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不少學生響應「黑色開學日」,一連數天在書包扣上黑絲帶回校,以示反對政府推行國教科。據報,有中學教師在校門把守,要求學生收起黑絲帶,不從者禁止進校。不少學校聲稱學生需嚴格遵從校規要求,果如是,為何表達悼念哀傷的同學可佩戴黑布?少數族裔的學生可按其宗教習俗佩帶飾物?
香港市民的表達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而兒童的言論自由亦受到《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除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的情況,例如該言論影響公共秩序或道德等外,市民和兒童的言論自由都不應受約束。可是,在學校範圍內,學校與學生的權力並不對等,學校可以教育學生及管理校園秩序等為由,限制或禁止學生作出某些行為。究竟在學校範圍內,學校能否禁制學生的言論自由?而帶黑絲帶又是否屬於受保障的表達形式?美國的最高法院正好有相關的權威案例Tinker v Des Moines作為香港的借鑑。

禁反戰臂章美法院判違憲

一九六五年越戰期間,愛荷華州迪蒙市有三位學生計劃在某段日子戴上黑色臂章回校,以表達其對越戰的反對立場。學校一獲悉此事,隨即公佈新政策,規定學生不能在校內佩戴臂章,否則將會受到停學處分。三位學生回校後因拒絕卸下臂章而被停學,他們在原先計劃好的抗議日子結束後,才獲准回校上課。學生家長Tinker興訟,指學校禁止他們佩戴臂章的政策侵犯了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最後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政策侵犯了學生的言論自由。法院指出言論並不只包括言語或文字表達,動作或行為亦能構成「象徵性言論」(symbolic expression),因此學生佩帶黑色臂章的行動亦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此外,學校不能任意禁制學生的言論自由,除非學校能合理地證明此象徵性言論將會對學校的日常運作造成實質干擾,而且禁制並不能只針對某一象徵性言論。負責撰寫判詞的法官Abe Fortas解釋判決背後理念,指出學校不能要求教師或學生在校門卸下自己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反之,學校作為教導學生公民教育的地方,更需謹慎處理有關學生作為公民所應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否則有可能扼殺青年人的思想自由,甚至令其懷疑政府聲稱重視的受憲法保護的原則只是一紙空文。若黑絲帶事件在香港觸發司法覆核,肯定會參考此案例。

藉黑絲帶上一課公民教育

學生帶黑絲帶回校表達反對國教科,屬象徵性言論,應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保障。而學生只是帶黑絲帶回校,看來不會對學校日常運作或教學造成實質干擾,因此學校應與學生、家長和校友商量,使校規的條文和執行合理合法,既減低訴訟風險,更能趁此機會實踐學校培育未來積極參與的公民(active participatory citizens)的使命,尊重學生為「此時此地」的公民(here and now citizens)及其受保障的表達自由,讓學生在現實生活中切切實實上一課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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