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理十三 | 评论(0) | 标签:电影, 陪审团, 法律, 侵权官司,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本文中有关节情节透露,文章中有很多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论述,难免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一位证券经纪人在自己的办公室被枪杀,案发两年之后死者的遗孀委托律师以“对枪支泛滥和枪击案频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名义将枪械制造商告上了法庭,并且提出巨额索赔。如果枪械制造商败诉将会造成大面积的同类诉讼发生,而且败诉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于是一场枪击案受害者家属和枪械制造商的较量就此展开。

这就是根据约翰格里森姆的同名小说改编的电影《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y)的故事背景,与一般同类型的电影不同,本片并没有将重心放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以及法庭之下的证据搜集上,而是另辟蹊径将双方的博弈放在对陪审团的影响上。在美国司法制度下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都是在法院辖区的合乎资格的陪审团候选人中自由选取的,而控辩双方律师则有权在挑选陪审团员时否定那些他们认为可能会对他的当事人做出不利判决的候选人,所以最后组成的陪审团不一定是控辩双方都满意,但起码是双方都不反对的。

财大气粗枪械制造商为了打赢这场官司雇佣了一个王牌陪审团顾问团队,这个团队搜集到候选的陪审团员的家庭、职业、政治倾向等各种信息,然后分析出那些人可能会作出对它们有利的判决,哪些人会反对她们。控辩双方的第一次较量也就发生在陪审团的挑选上,控方律师做法老派,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办事,而辩方则有一个强大的幕后团队在遥控自己的律师挑选陪审团员。但是双方都由于疏忽和自大犯了一个错误,让一个看似普通实则身份不明的男人进入了陪审团。这个男人进入陪审团后开始耍各种小花招影响陪审团,使陪审团做出一些异于常规的事情,然后告诉控辩双方律师自己控制了陪审团,要想赢官司就得出钱。在一般情况下,审判期间陪审团员是可以回家的,但是遇到一些影响较大的案子,为了防止陪审团员被外界影响,法院会将陪审团隔离,在隔离期间,陪审团员不能看报纸电视,以免被媒体影响,在案子移交陪审团之前,陪审团员之间也不能相互讨论案情,陪审团员只能根据法庭上的辩词和证据做出判断。在电影中枪械制造商的团队一开始并没有对神秘男子的勒索太在意,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陪审团成员的隐私威胁部分陪审团员,但是法院很快留意到有人试图影响陪审团,于是将陪审团隔离。经过几轮较量辩方终于就范,向神秘男子支付上千万美元的贿金。但是最后陪审团却宣判控方获胜,原来神秘男子多年前也遭遇过一起类似的案子,当时正是由于枪械制造公司后面的那个顾问团队,控方才败诉的,他混进陪审团就是为了防止这个团队干扰陪审团,从而保证陪审团能够正常做出判决。最后枪械制造公司不得不赔付巨额赔款并且将整个行业卷入了诉讼黑洞之中,他们幕后的顾问团队也因为被人抓住了行贿证据再也不能替人影响陪审团,那位遇害经纪人的妻儿得到巨额赔款从此可以过上富翁的生活,神秘男子也报了多年前的一箭之仇。

有人将本片视为陪审团制度的简明教程,因为本片对陪审团成员的选取到陪审团最后做出判决都做了简单的介绍,并且提出了陪审团被影响这样严肃的话题,但是随着电影后半段剧情的狗血化,让整部电影显得很轻浮,作为本片主角的神秘男子口口声声说自己混进陪审团只是为了让陪审团不受枪械制造商幕后强大的陪审团顾问团队影响,自己相信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和良心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观众看到的却是陪审团不断受到辩方顾问团和男主角有意识的影响,假如男主角真的是一个勒索犯,判决又是另外一个结果了,这让男主角所谓“相信普通人的智慧和良心”显得毫无说服力。而且神秘男子在庭审开始之前已经对案件有了自己的主观判断,这也明显的违背了陪审团的基本精神。事实上电影只是借用了影响陪审团这么一个噱头讲述了一个俗套的英雄冒险故事,并且也没有就电影的思想内涵上进行深入探讨的野心,男主角只是一个“罗宾汉”式的人物,看到不公拿起“弓箭”,快意恩仇,而在一个现代的文明社会真正能改变社会和让社会更加美好的是像1960年代参加入座运动时的黑人民权分子,他们来到餐厅在白人专座坐下,并且拒绝离开,当白人报警后,他们会彬彬有礼并且面带微笑的和警察离开,他们要用自己的身体填满监狱只是为了引起所有人对现行制度的关注和反思,并且最终携手改变不合理的制度现状,最后他们成功了,他们用非暴力打败了美国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假如当时的黑人民权人士都像“罗宾汉”一样,跑到白人专属区大闹一番,然后声称“种族隔离”有多不合理,接着再拍拍屁股走人,可能美国会比南非更晚废除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

如果我们要通过一部电影来了解陪审团制度的话,最好的选择无疑是已故电影大师西德尼吕美特的经典名作《十二怒汉》,这部拍摄于1957年的黑白电影将镜头完全对准在一个小房间里的陪审团。一个出身贫困的的少年被控谋杀自己的父亲,法庭上证人言之凿凿,各项证据也对被告极为不利,十二名陪审团成员挤在一件屋子里对案件进行表决。很快11位陪审团成员表决被告罪名成立,但是第8号陪审员却拒绝表决被告罪名成立,因为他认为这件案子还存在“合理的疑点”。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全体达成一致才能得出最后判决,如果陪审团中有任何一人表达与别人有不同的意见都不能得出判决结果。十二名不同身份、职业、年龄的男子因为8号陪审员的异议被迫继续留在小屋子里,他们有的人心不在焉,有的人个性固执甚至对被告存有偏见,但是他们必须从“合理的疑点”出发重新开始讨论案情,不断提出新的疑点和观点,证人的证词被推翻,每个最终陪审团内较量由1:11变成12:0,陪审团成员依靠自己的智慧和良知克服自身的外部的干扰作出合理判决,宣告被告无罪。

这两部以陪审团为主题的电影,前者对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程序做了简单的介绍,而后者则对陪审团表决的过程以及陪审团精神做了极致的表现,但是两部电影中的案子却是完全不同性质的,陪审团在两种性质案件下的作用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失控的陪审团》中的陪审团面临的是一桩民事诉讼案,而《十二罗汉》中的陪审团面临的则是一桩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因为判决取决于“优势证据”,简而言之就是陪审团会看控辩双方谁提供的证据更可靠,更具有说服力,判决结果也是陪审团内部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的。控辩双方谁提供的证据更充分,更容易打动陪审团谁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而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情况则会大不一样,首先控方将不是受害者及其委托律师,而是以检察官为主的公诉人,在检察官背后还有各地警察和联邦探员,检控官控告某人实际上应该是检控官代表的地区人民控告某人,比方说“加利福尼亚人民诉辛普森案”,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必须使出浑身解数证明被告有罪,而被告则无需提供任何证据,他们只需要证明控方的指控是不靠谱的就行了,而陪审团不能因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而且最终控方也必须使陪审团在没有任何“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全体表决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宣判被告有罪。这也就是为什么“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被宣告无罪,但是在其妻子父亲一家提起的民事陪诉讼中却败诉,最后被迫赔偿上千万的民事赔偿费用。但是在这两种诉讼案件中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其根源在两种诉讼的目的完全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伸张正义,而民事诉讼更多时候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争夺。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代表的是其地区的所有公民对被告提起诉讼,诉讼的所有开销都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金,不论诉讼结果如何,被害人及其家属都不用为诉讼花费任何一点诉讼费用,但是这个世界上只要存在权利就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公诉人是由政府人员组成,他们可以用纳税人的钱对别人提起诉讼,一旦失去对于他们这种权利的制约就可能导致政府迫害自己不喜欢的合法公民的现象出现,面对拿着纳税人钱财的政府工作人员们,任何一个个体都是弱小的,而每一个人在刑事诉讼被判有罪的话,都必须付出自己生命或者自由为代价,而这些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可能我们会用中国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额来衡量生命的价格,但是如果有人找到我们告诉我们他愿意用金钱来换取我们人生最宝贵的岁月或者是我们的生命,我想就再也没有人会用遇难矿工的赔偿金来衡量自己的生命和自由了。正是基于防止滥用权力导致的对人的自由和生命的侵害,在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才处处考虑到保护被告,有些错误一旦犯下就无可挽回,很多时候我们必须在“错杀一个好人和放过一个坏人”之间做出选择,而美国人选择了不能错杀一个好人。而在民事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和目的通常是“经济赔偿”,整个过程也非常的世俗化,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双方争辩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而在现实中很多时候,由于案件拖得太长,双方处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最终庭外和解,案件也就不了了之,当然也不排除偶尔会出现像秋菊那样的不管利益只要“讨个说法”的可爱人士出现。

以上谈了不少电影中的陪审团以及现实中的陪审团制度设计,那么在实际的个案中陪审团的表现有像电影和理论中那样令人满意吗?让我们以那个在坊间流传很广的“美国老太太Liebeck诉麦当劳案”为例,年过七旬的Liebeck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咖啡然后在自己的车中不小心将咖啡打翻,导致自己被“三度烫伤”,被迫进行植皮手术,并且花了两个月伤口才逐渐愈合,前后花费上万美元。后来Liebeck向麦当劳投诉,要求两万美元的赔偿,但是被麦当劳拒绝,于是Liebeck将麦当劳告上了法庭,此案一曝光舆论几乎一边倒的偏向麦当劳,大家一致认为Liebeck被烫伤乃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和麦当劳没有任何关系,倘若麦当劳要为此赔偿那么以后就只能卖冰咖啡了。但是Liebeck和他的律师用实在的证据打动了陪审团。首先当时麦当劳销售的咖啡温度保持在82到86摄氏度,比整个行业卖的咖啡温度要高10度左右,麦当劳对此解释他们咨询过咖啡专家这个温度可以让咖啡有更好的口感,但是这立刻被控方抓住小辫子“你们只考虑口感,却不考虑安全,咨询了咖啡专家,有没有咨询过高温专家?”。其次麦当劳不是星巴克,大多数人买完咖啡后就立刻离开,习惯边走边喝,但是麦当劳的咖啡杯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警告顾客小心烫伤,再次麦当劳每年要卖出几亿杯咖啡,但是在过去十年买当劳已经接到几百起烫伤的投诉,虽然这几百人在整体上占得比例非常的小,但是陪审团却看到已经有数百人因为麦当劳的咖啡而受到伤害。案子一下子就明了了,麦当劳明知道自己的大多数顾客习惯边走边喝他们的咖啡,这样是很容易打翻的但是他们却不在咖啡杯上做警示标志,就在整个行业为了安全把咖啡温度保持在七十几度的时候,麦当劳却依然我行我素,让自己的咖啡保持在八十几度,而且在接到几百宗烫伤投诉之后却麦当劳却置若罔闻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消费者被烫伤。正是由于麦当劳的轻率、自大以及不负责任才导致Liebeck被烫伤。最终陪审团判决麦当劳赔偿原告16万美元以及270完美元的惩罚性赔款。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判决基本合理,但是Liebeck自己的疏忽在案件中也负有责任,最终将惩罚性赔款降至64万美元。事后双方都对法官判决不满,要求上诉,但是不久之后又在庭外达成和解,Liebeck得到一笔和解费,作为条件她和她的家人将会对此案保持沉默。案件之后,麦当劳立刻将自己的咖啡温度下调十度,并且在所有咖啡杯都印上警示标志,而各个大企业也以麦当劳为教训更加注意消费者的安全问题,许多汽车制造商开始在自己的汽车上计放置咖啡的装置。陪审团的这个判决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让大企业变得更聪明更加关注顾客安全和健康。这个判决的影响不仅仅限于案件本生,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商业生态,受这个案子的鼓舞,更多的消费者开始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许多企业也因此才开始真正把消费者放在心里,而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导致的改变将使每个人受惠,因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

我想陪审团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他也很不完美,但是他让一帮非法律专业人士通过法庭内的证据和证词对案件进行裁决完全是出于对人类的智慧和良知的自信,他体现了人们对于公正和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的追求,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自信和追求,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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