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徐闯报道)海南三亚商人何剑明先生向本网信息员控诉:2013年929日,他收到三亚市城郊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定,以何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第一项规定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据何先生介绍:他是依法要求城郊法院确认三亚市公安局于617日作出原告于628日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2013)1号违法。其含义是,三亚市公安局超过了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间,侵害了何剑明的合法权益,三亚市公安局本应作出是否公开其所保留信息的答复,却以“补正通知”来忽悠何剑明先生,且何剑明于628日才收到“补正通知”而补正通知载明的补正截止日期却是627日,也就是说,何剑明收到“补正通知”后已经超过了补正截止日期,这无疑是故意剥夺上诉人的知情权。

他并非针对补正通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来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明显是故意包庇公安的不作为行为。

何先生说:如果要他补正,三亚市公安局应当在514日收到他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通知”。三亚市公安局514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201364日晚上202059秒才寄出“延期通知”而且是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顺丰快递”进行邮寄,即便排除这个顺丰快递的非法性,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因为所谓工作日,就不包括休息时间,而三亚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正常工作时间是网上20点以后吗?所以,其发出延期通知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5个工作日。

而且,此时却没有通知他需要补正,而到了延期时间即将结束时的617日,才作出一份他根本无法履行的“补正通知”此时,所谓的延期的15个工作日也已经即将届满,明显是故意设置陷阱,这无疑是故意剥夺他的政府信息知情权。

再者,此时发出延期通知,却又于617日作出补正通知,这明显有违常理,既然前面的15个工作日内都没有发现需要补正,此时延期的时间也即将截止,才作出补正通知,并且,18日发出,28日才送达,而且送达时信封还撕破了,明显更换过内容。这在一审庭审中他已经充分指出。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亚市公安局在514日就已经收到了何剑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17日才作出补正通知,并且故意拖过了通知的补正期限才送达给他,已经严重违法,同时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4条之规定,如果三亚市公安局要通知补正,应当在前15个工作日内就作出,而三亚市公安局却只是作出了延期通知,并未要去何剑明补正,明显故意刁难何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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