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對11·15特別重大火事故作出一審判決,26名被告人中部分被判刑,亦有免予刑事處罰。

其中,原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亞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與原綜合管理科經辦人張權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均獲刑13年6個月,上海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負責人馮偉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黃佩信、原副經理馬義鎊均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6年和15年6個月,原項目經理沈大同、安全員陶忱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3年6個月。

無證電焊工吳國略獲刑1年,緩刑2年,另一名現場工人王永亮被免于刑事處罰。上海迪姆物業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勞偉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遇難、71人受傷等特別嚴重后果。

法院同時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間,高偉忠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賄賂。黃佩信、馬義鎊利用在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幫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別受賄人民幣62萬餘元和9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偉忠、姚亞明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造成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高偉忠、周建民等人還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兩罪並罰。而鑒於吳國略、王永亮有自首,且其違章作業與工程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未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配備足夠防火器材等有關,可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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