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平

1853年7月,身在德國的馬克思,由英語較好的恩格斯代筆,為美國的《紐約每日論壇報》寫了一篇文章,討論英國在印度的殖民統治,題為《不列顛在印度統治的未來結果》,掙得5美元的生活費。這篇寫得有點匆草的專欄文章,後來被認為是馬克思在談論民族殖民地問題上的經典之作。

在香港政權交接15周年之際,已經不再認真信奉馬列的中國政府,正在準備慶祝自己領導香港人民取得的「偉大建設成就」,我卻想起這篇文章來。一方面,香港的現狀,無論政治還是經濟,都來自殖民地的歷史;另一方面,結束殖民地歷史,並沒有像中共政府宣傳的那樣,香港人民回歸祖國的懷抱是如何溫暖幸福。相反,抗議的聲音越來越大,甚至有人憤怒地稱之為「淪陷15年」的「新殖民時代」。

因此,倘若避開其中那些我們過於熟悉已經了無意義的詞句,馬克思這篇文章中的幾個論斷還是很值得回味的。

首先,他認為印度社會一無反抗,二無變化,內部種族、宗教對立,互相隔膜,階級衝突,被征服是一種必然,區別只是被誰征服。「印度本來就逃不掉被征服的命運」,聽起來有點活該的意思,不夠政治正確。但是,聯想到後來甘地等人領導的印度獨立運動的反抗意志,也不無道理。

其次,他說英國在印度要完成雙重的使命:一個是破壞性的使命,即消滅舊的亞洲式的社會;另一個是建設性的使命,即在亞洲為西方式的社會奠定物質基礎。鐵路、電報、報刊等現代化,促進了印度的進步。但是,這些進步不能掩蓋殖民者的罪惡。殖民者不能給殖民地人民帶來自由,而且生產力不歸人民所有。

馬克思在種族問題上的論述向有爭議,但是至少在這裏的字面意思上,他沒有說殖民歷史的罪惡來自「異族統治」,就像中國內地的教育所強調的那樣,而是來自當地人民的自由和權利被剝奪。

在政府的宣傳中,統治的正當性來自主權,天經地義,不容置疑。但是,主權到底是什麼,卻很少有人去思考。它除了給統治者帶來權力,對民眾來說意味著什麼?如果把主權僅僅理解成「(本民族)自己人統治自己人」,那就既無法解釋異族統治的歷史,也無法對國內眾多民族作出交代。

政治主權觀念由來已久,但它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含義,而是一直隨著政治文明而變化,從古代的君權神授到現代民權讓渡。一般認為,現代民族國家的主權觀念來自十七世紀歐洲的「三十年戰爭」結束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它本身就是為了反抗集權專制的教宗對地方事務的過多干預而誕生的。後來霍布斯、盧梭等人對社會契約論的闡述,使得主權有了被普遍接受的現代定義。盧梭認為,主權是公眾意志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藉著法律而行動。只有公意才能行使主權。

鼓吹過暴力革命的馬克思在這篇文章中認為,文明的征服最終不是取決於野蠻的暴力,而是看誰的文明程度更高。這就是那個著名的論斷:「野蠻的征服者總是被那些他們所征服的民族的較高文明所征服,這是一條永恆的歷史規律。」在他看來,英國能夠改變印度,不是因為他們的武力,而是因為他們的文明。

請問馬克思,英國人改變香港,也是這個原因嗎?那麼文明程度已經較高的香港人,可以更加自信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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