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的判词指出,虽然安永后来辞任「标准水务」的核数师,而「标准水务」最终亦无在香港上市,但辞任做核数师有一定原因,安永无理由不备存财务文件。

法院的判词又称,根据规例,核数师要备存审计记录及工作程序等,特别涉及重大事项,如发现有不遵从法例及规则,核数师都要记录下来。

法庭又认为,如果安永有保存文件记录,看不到提交予证监会会超越法律界线,或涉及国家机密。判词又说,加上无证据显示内地合营伙伴安永华明不愿意合作,法庭因此裁定,安永要将完整的审计文件交给证监会。

属于大陆民企的「标准水务」2010年聘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核数师,为准备申请在香港上市筹备,但在2010年4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安永都拒绝香港证监会的要求,交出有关的文件,安永所坚持的理由就是因为它的客户声称文件属于国家机密。证监会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证监会的执行总裁Alder23日表示,法院的裁定主要是厘定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对履行香港法律的责任,“而非针对大陆的法律”。他说,核数师不应该保密一些足可对香港市场构成违法活动的文件。但他同时表示,这个案件并不能解决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方就有关何谓国家机密定义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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