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已对该市居住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新规已于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除了居住人数和居住面积方面的规定,此次修改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还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根据《办法》,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此外,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罚则。比如,“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对市场机构的相关行为作出严格规范。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分析,修订后的《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运行,也有助于遏制群租等违法违规出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