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利用金控并购索贿洗钱 陈水扁从无罪改判坐牢18年

(2011-10-14)

早报导读

  (台北讯)台湾前总统陈水扁遭控利用金控并购向企业索贿及洗钱案,台湾高院昨天二审宣判,陈水扁从无罪改判18年徒刑。

  特侦组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6亿多新台币,起诉扁珍贪污;部分企业负责人与扁家子女被依协助隐匿贪污所得,依洗钱罪起诉。但全案去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以金控合并不是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企业给款扁家与总统职务没对价,判所有人无罪。

  中时电子报报道,高院这次二审除改判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外,另有多名被告也被改判有罪。

  控方人士指出,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先后就总统职务上行为采“实质影响力”的认定,有助凝聚司法实务在相关见解的共识,高院二审判扁珍在金改案有罪。

  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若案件一、二审均判无罪,控方上诉将受限制,除非判决违宪会违反判例,否则控方不可上诉。

  陈水扁的律师郑文龙昨天称陈水扁的心情相当失望,律师团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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