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金發局任人唯親 損平等公職權
恐創逃避問責先例 敗壞諮詢制度

人權監察新聞稿2013年1月18日

特首梁振英在日前施政報告提出成立兩個局、12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香港人權監察擔憂政府新成立委員會繼續親疏有別,淪為政治分贓,並有違「平等服公職」的憲制權利。人權監察反對金發局以公司形式成立,憂慮它成為逃避問責和監察的新諮詢組織形態,開創敗壞香港諮詢制度的先例。

委任公職任人唯親
現時香港並無公平公開的委任制度,過往政府諮詢委員會多委任親建制人士。較早前古物諮詢委員會任命,政府委任負責撰寫梁振英競選政綱的林筱魯等四名梁粉,扶貧委員會成員亦有多名「梁粉」,泛民成員僅一人,[1] 引來不少公眾憂慮和批評。至於早前傳言中央政策組建議委任梁振英「心腹」、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出任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委員,引起學界和公眾質疑和反彈,甚至報載連教育局內部亦有「微言」,「暫時無意填補有關空缺」。[2]

施政報告發表後隨即成立的金融發展局及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中,首次包括多名來自中資機構及國企成員,報章亦指委員會包括多名「梁粉」,缺少泛民背景的成員,再度引起傳媒和公眾的憂慮和批評,除了關注任人唯親外,更有「紅色背景」影響港人治港、以及不受監管等顧慮。[3]據報金發局要從政府及監管機構借人,卻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並接受捐款,似是為繞過公眾、立法會和審計署等機構的監察,更令人憂慮它是蓄意逃避問責和監察的「獨立皇國」。

人權監察反對這種諮詢組織的形態,憂慮它開創逃避問責和監察的先例,敗壞香港的諮詢制度。

應保障平等出任公職的權利
人權監察擔心,在梁振英領導的政府下, 配以聲言是政府工具的中央政策組負責就政府委任諮詢組織及委員提供意見,日後委員會任命相信會更加任人唯親,有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等出任公職的權利。

香港市民有平等出任公職的權利,包括按其才能獲委任為法定機構和非法定的諮詢組織的成員,受《基本法》、《人權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不受無理限制,包括不受基於思想主張、政治立場及所屬團體等因素的歧視。為此,政府在國際人權公約及在憲制下,有義務確保選拔委任、升遷、降職或解除職務均有客觀合理的資格準則和程序保障,包括獨立的監察評估。[4]若委任準則含混或不當,又或過程黑箱作業,容易導致基於政治聯繫或政見篩選,只選擇安插親特首人士或政見偏向政府的人擔任公職,有違《公約》保障平等出任公職的權利。

仿效英國設「公職事宜標準委員會」
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履行責任,改善公職人員委任制度,包括制定客觀合理的資格準則,公開透明的甄選過程,並採取程序確保委員必須向公眾問責。政府可參考英國做法,設立「公職事宜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參考有關公職人員標準的《諾倫原則》(The Nolan Principles, The Seven Principles of Public Life),[5]訂立以「無私、誠信、客觀、問責、公開、正直、以身作則領導社會」為前提的公職實務守則,[6]規管選拔、委任及履行公職。

-完-

註釋:
[1]信報《驟變「委員會之都」 劣質梁粉打拉布》2013年1月17日。
[2]蘋果日報《中策組硬推張志剛入教資會 梁安插心腹控制學術界》2013年1月4日。
[3]明報《國企舵手大軍當港府智囊 金發局經發委9人紅色背景》2013年1月18日。
[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繼續有效適用於香港。公約第25條訂明「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寅)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之職」。請參考負責督促各國履行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此而制定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尤其其中的第23和24段。
[5]原文請見「公職事宜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http://www.public-standards.org.uk/Library/The_seven_principles_of_public_life.pdf 吳靄儀在《規矩方圓》(明報2008.6.16)略談《諾倫原則》:「《諾倫原則》(Nolan Principles)的公職人員七項守則,源自一九九四年,英國保守黨官員涉入商業酬庸,醜聞不斷,首相馬卓安請諾倫勳爵任公職人員標準委員會,重新訂 立標準, 「諾倫原則」訂出無私、誠信、客觀、問責、公開、誠實、以身作則領導社會七項,也可說是現代西方社會的規矩。」
[6]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部《選定海外機構的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和披露規定及相關安排》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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