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den在接受《衛報》訪問時,指選擇藏身香港,是因為香港有言論自由,互聯網的資訊很少過濾,等等。正如朱凱迪所言,這位洩密者大可以選擇跟美國沒有引渡協議的地方,例如厄瓜多爾,免得麻煩。綜合網上意見,以下為一些可能原因:

— 香港有很多國際新聞媒體,以及不同領事館。英語在香港是通行語言,他能夠容易接觸資訊。
— 美國公民可以免簽證來港90天,他可以藉此時間尋求協助。即使香港有意引渡他,他也可以短時間內乘坐國際航班,轉往第三地。
— 相對而言,香港保障的言論自由,較其他非西方國家(如新加坡)健全。
— 香港落實了一些國際人道公約,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難民署在香港也設有辦事處。

Snowden難以逃脫美國引渡申請。雖然香港未實施《基本法》廿三條,但涉及損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早已寫進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就包括叛國罪(treason),《官方機密條例》就包括國防外交洩密。美國或許會引用這些法例來申請引渡他。

有評論指北京可以拒絕美國的引渡申請,如果這涉及「國防、外交和基本的公眾利益或政策」。然而,這個例外,只適用於考慮引渡中國公民去美國(以及引渡美國公民來香港)(見香港附屬法例第503F章附表一第三條)。Snowden不能奢望獲豁免。(另見Foreign Policy部落格作者Elias Groll評論。)

Snowden大抵可以做的,是買時間。羅沃啟指出,向聯合國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政治難民的資格。此外,在香港工作的律師Tim Parker接受英國廣播公司訪問時指出,引渡過程需要長時間,而且繁複。而如果認為Snowden在美國會有可能受到不人道的待遇,特區政府不能啟動引渡程序。

「如果Snowden有機會遭受跟Bradley Manning被傳拘禁時相若的待遇,即聯合國大會報告起草人宣稱為殘酷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那麼,根據本地法律,香港不可,也可能不會將Snowden引渡至美國。」Parker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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