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06日,王根荣因新建西城幼儿园非法占地一案,通过邮件向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皋发改投资【2012】第29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如皋市如城镇西城幼儿园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13918日,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信函主动向王根荣送达了皋发改投资【2012】第29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如皋市如城镇西城幼儿园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王根荣感到奇怪,自己虽然向如皋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而如皋市发改委已经作出了答复,并送达了《答复书》,为什么还要第二次送达《答复书》?原来如皋市发改委出尔反尔,第二次《答复书》否定了第一次《答复书》,但没有告知理由。
王根荣认为:
首先,2013911日,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皋发改复字【2013】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查:本委无该项目的批准文件”。没过几天,即918日,如皋发改委出尔反尔又作出了第2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否认了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即撤销前一个《答复书》,应当作出《撤销决定书》而不是《答复书》,并应当援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其次,如皋发改委刚告知对于西城幼儿园的建设无此立项,却突然又冒出皋发改投资【2012】第29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如皋市如城镇西城幼儿园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如此出尔反尔,政府公信力何在?
第三,所谓皋发改投资【2012】第29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如皋市如城镇西城幼儿园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从未公开,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该《批复》内容自相矛盾。一方面称“原则同意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另一方面又称“请你园接文后,委托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资金筹措方案,抓紧办理用能审查、土地利用、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待手续齐全后报我委审批”显然不能自圆其说。所谓“待手续齐全后报我委审批”,恰恰说明该项目的手续不齐全,不得批准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
最后,如皋发改委制作皋发改投资【2012】第29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如皋市如城镇西城幼儿园新建西城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前,未听取公众意见,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王根荣希望南通市发改委依法审查如皋市发改委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经得其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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