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办前主任鲁平接受中新社访问,谈到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法律依据。他强调,「爱国」意味从整体上拥护宪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曾经担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的鲁平说,「爱国」是有具体内容,一个人不能抽象地「爱国」,却具体地去否定它。如果一个中国公民只是爱祖国悠久的历史、优秀的文化等,但不爱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说他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因为,即使是一个外国公民也可以做到这一点。

鲁平又说,香港特首必须是爱国者,在基本法有明确规定,在起草基本法第44条时,特别加上「在外国无居留权」,这牵涉效忠问题,既然特首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必须效忠於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鲁平说,行政长官既然要向中央政府负责,要拥护基本法,他就必须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并正确和全面贯彻执行基本法这基本条件,才能做到「依法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