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被揭發的拔萃女書院誤殺小倉鼠兼毀屍滅迹案,其案件性質和去年的14歲小童炸龜案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犯案者都是十多歲的小朋友。涉嫌觸犯的都是169章的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刑事罪。而最雷同的地方是犯案者的幾個家長都認為不過是小事一舂。 在炸龜的片段裡大家會聽到小朋友的家長背後的輕鬆對白「攪咩呀?玩死隻龜囉!」。今次幾個家長亦很不滿校方處分(判罰停課)過嚴。

而當中很詭異的地方是;在兩宗刑事案中警方都扮演著可有可無的角色。炸龜案的片段是在網上瘋傳了一段時間,最後要由立法會議會加動物權益組織主動報案警方才「被動」去處理。 至於今次「小倉鼠誤殺」案,學校已自行處理,從沒有想過有警方的份兒。 而全世界都竟然覺得很理所當然。 大家只集中討論學校的懲罰是否過重,完全忘記了這本來是一宗刑事案。 教育政策關注社主席張民炳更贊同校方作具阻嚇及有警惕作用的懲罰,可提醒三名學生將過錯銘記於心,自我反省。

我並不是因為自己是動物權益工作者就對「虐畜者」特別痛恨,要狠狠將他們繩之於法繼而嚴懲。重點是,我們的社會究竟為虐待動物的行為訂立了什麼標準?既然根據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訂明: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均屬違法,更納入為刑事罪行。那就不論是普通市民、學校校長、動物團體抑或高官議員,都沒有資格自行作判斷,涉案者是否有罪及應如何判罪。 我們可以為某些人的行為作道德判斷,但刑事行為呢?如果幾個同學在嬉戲間誤傷對方有人傷重入院,可以不通知警方嗎?

香港有關動物的保護法例是「比西方不足,比祖國有餘」,但原來即使法例不算落後,然而人心卻依然落後。 社會從來沒有認真看待過169章,可以的話總希望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太認真只會換來好言相勸:「畜生之嘛。」

早前有獸醫診所向愛護動物協會通佈有主人活活將一隻貴婦狗餓死,愛協認為主人已有悔意,就行使「沒有被賦予過的酌情權」,「放生」了主人。
是真的「放生」了嗎? 炸龜案的小朋友只是被「警司警誡」了事,幾位手刃小倉鼠的中學生更加無須經過任何司法程序。 他們是避過了一劫,還是錯失了「為生命負責」的寶貴一課。

虐待動物在今日香港如此猖獗,背後是社會扭曲了的價值觀,背後是將本來刑事的虐畜案視為「雜項」的警隊文化,背後是膚淺短視的家長 ……到一日香港真正成為虐畜之都,我們才醒覺這原來是我們同心合力建構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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