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谷開來,令人回想起三十年前審判江青。因為有毛澤東才會有江青,因為有薄熙來才會有谷開來。

江青不只是一個刑事犯,最重要的是她代表了毛澤東政權一切罪惡的化身;谷開來,也不只是一個刑事犯,她代表了當代紅色政權在官僚腐化及政治路線鬥爭上的一個樣板。

谷江二案的比較,可從六十年的歷史縱深來看。第一個三十年,從一九四九中共建政到一九八○審判四人幫;等到要審判四人幫了,中共當局才發現三十年來竟然連一部《刑法》都沒有,於是在一九七九年頒布了首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用於次年的四人幫審判。第二個三十年,從一九八○審判四人幫到今日審判谷開來,中國大陸的審判訴訟「法制」雖較三十年前來得周備,但對保證體現司法正義的「法治精神」仍未建立,此亦大陸改革聲浪所批評的,有「法制」無「法治」,亦即徒有「形式」而無「實質」。

三十年前,明明是「五人幫」,法庭卻獨漏了主犯毛澤東,形同以江青等「四人幫」來為毛澤東及整個共產黨頂罪。昨日谷案開庭,亦未見傳審薄熙來;或許已對他是否知情包庇(其實王立軍已證實),及在薄家經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貪瀆情事,皆已切割而去,更遑論要他對以「唱紅打黑」興風作浪的「重慶小文革」所涉不法作出交代,實際上不啻欲以谷開來為他頂罪。

薄谷事件的政治底蘊,其實比谷開來殺人更為嚴重。一方面,谷開來殺人,是因這種政治底蘊而生;另一方面,此種政治底蘊更被溫家寶指為「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但是,如今全案若被濃縮簡化到只是谷開來殺人案,非但在刑案上縱放了共犯薄熙來,在政治治理上也已無是非可言了。

谷案的審判顯示,原本一場對於「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可能重演」的政治大思考,已經降抑成一場谷開來「護子殺人」的肥皂劇。就此一角度而言,教谷開來一人頂罪豈是司法正義?正如教江青等人為毛澤東頂罪,又豈是公平?

薄熙來夫婦闖出今日大禍,主要原因之一,是「黨高於法」、「黨外於法」的政治環境所造成;因而薄熙來非但以「唱紅打黑」為政治操作,其個人操守與家小習氣亦因毫無節制以致不可收拾。如今,倘若不是谷開來殺了海伍德,倘若不是王立軍在美國總領事館裡掀出了這個世紀醜聞,恐怕薄熙來此時還在重慶唱紅打黑,溫家寶也不能公開把「重慶現象」定性為「可能重新發生的文革悲劇」。因為,一向以來,「法」管不了代表「黨」的薄熙來,所以「黨」也未能使薄谷之禍消弭於未然。

這一切均因中共「黨政分治」的扭曲「法制」所造成。薄案發生之後,人民日報評論稱「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必須從嚴」,可證現制將「治國」與「治黨」區隔成兩個領域,異法而治;又稱,「沒有黨規黨紀,國法難有保障」,這又證明了黨規黨紀之異於國法及高於國法。溫家寶則屢稱:「政黨的活動應該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任何黨派、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過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證現狀是,共產黨的活動往往不符合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超過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三十年前如此,三十年後依然。

薄案的成因,在於共產黨及政治特權人物不受國法約束,及至事態嚴重到爆發,已是不可收拾;接著,事發之後,第一個動作竟然是將全案先送黨內機構「中紀委」調查,然後「中紀委」再將煮熟的飯請法院吃下。如此,一路下來,皆是「黨外於法」、「黨高於法」;如何談「法治」?如何談「政黨的活動應該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此種三十年前審判四人幫時的政治陰影,如今仍然籠罩在審判谷開來的法庭之中。

薄案爆發後,胡錦濤屢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薄案之所以發生,是因「黨高於法,黨外於法」,而非「人人平等」所致;而谷案的審判,竟然未見傳審薄熙來,則亦顯然未作到「人人平等」的水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一句話,是否姑且就記在中共十八大政府換屆未竟事功的交接清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