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風雲之賽後檢討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要求特首梁振英檢討發牌事件,只是建議檢討議整個過程和程序,而不是要求檢討發牌決定。林煥光應是出於好意,只是表達形式有問題,不適當的時間不適當的地點做不適當的事情。

增發免費電視牌照起風波,根源錯在通訊事務管理局(前廣管局)誤解法例,越權對發牌作出不恰當的建議。按照《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至第12條的規定,以及受到《申請指南》「當局並沒有預先設定批出牌照數目的上限」的規限,通訊事務管理局只能對本地電視牌照申請者資格作出建議,無權對發牌事項作出具體建議。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條《可獲批給牌照的人》: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任何公司以指明格式向其提出的申請,按照本條例批給牌照,以准許提供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或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2) 管理局可應任何公司以指明格式向該局提出的申請,按照本條例批給牌照,以准許提供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或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8條明確規定,本地免費電視及本地收費電視牌照,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非本地電視或其他須領牌電視牌照,由通訊事務管理局審批。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10條《批給牌照》: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經考慮依據第9(2)條作出的建議後,可根據第8(1)條批給牌照,而牌照須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合適並在牌照上指明的條件所規限。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書面通知,指明規限根據第8(1)條批給的某牌照或某類別牌照的條件。

《申請指南》III 持牌人須遵從的條件3.2 規定:政府可就任何政策改動及政府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不時修訂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政府會諮詢申領牌照機構的意見,以敲定最後的牌照條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可更改個別牌照的條款及/或條件,或施加額外的條款及/或條件。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10條及《申請指南》已明確規定,本地電視發牌條件,除《廣播條例》的相關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按照「相關的其他考慮」施加額外的條款及/或條件,發牌條件只需書面通知及諮詢申領牌照機構的意見,而不需知會通訊事務管理局。

《廣播條例》及《申請指南》已明確規定,通訊事務管理局不是本地電視發牌的諮詢對象。通訊事務管理局不是發牌條件的建議者,在未知發牌條件的情況下,管理局不能也無權作出發牌與否的建議,管理局只能對牌照申請者資格作出建議,法例的規定清晰明確。

政府應該檢討的事情好多好多,當務之急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電視牌照申請和發牌程序化規範化;將ISO管理體系引入政府,令操作流程規範化,應可改善管治成效。政府也應該考慮全方位與傳媒割蓆,發放任何資訊,應先諮詢政治顧問和法律顧問的意見;管治團隊實在不應任意對傳媒發表意見,個人網誌也只能是風花說月。

《廣播條例》(第562章):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E3EE41162C9FC1D4482575EF001B743F/$FILE/CAP_562_c_b5.pdf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指南:
http://www.coms-auth.hk/filemanager/common/licensing/broadcasting/Gu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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