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行动是恰当的

(2011-07-30)

早报导读

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7月27日刊登的王瑞发读者投函《哪里去找公平正义?》:

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是王先生和乘客之间的争执。我们向双方进行查询。据乘客说,她拒绝支付车资是因为王先生把她载到驳船码头,而不是正确的目的地文庆路。她也能够提供确实的联络详情和经过我们核实的个人资料。

处理这起纠纷的警员介入纠纷,避免情况恶化。警员也劝双方停止争吵,和气地解决纠纷。

没有支付德士车费,触犯了公共交通理事会法令(Public Transport Council Act)第259B章第24D节的规定。若涉及的人士的身份可以确定,是属于“不可逮捕罪行”(non-arrestable offence)。

处理事件的警员必须按法律规定行事。因此,警员向王先生解释,对乘客拒绝支付的车资,他可以向德士公司求助。至于他同乘客的争执,如果他要进一步追究,可以向推事庭提出投诉。推事在考虑了呈堂证据后,可以指示警方采取进一步行动。

新加坡警察部队 代公共事务局助理局长(传媒联络)

副警监刘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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