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问世卅载,日遭违犯,屡修不断。考其订定过程,当事者字斟句酌,集思广益,费时三年,亦算呕心沥血,未尝不希望“有法必依,万世尊戴”。就最终颁行的文本来看,这部《宪法》基本凝聚了“文革”之后政治高层痛定思痛的主要思考,记载了当日官方意识形态对于宪制的阶段性认识,反映了当政者有关一党主政体制下“治国安邦”的基本考量。同时,经由“序言”的铺陈,有限度地向中国文明低头,竭力营造出一种官方政治意识形态与中国文明道统水乳交融的法权景观和大众印象。然而,纵便如此,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自颁行之日起,有关这部《宪法》的诟语就一直不绝于耳。不仅“日遭违犯”,而且,随着时移世易,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深度推进和隐压待发的政治民主化前景的推展,其基本大框架亦有摇摇欲坠之势。今日回望,总体衡估,一言以蔽之,凡此表明,如同此前中国曾经有过的14部宪法,1982年制定的中国现行《宪法》不过是一部“临时宪法”。不是别的,正是“临时宪法”这一界定,最为恰切地说明了其历史地位,同时,也就决定了其功过是非与有限前景。

立宪者总是希望所订条文延绵久远,传承万世而不易。但是,形势比人强。能否足以传世,取决于诸多历史条件。其中,基于一定政治理念的政制安排和国家建制,最为关键。当然,它们背靠社会,而社会自有章法,无法听命于人。相反,包括托克维尔意义上的“民情”在内的社会综合体,决定了法律和政治的成长进程。就此而言,这部《宪法》之所以仍然例属“临时宪法”,就在于其所承载和陈述的当下中国政制不过是个“过渡政体”,而自从1898年“戊戌维新”以来,或者,至晚从“1911”以来,历经“第一共和”与“第二共和”,穷七代之功,亿万人念兹在兹的“现代中国”一直处于未完成时态。迄而至今,虽接近于完成,终究尚未完成。就三十年前制宪之时的情形来看,凋零破败,拨乱反正,更且如此。迄今而至,一国之内,居然尚存多种官方语言和三种以上的货币与司法体系,可知现代国家的整合与完型均有待时日。即就中国大陆内部的法权整合而言,无论是纵向结构抑或横向分权,以及地区之间的疏通和排布,亦均有待调整与细化,甚至是较大幅度的变革。涉关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一些重大安排,如产权归属与政党政治,尚未完成转型和实现“接轨”。而就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族群政治来看,所需作业者甚众。三十年间,《宪法》甫立,本当大醇小疵,无风无浪,“永矢咸遵,垂之无极”,可事实是不少条文“管用”的时效却很有限,极为有限,其后不得已因应时势,牵漏架补,居然陆续增订达31个宪法修正案,此为基本原因所在。就是说,转型还在继续,历史尚未终结,《宪法》不甘瞠乎其后,如果政制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落后于政治,于是只好以修订来因应,企望迎头赶上。可这一来,所予大众心理的却是《宪法》可以任由他人予取予夺,因而,宪法权威不再的普遍感受,得失之间,还真不好说。宪法是现代国家的表征和治理大纲,“现代中国”的立国进程自1911年起步伊始即以立宪为杠杠,藉立宪来表征。可既然立国进程未毕,立宪时刻当然尚未到来,先用一部临时宪法来搪塞,不失为一种选择,虽然当事人未必有此自觉。总之,百年中国,一个长程的立国时段,真正的立宪时刻尚未到来,仓促之间,只好暂且如此,不得不然,有所然而然,难为了我们大家。

其间,主因在于“现代中国”的成长进程集“立国、立宪和立教”为一体,将“国家政治”与“国家间政治”统揽无余,予社会和政治以通盘改造,意义体系天翻地覆,因而,其难度和幅度,相当于从“自然状态”转进为“政治社会”,则千头万绪,进退出处,架漏牵补,无法毕其功于一役,概可想见。所谓“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一定历史时段内其解决进程的曲折性,必将超逾一切既有文明共同体的现代转型。规模既宏,历史愈久,文化积习弥深,则转型难度愈烈,自在情理之中。其间,因应于并统揽上述“三立”重任,而表现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可能也是最为重要的制度结构,就是党国政体之应运而生,有以然哉。而此种政体,一种源自二十世纪西方的现代政治体制,具有广泛政治动员势能、超强战斗力和自我延续机理,恰恰是立宪民主政体和宪法政治的对立物,也不妨说就是现代性愿景所分趋出来的一种异质性方案。一百年间,自1911年进入“新中国”以后,无论是前四十年还是其后的六十年,国民党治下的政体也好,共产党统治的一元化领导也罢,中国的政体一直都是不折不扣的“党国政体”。它们既是历史的产物,又是左右历史进程的重要制度因素。就此刻的论题而言,可能是最为重要的制度因素。当然,二者多所不同。民国政体基本属于右翼极权,接续而来、城头换帜后取而代之的政体则为左翼极权形态。这也是它们之间火并的原因所在。特别是后者,对于中华文明而言,更具异质性。就晚近三十多年来的情形观察,正不妨说,前者局于一隅,已然完成过渡,进境为立宪民主政体,后者同样几经更张,逐步向刻下的右翼威权体制过渡。相伴而来的是,政治神学式的“以党立国”意识形态,逐步下落为一个以民生取向自我定位的政制,出现了动用行政和治安来对付政治、企求无事平安性质的“维稳”的世俗理性主义自我转型。就其以民生标领正当性而言,此种威权体制似乎左倾,而就动用治安以对付政治、却容忍并迎合权贵资本全面接掌国家来看,又仿佛偏右。但是,不论“左”还是“右”,左摇右摆,均非终点,有待于在渐进转型中向立宪民主政治迈进。就人类现有的有限政治想象力而言,此即为“历史的终结”。换言之,“现代中国”奠立其上的宪制有待定型,因而,其为一种过渡政体无疑,则其规范形态之宪法只能是“临时性的”,甚至是“应急性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置此总体背景下,“过渡政体下的临时宪法”可谓这部《宪法》的恰切写照。其“管用”与“不管用”,其名义上之为国家最高规范与实际上曲居于执政党政策之下的尴尬处境,其之更多地为对于既有政制之政治正当性的表征与它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之“可有可无”,看似矛盾,而实则相反相成,论现象,论根源,均在于此。明乎此,就不难理解为何“《宪法》规定落后于社会现实”,以致于不得不接连修宪,以及《宪法》的实效竟然取决于实力政治,而非政治权威源自宪法的高级法本质,等等。至于曾几何时出现于深圳的“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大胆改革开放”这类口号,也不妨据此心领神会,莞尔一笑。

2012-5-28

中评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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