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來風滿樓
(之一)

律政司向終審法院建議,外傭居港權終審之時,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重新詮釋1999年吳嘉玲案首次釋法內容,澄清常委會確認特區籌委會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意見為立法原意的法律效力。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兩者在香港法律制度下的地位及約束力涉及複雜法律問題,澄清將有助解決不同類別人士的居港權問題。

律政司的釋法建議,社會立即媽聲四起,指釋法建議破壞一國兩制摧毀高度自治,為香港法治帶來暴風雨。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強調,政府根據《基本法》「透過司法體系請求終院考慮尋求人大常委澄清」,並非向終院各法官施壓,亦非政府要求人大釋法,絕不認同釋法為香港法治帶來暴風雨。

律政司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雖然是超級騎呢的嚴重錯誤,但亦顯示出進步的一面,就是確立特區政府無權提請人大釋法,司法體系提請人大釋法是《基本法》規定。破壞一國兩制摧毀高度自治罪魁禍首之一的梁愛詩亦表示,支持政府按法律程序解決居留權問題,表示按照程序做便不會破壞法治和司法獨立,曾經兩度「提呈」人大釋法,梁愛詩知衰?梁愛詩質地差,支持律政司的建議,口多多講多錯多,又衰一鑊。

終審法院原常任法官包致金接受傳媒採訪時強調,《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釋法,但終院主動提出以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除終審法院主動提出外,其他釋法都是錯誤,」包致金的觀點絕對正確;但《基本法》賦予終審法院有權尋求人大釋法的表述,存在認知偏差。

《基本法》第158條(3)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第158條(3)的規定十分明確,「香港法院只有在審理案件時,如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終審法院才能夠請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終審法院無權對影響到案件終局判決的其他條款要求常委會作出解釋。

第158條(3)不是賦予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權力,而是當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限制香港終審法院對有關條款的解釋權;規定應由終審法院請(通知)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就是確立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常委會,此項規定是為維護中央於特別行政區的權力。

自治範圍以外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該類條款的解釋影響到案件的終局判決,需要限制香港終審法院的解釋權,就是確立終審法院的終審以及對法律解釋是最終解釋的法律地位。規定應由終審法院請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同時亦是規定常委會無權自行解釋,此項規定是為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得到實現。

《基本法》第158條(1)和(2)及(3)解釋權的配置和解釋機制,目的是為實踐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充分體現了中央對地方的主權,既維護了中央於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又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得到實現。

終審法院無權就審理案件無關的條款或事項提請常委會作出解釋,律政司嘅建議係問和尚攞梳,相信終審法院唔會睬佢。明知不可為而為,律政司的建議或許只是政治表態。推翻《莊豐源案》判決以及要求確認特區籌委會立法原意籌劃多年,梁振英政府可能受到人大系統和港澳辦「惡勢力」及董建華餘孽的壓力,律政司的建議應該是借助終審法院的拒絕作交代。

資深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表示,要求澄清常委會確認特區籌委會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的意見為立法原意的法律效力,涉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已符合第158條(3)提請解人大釋法的條件。終審法院咿家係審理外傭居港權案,唔係重審《吳嘉玲案》,莫樹聯的論說,與師傅胡漢清一樣,只具扭計師爺本色,對法律含義欠缺辯證能力。兩師徒都患上小便障礙症,可憐。

胡錦濤主席今年七一訪港,確認《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是依法治港的基石。11月8日中共十八大開幕,胡錦濤作報告,有關港澳部分,胡錦濤明確指出,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胡錦濤更強調,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

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胡錦濤的表態,明確表示中央過去「未有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展現中央撥亂反正的意圖。香港法治的暴風雨,是來自踐踏《基本法》的「犯罪分子」負隅頑抗;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狗尾續貂胡錦濤的報告, 11月22日在香港《文匯報》發表題為「豐富一國兩制實踐」的文章,是負隅頑抗的具體行動。

第一至第三次「釋法」,人大常委會都是行使中國憲法第67條的權力解釋香港《基本法》,胡錦濤主席確認《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已對常委會的錯誤定調。特區政府及董建華餘孽一直當李克強副總理和胡錦濤主席的表態冇到,與人大系統和港澳辦「惡勢力」勾結負隅頑抗,目的是維護自身的錯誤,唔衰得。

行政長官最主要的職責,是執行《基本法》領導特區政府。不遵守《基本法》維護「犯罪分子」,等於玩火自焚,必將死無葬身之地,梁振英應該打醒十二分精神。

明報──法治暴風雨勢爆衝突: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21214/-2-2847659/1.html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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