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3日 18:13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在既有观念和司法实践长期忽视“胎儿的生命权”时,在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官员政绩考核“一票否决”地位时,个别地方计生工作出现暴力执法,也就不难理解

【财新网】(财新记者 任重远)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死胎已经近乎完全发育。陕西镇坪县冯建梅的遭遇,引发社会震动。

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栗永久称,国家只是提倡“中期引产”,而对妊娠28周以上的大月份胎儿引产,并非完全禁止。这主要是考虑到大月份孕妇属于高危人群,引产时容易出现大出血,造成生命危险。如果出现意外,很容易影响社会稳定。鉴于各地计生站的设备和医生水平,故禁止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大月份引产。而冯建梅的引产手术在县医院进行,故不受此限。

这一解释,清楚地展现了中国关于堕胎问题的立法和政策逻辑:对孕妇的生命健康进行适当考虑,而对胎儿权益缺乏保护。

镇坪县强制堕胎事件引发的民愤,正是针对这一逻辑:大月份胎儿基本已经发育完全,理应视为正常生命来对待。这种情况下的引产,即便如栗副局长所言,“并不违法”,也是一种合法化的戕害生命,理应全面禁止。

很多孕妇和妇产科医生都曾有过如下体验:怀孕16周以后,就能感到明显的生命迹象。胎儿在肚子里会踢人,会动。甚至可以感知外界环境的变化。母亲柔声细语地跟它讲话,抚摸它,或者和别人吵架,肚里的孩子,都会作出不同的反应。然而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事实,并没有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在中国,胎儿并不具备法律上“人”的身份。

《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规定的影响,早已不仅限于民法领域,而是直接影响到强制性引产行为的责任承担。由于在既有的观念和司法实践中,“胎儿的生命权”被长期忽视,强制堕胎不需承担太大责任,在计划生育工作被列为官员政绩考核中的一项,甚至占据“一票否决”地位时,个别地方计划生育工作出现暴力执法,也就不难理解。

长期以来,中国的计划生育都被作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来看待。就这一政策本身的实施效果,如资源稀缺和人口红利之间的矛盾,老龄化社会的新挑战,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等,也一直多有讨论,并在近年愈加凝聚成“必须调整现有政策”的社会共识。但在生命权方面,相应的重视依然不够。部分民间机构和宗教组织虽然早就开始呼吁,但就国家层面而言,相关法律的修订依然看不见影子。

就政策实施层面而言,近年来计划生育暴力执法的情况已经大为减少,1991年和1994年全国规模的突击强制堕胎估计不会再次出现。镇坪县事件曝光之后,陕西省计生委也迅速组织了调查组,承诺依法严惩违规行为。然而,鉴于每一类似事件的发生都意味着生命的无辜逝去,这样沉重的代价,对应尚未完全的进步,我们并无理由太过乐观。

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堕胎视为违法,但列明合法堕胎的例外情形,如生育本身将对母亲的身心健康带来致命危险,孕妇系被强奸后怀孕,或者为未成年人等。同时,对堕胎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制,为保护胎儿权益,即便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也禁止大月份引产。而在当前中国,只要孕妇本人及其家属同意,自愿堕胎便无需面对任何法律限制。

这样,一旦政府能够通过社会抚养费、开除公职等方式迫使孕妇“自愿堕胎”,便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如今无痛人流的广告于电视和网络已随处可见,在法律不保护胎儿的情况下,一旦堕胎的决定系由父母自行作出,悲哀的结果便已无法避免。

子宫里的奥斯维辛,有人如此描述堕胎行为。无论如何,立法严禁大月份引产,应是文明和人性的基本要求。■


© st@小声说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2012/06/14. | Permalink |光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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