的有关该次搜查的其它证据,以便确凿的证明在当天搜查的两个货柜中,毒品究竟是在哪个货柜中。如果香港警方拿不出或不拿出其它证据,我们就不应采信其前后矛盾的说法。另外,如果香港警方当天的搜查没有合法的手续,那这种违法获取的证据更不能作为证据——何况是判人死刑的证据——来使用。

你觉得证据不足?

在历时五年多、上上下下数次的诉讼过程中,香港警务处发给广东省公安厅港澳警务联络科的函件——即所谓《案情摘要》、《验毒报告》——始终作为直接的、最重要的证据被大陆法院的判决所采用。但是,在众所周知的「一国两制」的体制下、在香港保持着独立的行政和司法体系的前提下,这种刑事司法方面的协助,究竟是依据两地什么样的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来确认这种「证据」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你认为你的当事人不该判死?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所第一次确定的「证据裁判原则」,使包括本律师在内的所有中国的刑事辩护人第一次可以理直气壮地从法律事实而不单纯从客观事实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这也是在死刑没有废除的情况下,防止错杀和冤案的唯一有效的途径。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同如下的理念:当我们决定实行「一国两制」的制度时,我们就应当容忍不同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的存在;当我们追求绝不让一个好人受冤枉时,我们就应当预见可能有坏人被放纵;当我们誓言绝不错杀一个时,我们就得接受有该杀而未杀的情形存在。这是追求美好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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