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每次提请人大释法都会受到司法权不独立的质疑。
香港的终审法庭决定,要求中国人大就《基本法》作出解释,确定香港能否决定“国家豁免”。
事情的起因是,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简称 FGHA)能否在香港提出诉讼,要求刚果(金)偿还债务。
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19条所列之“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内容进行释法。
待人大释法之后,终审法院再排期审理前述的案件。
FGHA以低价收购刚果(金)的债权,然后以新债权人身份追索债务;该公司先前曾经在另外多个国家提讼索偿。
这次在香港提出诉讼,主要是因为据称部分的应收债款是在中国中铁集团手中,而中国中铁则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按照中国的法律,外国政府具有绝对司法豁免权,但是香港《基本法》的文字条例则对国家豁免规定略有不同。
终审法院法官以3比2决提请释法的判词中认为,国家豁免是由主权国家决定,认为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
赞成交由人大释法的法官说,就算是商业案件,只要涉及外国政府,作为特区的香港就没有审理案件的权力
这是香港终审法院第4次要求中国人大释法,但是前3次都是与境内司法管辖权有关,这次是第一次涉及其他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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