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梁红报道)据崇州羊马村民向本网信息员透露:今天(227)下午230分,崇州法院组织了一次庭前会议,主要讨论关于刑事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和公民辩护人的出庭辩护问题。

据参与庭前会议的人描述:九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四名在押的何霞、刘强、周修刚、李勇,和五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邓玉芳、何小萍、吴莲英、晏永红、刘孟加)全部到庭,郑建伟等四位律师辩护人,和幸清贤等十多位公民辩护人除两位临时有事未到庭外也全部到庭参与会议。一名检察官也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
会议开始后,法官要求各公民辩护人提供:自己没有法定的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三种情况的证明,(即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遭所有公民辩护人强烈抵制,拒绝提交。
多名公民辩护人认为:这是法庭故意刁难公民代理人,要求法官秉公执法。
公民辩护人曾荣康提出:他去了户籍所在地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但派出所说他们没有义务出具这样的证明因此拒绝出具,所以要求法官出具书面材料要求派出所为他开证明。。
公民辩护人幸清贤向法官提出:法律没有明文要求辩护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这三种情况的规定,因此,公民辩护人没有证明只有有这三种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法定义务,因此,这个举证责任应当是公诉人或者法官来承担。
最后法官采纳了各位公民辩护人的意见,所有公民辩护人均获准作为本案自己当事人的辩护人,拿到了出庭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
之后幸清贤提出:既然同意我们作为辩护人出庭,公民辩护人要求阅卷,但法官说,法律规定的是;公民辩护人是否阅卷,需得到法官的许可,至于是否许可,将研究后给予答复。
随后幸清贤表示,既然同意我们作为辩护人,如果我们不能阅卷,也就不能很好的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希望法官认真考虑,并及时通知公民辩护人阅卷。法官当面答复一定会认真考虑,是否同意也一定给予答复。
据当事人回忆说:当初他们聘请的公民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相关手续后,法官要求各位当事人向法庭出具证“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朋友关系的证明”也被各位公民辩护人抵制,拒绝出具,公民辩护人我们是朋友,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能证明,谁还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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