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观讨论某个问题时候,很多人都会犯“动机假设”的错误,他们会揣摩和假设当事人的各种动机,并把这种假设的动机作为判断依据。在这个时间中,我们看到的事实(根据视频)是考生记错了时间迟到了(因为他对监考人员说“3点开考”),考试规定的入场时间是2:30,并且允许15分钟的余量。考生到场的时间是2:47,事实是他的确已经晚于考场允许入场的时间到达。至于这个考生是否“乐意迟到”,我们不清楚,也不想清楚,因为不论他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最终的事实和我们的结论。

 

 

从“高考考生迟到”事件讨论中看到的逻辑错误

 

文/杜昶旭(特约撰稿人)

 

 

 

6月8号,媒体报道了上海某考生因为迟到而被禁止进入考场的事情,引起了很多人讨论和争议。有人认为,考生迟到的时间短,不会影响到其他考生的考试,应该灵活掌握规则,允许其入场;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考试规则,就应该大家都遵守,这对所有人才是公平的。当天晚上,我在微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考生迟到不让进考场这事儿有啥可讨论的?说小点就是个规则没有遵守,说大点就是考生诚信意识不够,不论哪种受到惩罚都是应该的。这位考生应该吸取这个教训,避免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既然大家天天讲着要‘法治’,那这种规则也应该杜绝讲‘人情’。”

同样也引来了很多人的转发和讨论。和若干次类似问题的讨论一样,我发现大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逻辑错误。且不论这件事情到底谁对谁错,我们应该知道,用什么样的逻辑来讨论问题才是理性和正确的。当然,如果你认为自己是一个“不可理喻”的人,那么后面的文字尽可以不看。

当我们要就一个问题和别人展开讨论,或是争论、辩论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第一,我们讨论的问题是什么,其中包括我们面对的论题是什么,对方的观点是什么,有什么前提假设,以及最后得到了什么结论;第二,如果你有不同意见,你和对方的差异点是什么;如果你认为对方的想法有问题,是什么地方有问题。我们来仔细梳理一下这次的问题:

论题:考生参加高考迟到,考场是否应该允许其进入考场。

针对这个论题,我们可以有如下三个观点:

观点A:应该允许考生进入

观点B:不应该允许考生进入

观点C:应该允许考生进入,但是有若干附加条件1、2、3……

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完全偏离论题的讨论,这是讨论中的一个逻辑错误。比如:

跑题A:这个考生能看着自己妈妈下跪而自己这么淡定,太无语了。

跑题B:高考就是个毁人不倦的考试,不参加也罢。

跑题C:完全可以出国嘛,为什么要参加高考?

跑题D:高考的制度应该完善,这种规则应该更人性化。

讨论上述问题完全和论题无关,都属于“打酱油”的看法。

选择观点A的人有如下的理由:

理由A-1:高考是很重要的考试,一年只有一次,不能因为2分钟而毁了考生一辈子。

理由A-2:考生虽然迟到,但是母亲都下跪了,监考人员不应该不近人情。

理由A-3:考生虽然迟到,但正式考试是3点开始,让他进去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

理由A-4:考生的迟到是因为路上自行车坏了,这是一个不可预知的意外,考生自己无法避免,属于“不可抗力”。

理由A-5:考试时间的规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恶法”可以不遵守。

选择观点B的人有如下的理由:

理由B-1:考试规则是一种契约,是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该共同遵守的,因此,只要是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应该禁止,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理由B-2:考试需要公平,如果允许其进入考场,可能会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从而导致不公平。

选择观点C的人有如下附加条件和理由:

理由C-1:如果考生进入考场不影响别的考生考试,就应该让他进去,可以单独让他使用备用考场。

理由C-2:如果考生只参加笔试而不参加听力部分的考试,就可以让他进去,因为他已经因此受到了惩罚。

分析完了所有的观点和理由,我们来看看在讨论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逻辑错误。由于我自己选择了观点B,所以我支持观点B以及理由B-1和理由B-2。当我们列出这些理由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很多人在和别人争论问题的时候的第一个典型错误——自说自话。当一个人观点产生的时候,他会自然建立“观点-理由-论据-结论”的逻辑链(不管这个链条是否合理),于是,当这个人反对他人观点的时候,也会持续表现出一种状态——反复重复自己的若干理由,而无视对方的逻辑链是怎样的。这让我想起了《话题2011》中看到的一句话——“绝大多数老百姓不关心真相,他们只关心自己内心的真相。”在我的微博评论中,无数人不断地重复理由A-1到A-4,以及理由C-1和C-2来试图反驳理由B-1和B-2,这种争论是没有价值也是没有道理的。然而,往往这种时候,持观点B的人也会不知道如何反驳持理由A和C的人,于是他们崩溃了,觉得“这么简单的道理你们都不懂,简直不可理喻。”而实际上,持观点A和C的人也会这样想的。最后的结果就是“反正我的说法对!”

我们举个例子来看看应该怎么跳出“自说自话”的怪圈。比如,当我们要反驳理由A-1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理由A-1包含了两个潜在假设:一是“重要的、次数少的考试可以允许违背规则的情形存在”,二是“该考生今年不参加考试会毁了他一生”。那么我们的分析点就可以放在这两个潜在假设上,如果我们能说清楚这两个潜在假设不成立,那么理由A-1就无法成立,那么也就无法支持观点A了。显然,规则的遵守和违反跟考试是否重要、次数多少是无关的,一方面“重要”和“多少”的概念无法量化,另一方面任何社会契约都不应该以主观态度来作为违背契约的前提条件,否则有悖公平原则。而第二个假设更是荒谬的,因为参加考试与否跟考生的一生都不会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参加,或不参加,都有可能毁掉一生,或不毁掉一生。因此,我们不能用一个无确定结论的东西来作为前提假设。所以,理由A-1是不成立的。类似的,我们也可以同样地分析和反驳其他的理由。

在讨论中另外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是“错误类比”。诚然,类比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说服手段,它可以把一个抽象的、复杂 的问题用很简单的方式表达和呈现出来。但是,当使用的类比对象和原对象本质完全不同,或核心概念完全不可比的时候,这种类比是没有意义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比如,在这次讨论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类比:

类比A:“反正美国高考SAT如果迟到30分钟,会让你进场并延长时间。如果这高考考试时间关系每个个体重要的切身利益又没有弹性原则,也没法听证,那在法理上也不太符合。于情,于理,于国际规则借鉴,亦是酌情入场延时较好。”

类比B:“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事情属于意外事件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许他的车不坏他就不会迟到呢……毕竟是高考,有谁真的乐意迟到呢?诉讼时效尚且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一说~莫非这也是属于法律必须杜绝的‘人情’?”

在类比A中,评论者提到SAT考试迟到30分钟会允许进场,来类比高考考生迟到17分钟可以进场,这肯定是不对的。SAT考试的30分钟相当于高考中的15分钟,属于允许考生进场的机动时间。所以,正确的类比应该是,“SAT考试迟到32分钟”和“高考迟到17分钟”作类比。由于我曾经不止一次见过参加SAT的考生因为迟到31-35分钟而被关在考场外不允许进入的情形,所以如果类比正确,结论应该是支持观点B而非观点A的。在类比B中, 评论者把“诉讼时效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和“考试允许迟到的时间可以延长”进行了类比。这显然是两个本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前者是法律已经有关于延长期限的相关规定,而后者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迟到的时间。因此,这不是讨论考生是否应该入场的问题,而是讨论高考的规则应该如何制定和完善的问 题,因而不能把这个用作类比的两项来反驳观点B。在这段评论中,还出现了另外一个逻辑错误——“动机假设”。

在客观讨论某个问题时候,很多人都会犯“动机假设”的错误,他们会揣摩和假设当事人的各种动机,并把这种假设的动机作为判断依据。在这个时间中,我们看到的事实(根据视频)是考生记错了时间迟到了(因为他对监考人员说“3点开考”),考试规定的入场时间是2:30,并且允许15分钟的余量。考生到场的时间是2:47,事实是他的确已经晚于考场允许入场的时间到达。至于这个考生是否“乐意迟到”,我们不清楚,也不想清楚,因为不论他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最终的事实和我们的结论。

在本文中,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在讨论问题中的一些明显逻辑错误,主要阐述了“偏离论题”、“自说自话”、“错误类比”、“动机假设”几种情形。实际上, 我们还经常看到“情大于理”、“人身攻击”、“偷换概念”等错误,这里就不再赘述。如果你看到这里,开始产生了要反驳我所支持的观点B的想法,小心,你又“偏理论题”了。

 

 

 

(荐稿:项栋梁 ,采编:佛冉 ,责编:黄理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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