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苗蛮子 

这是近日发生的两起令人沉重的事件:一则是,9月14日晚,昆明一男子嫌在路边K歌的两个小伙唱得难听,遂率十余人将其中一小伙砍死;另一则是,自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以来,中国各大城市掀起一股“抵制日货”热潮,并出现一系列暴力行为——一些带有“日本元素”的店铺或商品,遭到部分群众打、砸、抢、烧,一些无辜日籍华侨遭到围攻、谩骂和侮辱。

在法律层面上,这两起暴力事件的问题显而易见:那便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正常社会秩序的赤裸裸地侵犯与践踏,暴露出了部分国人对法律的无知。显然,一个公民在路边(公共场所)唱歌,是其正当的权利,不管其唱功如何,容不得他人肆意侵犯;至于国内“抵制日货”行动中所出现的“打砸抢烧”,其理由也不管多么冠冕堂皇、大义凛然,都掩盖不了犯罪行为的实质。毫无疑问,一个随心所欲扭曲他人自主意志、侵犯他人自由权利的社会,绝不是一个文明、法治的正常社会。

但显然,这两起暴力事件所反映的,并不只是法律上权利与自由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群体泄愤的深重话题。尤其是对于部分国人在“抵制日货”中的暴力行为,与其说是以“爱国”“抗日”名义下的犯罪行为,不如说是部分群众借此契机表达心中不满的泄愤行为。前者不过是后者的一根“引信”而已。这种“不满”情绪,我们不能说其中没有“爱国”的成分在,但显然并不止于此,恐怕还有着对郁积于心的“抽象愤怒”的释放。在我看来,这种“抽象愤怒”,远比“爱国情绪”更值得我们关注与省思。

何谓“抽象愤怒”?用于建嵘教授的话来说,是指“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发的普遍和长期的愤怒”——直白说就是一种有别于“一人一事”而莫名其妙的愤怒。不难发现,很多群体事件中的参与者,并不与事件有着最直接的关联,但却往往不自觉地被卷入群体事件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参与者心怀怨气,以求泄愤,甚至在一场堪称“革命性”的运动中,寻求改变现状。美国社会学家霍弗在《狂热分子》一书中,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底层人群被压迫愈久,其寻求改变当前命运的愿望也就越强烈。只要有人引导,他就会加入反抗现有不公体制的队伍中来。

“抽象愤怒”产生的原因,固然有因个体性格、禀赋等因素所导致的心理失衡,但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说到底根源于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失守。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普通民众的“相对剥夺感”甚至“绝对剥夺感”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民众不断累积的对社会不满情绪,非但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疏泄,反而时时遭致官方的打压。无数事实业已证明,用“堵”和“压”来求安全稳定,表面上可能会有一时之效,但在看似风平浪静的表象之下,却是暗流涌动,最终形成岌岌可危的情绪式“堰塞湖”。当民怨所聚集的能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群体事件就不可遏制地发生了。

从“泄愤”的层面来审视,上述两起暴力事件可以说是没什么区别的:都不过是通过暴力手段来发泄私愤,寻求快感,或者由此建立自己的权威。没有谁比谁表现得更为“高尚”些,仅仅只有规模大小的区隔。很显然,作为一种非理性的群氓行为,无疑是一个大熔炉,它裹挟了社会形形色色的人群,如穷人、畸零人、被遗弃者、极度自私者、偏狭之人等等,但在此过程中,他们的群体角色只有一个,那便是“心怀不平者”。

因此,对于这两起暴力事件中的肇事者,从法律上予以严惩无疑是必要的。但如何将群众的非理性“爱国情绪”与“抽象愤怒”引入理性的宣泄渠道上来,恐怕远比法律严惩更为重要而关键。尤其在处理“抵制日货”行为上,倘若政府抱着“灭火”而非“减压”的心态,不仅会打击民众的爱国热情、折损政府公信,而且还容易加深、激化矛盾。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还会导致民众不关心国事的冷漠看客心态。很显然,当一个国家遭受外辱而其国民表现麻木,无疑是十分危险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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