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网络监管,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监、网络警察的性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网络扫黄等内容。网络监管分为:网络营运监管、网络内容监管、网络版权监管、网络经营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网络经营许可监管等。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此后,在同年的2000年12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所称“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没有明确所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 年9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中国网络监管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监管呈现一种多头执法,齐抓共管的格局特征。监管行为及内容往往缺乏明细的法律支撑(譬如对什么是“有害信息”等从未明确过),政治化、模糊化、黑箱化的监管操作过程,容易导致网络体系封闭化,对公民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自由言论自由、网络信息流通自由造成巨大阻滞。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