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主管中央企业的大陆国务院国资委表示,为严控境外投资风险问题,未来央企业务要100%经法律审核。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与和讯网报道,大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作出上述表示。

黄淑和同时也要求,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境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从2012年到2014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必须百分百实现法律审核,并要求聘用专职的总法律顾问。

“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黄淑和说。

事实上,国资委的发言并不让人意外。近年来,中央企业透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合资合作、新业务拓展等重大经营活动日益频繁。根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约100家中央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子企业或管理机构,境外单位资产和营业收入迅速增长。

然而,随著央企海外业务的快速扩展,央企海外运营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在增加。譬如今年8月,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东方电气,在其2011年半年报中,就披露曾发生国际法律纠纷。

对此,主管单位国资委此前就曾多次强调,企业需要在重组上市和重大经营业务中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

据了解,截至6月底,已有117家中央企业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1,155家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家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7.3%、98.1%和99.4%。三年来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共解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325起,避免和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多亿元。

来源=台湾《经济日报》|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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