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公布政府檔案管理制度及《公開資料守則》執行情況的調查報告,嚴厲批評政府部門經常濫用《守則》中的豁免條文做「擋箭牌」,拒絕披露資料。近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助理教授傅景華查詢相關資料時,再次印証專員結論。

傅景華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查詢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政府部門拒絕披露資料的情況及理由。回覆結果顯示,這段時間有80宗拒絕提供資料的個案,涉及34個政府部門。地政總署(10)、房屋署(8)和民政事務總署(6)、教育局(5)成為最常拒絕公開資料申請的部門。而《守則》中最常用的豁免理由依次是「個人私隱(30)」「第三者資料(14)」、「研究、統計和分析(9)」和「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8)」等豁免原因,有政府部門會使用兩至三個原因拒絕披露資料。

以下是部分遭拒絕的申請個案資料(拒絕原因):

  • 向中央政策局查詢有關《了解及分析”香港虛擬領域”內的網上民意》和《收集及分析網上民意》(資料如披露會令部門妥善而有效率的運作受到傷害或損害)
  • 向發展局查詢委任某市區重建局成員的建議文件(對公務人員的管理工作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資料)
  • 向教育局查詢現時全港註冊教師名單及註冊有效期(個人私隱)
  • 向房屋署查詢4000個空置一手現樓單位的資料(研究、統計和分析)
  • 向警務署查詢2003-2012年天水圍地區非法賭搏個案數字(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
  • 向地政總署查詢批予教育機構土地的資料(資料要透過不合理地使用部門的資源才能提供)

難怪申訴專員黎年直斥官員不應以工作量繁重,無暇「應酬市民要求」的心態。他更斥責個別人員處理資料時更「太過保守」,盡量想辦法在《守則》裏尋找拒絕公開資料的原因。報告亦建議政府訂立《檔案法》和《公開資料法》,保護本地珍貴的公共資料和歷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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