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楔子

 
2013年底,我在台北的一次聚会中见到钱永祥先生,聊起台湾当年民主化转型的历史时,钱先生说到因为当时政治环境的恶劣,日常生活小心翼翼,洁身自好,生怕被官府抓住把柄,他说:(民主转型)“害得我一辈子都得当圣人。”这句话让我这个来自大陆的人,迄今觉得如发新硎,尖锐、沉痛,但也戏谑。

无论是朝鲜型极权还是更为普遍的一般专制国家,抑或介于两者之间如今日中国之极权2.0国家,僭政者都会对那些不安于奴役地位的人们深恶痛绝,即使恣意擅权地制定了各种所谓法律,僭政者自身并不会服从那些法律。尤其是当反对奴役的人们在僭政者制定的法律范围内反抗奴役时,僭政者定会千方百计摆脱这些束缚——虽然在旁人看来本来就已经够不公平,僭政者不能接受哪怕最起码的法律与伦理约束,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之本性决定的。因此,对于奴役社会里的反抗者,僭政者会以各种手段来对付他们,包括合法的选择性执法与司法、伪装成合法的非法捏造罪名,以及直接的剥夺自由甚至生命。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说过“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夏霖,这位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律师之一,也是我关系密切的朋友,现在就正在被官府按照恶棍的待遇施以伪司法的刑事迫害。

我最初知道夏霖,是因为他在2006年为当时轰动一时的“小贩杀城管”案中的“杀人者”崔英杰辩护,崔英杰能够保命,与夏霖如履薄冰但杰出的辩护工作是分不开的。此后,我认识了他。2009年,夏霖为四川的谭作人辩护——谭作人是另一个被官府以恶棍待遇迫害的行善者,因为他为汶川地震的受害者做了大量工作,得罪了地方官府而遭迫害;2009年,他为邓玉娇辩护;2011年,夏霖代理艾未未被迫害案;2011年,夏霖代理冉云飞被迫害案;2014年,夏霖是浦志强被迫害案的后援律师之一;2014年,夏霖代理郭玉闪被迫害案——随后,他自己也遭到了迫害,直到现在。

只要简单看看上面夏霖的部分职业履历,就可以大体猜到他目前遭遇的原因。夏霖作为一个人权律师,除了参与这些有着高度危险的政治迫害案件外,还有外界几乎完全不了解的其他救人职业经历。我以前曾经问过他,2001年来北京之前还在贵阳当律师的时候,他到底救过多少人(所谓救就是保命,即“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结果之外的判决),他一个一个数了半天,说11个,那些都是他代理的死刑犯,有的甚至是一审不是他辩护判斩立决二审改判的)。据说前段时间警方去贵阳调查他以前的执业记录,很让他们失望,没有他们想要的东西——这简直是夏霖办案质量的金牌认证。

本文除了要为夏霖向社会喊话,还有一个目的,是借此案例分析这个国家自古以来层出不穷的一个现象,就是冤狱“治国”现象——20世纪下半叶以来它成了中国的标配部件,与国家恐怖主义同生共荣,是中国历代人民最大的噩梦之一。

壹.夏霖案迄今为止的简要经过

 
2014年11月8日中午,夏霖在当时位于慈云寺桥附近的家中被北京警方带走,警方没有留下只言片纸。晚上,夏霖的妻子林茹打电话给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查询之后告知,没有和夏霖有关的出警记录。

24小时过去后,夏霖还是没回家,林茹以及包括我在内的夏霖的朋友们,开始打听夏霖的下落。林茹记住了当时一位出示警官证的警察名字,我们从网上以及打了很多个电话后终于找到他属于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大队,往分局跑了两天终于和那位警察通上电话,那位警察告诉林茹,夏霖的案子不关他们的事,是劲松派出所办的案子。到劲松派出所后,值班警察承认案子是劲松所的,但这个案子是市局副局长带队,派出所根本插不上手,他啥都不知道,让找市局。经林茹再三请求,劲松派出所的警察最后告知,说夏霖确实11月8日被带到过劲松,在派出所呆了12个小时后,被市局带走,后来就不知道了。

林茹说:

“警察告诉我说:‘48小时过去了,只有三类案件可以不用通知家属。你自己去查查法律规定,应该就知道是什么原因。’夏霖不是官员,三类案件和他能沾上边的就是关涉国家安全了。夏霖代理郭玉闪的案件,而玉闪的案子事涉‘占中’。当时‘占中’的局势紧张,我也知道。”(郭玉闪与“占中”毫无关系,警方抓郭玉闪只是另一个假案罢了。)

直到过了五天刑事拘留书才寄到,案由是涉嫌赌博罪和诈骗罪。在这五天时间里,我们除了知道夏霖被警方绑架,其他什么消息都没有。在林茹接到这份刑事拘留通知书之后,看到这两个罪名,我们很困惑,赌博要成为罪行那得是多么吓人的聚赌——我跟夏霖认识八年,没听说他开过赌场啊;至于诈骗,我们尤觉得荒谬绝伦。

随后,林茹委托了王令律师去要求会见,但没有成功,就是在刑拘最长期限37天转捕之后很久,王令也没能见到夏霖,直到2015年2月10日——那时距夏霖被北京朝阳警方剥夺自由已经95天,王令才第一次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见到夏霖。

后面的故事就简单了,先是警方把刑诉法里规定的侦查期限延期了二次;接着是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全部用尽,又延期三次;最后是法院,他们也把开庭的法定期限用尽,甚至开庭期限全部耗尽之后,他们还向最高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是法院在通知辩护律师之后不久又通知说6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6月17日开庭。

夏霖在根本没有任何正常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无论他最后会被判无罪还是判有罪,截止即将到来的6月17日,他就已经被剥夺自由588天,这在正常的法治国家已经相当于一个不小罪名的刑期了。

贰.夏霖案迄今为止的法律程序评述

 

一.北京警方涉嫌绑架夏霖

 
北京市公安局警察带走夏霖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随后几天林茹也没有打听到什么实质性消息,直到夏霖被绑架后五天的11月13日,林茹才收到刑拘通知书。

不妨看一下《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无证拘留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以这条的两款规定以及夏霖目前被检方起诉的诈骗罪案由论,上述到底哪个字哪句话赋予了警方无证刑事拘留的权力?即使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法律文书,那么12小时之后呢?如果说警方最初立案的案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以适用了这第83条,后来侦查结果表明夏霖没有这方面的犯罪事实证据,难道不是应该立刻释放吗?

由于中国公民被中国警方无法律手续“带走”的情况实在过于普遍,以至于提出这个问题简直会被有点社会经验的国人耻笑——当一种罪恶过于司空见惯时,人们往往会失去对它的愤怒甚至基本的是非评判。这是一件可悲的事实。但我想我们依然可以像人一样地活着,而不必猪狗不如像待宰的牲畜一样活着,认清这个事实是为了自由,而不是为了认命。

二.办案警方非法剥夺夏霖的律师会见权95天

 
自被绑架后,在最初的95天里,夏霖被彻底剥夺了律师会见权,王令律师直到2015年2月10日才见到夏霖。按照《刑诉法》第154条的规定,办案警方应当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侦查终结,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期到3月15日;根据《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还可以再延期二个月,即到5月15日。根据《京二分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北京市公安局是在2015年5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的,则表明前一天5月15日终结侦查。

上述时间线表明,在最初正常的侦查期限内,即37天+2个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62天)=99天的时间里,警方基本上剥夺了夏霖的律师会见权。夏霖会见律师的权利,可能是在警方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延期侦查之后才获得的。

按照《刑诉法》第37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二款)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第三款)”

如果警方不许夏霖会见律师,只能以上述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拒绝律师的会见请求,但问题在于,王令律师从未得到过这样的理由,他唯一得到的理由就是“需要查验律师证件”(参见王令:《为夏霖律师辩护记》),如王律师所言,“查验律师证件查验律师证件时间不在刑诉法规定的48小时之内”,而且王令律师也早在第一次要求会见时就提交了律师执照复印件,警方用了几个月的时间都没有查验吗?

到此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北京市公安局办案警方在侦查阶段涉嫌长期非法剥夺夏霖的律师会见权,以其拒绝安排会见的理由而论,恣意歪曲甚至践踏法律已经到了完全肆意妄为的地步。

三.办案警方及其上级检察院涉嫌对夏霖超期羁押

 
前面说了,北京市公安局办案警方对夏霖案的侦查延期了两次,第一次延期了一个月,第二次延期了两个月。按照第156条规定可以延期的情形有四种,根据《京二分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受理警方的审查起诉之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7月1曰至8月1日、自2015年9月17日至10月1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5年6月17 曰至7月1曰、自2015年9月3曰至9月17日、自2015年 11月18曰至12月2曰)。”可以推断,警方一直是以所谓案件重大、复杂作为延期理由的,即使根据目前检方起诉书上罗列的四位所谓“被害人”(其实只是民间借贷的贷款方而已,下文将简要讨论本案的实体问题)“被害”情况,这也只是个很简单的案件。

就是这样的案件会被认为重大、复杂,侦查阶段延期二次,移送审查起诉后又被退侦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也就是说,比普通的同类案件多延期七次!由此,不得不怀疑警方以及检方在滥用职权,警方涉嫌违反《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检方涉嫌违反《刑诉法》第171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以及第173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否则,无法解释一个案情如此简单的案件,警方却需要自行申请二次延期侦查,检方退侦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这一极度不正常的现象,处处显示出警方与检方涉嫌超期羁押夏霖。

四.法院延期为哪般?

 
按照《刑诉法》第202条第一款关于审判期限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应该在3月2日之前审结夏案,但由于我们未必清楚的原因,法院通知说延期到5月35日(为了文章能够正常发表,只能这么写,下同——作者注)。但“2016年5月24日,夏霖的辩护律师接到二中院主审法官电话,称案子还会‘拖一拖’。”表明2016年5月35日前不会审结,于是“需要”第二次延期,接着“2016年6月7日,夏霖的辩护律师接到二中院电话,告知夏霖案将于6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6月17日正式开庭。”(参见林茹:《夏霖案的时间线》)

夏案自侦查阶段开始直到目前即将开庭,各个阶段的这些蹊跷延期,连法院也摊上了。众所周知的是,中国的法院基层和中级法院,审判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少有如此多次迁延的,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法院主审法官看了卷宗后觉得没法开庭——案子做得不地道才会觉得没法开庭,不然一个诈骗罪有什么好一延再延的。按照《刑诉法》第202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5月35日之后既然这么快又决定要开庭,很有可能是因为最高法院没有批准延期,要求他们尽快开庭。

五.小结:从程序违法看本案的性质

 
综上,夏霖是被绑架走的,后来的《刑拘通知书》也无法追赋绑架合法(刑拘通知书上写的刑拘日期竟然是一个月前的10月8日,案子办得有多浮皮潦草于此可见一斑)。而林茹收到刑拘通知书之后也没能让夏霖马上见到律师,通知书最多只相当于绑匪通知人质家属:“你们家人在我手里。”直到过了95天,正常的侦查期限结束前4天,夏霖才第一次见到律师。警方在正常的侦查期限内根本没有获得他们起诉夏霖诈骗罪的像样证据,就是经第一次、第二次延期硬着头皮终结侦查移送起诉后,也被检方退侦两次,检方延期移送审查起诉三次,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前面六次的延期都没能获得警方想要的东西(甚至包括警方被检方退侦的被迫延期),至于第七次是否如愿,天知道。

中国刑事司法界长期以来流传着一种说法,警方端了一盆S给检方,检方把它端给法院,法院皱着眉头把这盆S吃了。这个不雅的笑谈,其实非常形象地概括了当代中国刑事司法的荒谬和残酷,在一个警方可以肆意滥用警权毫无司法审查,而检察院、法院毫无司法独立的中国,没有什么假案是不可能的。绝大部分冤假错案就是这样来的。别说像夏霖这样的案件,就是聂树斌案社会影响如此巨大,无数人投入无数精力推动纠正的错案,案情曝光整整十年之后的今天才在最高权力的干涉下启动再审程序,其他冤假错案要纠正,简直比登天还难。

夏霖案的司法程序时间线,包含着从警方、检方、法方累计共10次的期限延期,这或许预示着一个泥案正在如何被制作成所谓铁案、钢案的过程,只是这个过程尚未终结,正在进入最后阶段罢了。

叁.夏霖案的实体问题

 
出于谨慎,我向来很少讨论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但夏霖案不得不讨论,这不只是涉及夏霖个人的名誉问题,还涉及北京检方涉嫌配合北京警方制作假案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办案警方的诸多程序违法行为早已让人怀疑他们涉嫌制作假案,但在中国这个日常舆论惯于挥舞道德大棒伤人,严重缺乏程序意识的国度,适当地讨论夏霖案的实体问题,至少对夏霖本人没有太大坏处。

到目前为止,根据夏霖案律师公布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中谈及的侦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以及北京市检察院二分检的起诉书,还有从夏霖的妻子林茹了解到的部分案情,我将本案实体目前所知的情况做点概括(若有出入,请以将来开庭以后双方对质结果为准,如果庭审过程不公正,像其他许多案件那样法官不让被告陈述,则以将来夏霖的信息为准——一切疑点利益归于遭受不公对待者)。

一.最初的侦查内容是夏霖以前代理的人权案件和香港“占中”事件

 
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夏霖对本案的指控事实系‘零口供’并且拒不认罪”,“据夏霖讲,他被拘留后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并没有讯问其本案涉嫌罪名‘赌博罪’‘诈骗罪’相关的事实,而是大量讯问关于夏霖以前承办过的敏感案件,比如四川冉云飞的案件,北京艾未未的案件,郭玉闪案件以及‘香港占中的事件’,讯问有关浦志强的情况,还扣押夏霖的港澳通行证和家中朋友赠送的有关社会运动书籍,比如台湾施明德的《百年红潮》;夏霖认为他之所以被立案侦查,这是有关部门对他承办敏感案件和在网络上为郭玉闪、浦志强的呼吁、声援而进行的‘挟嫌报复’‘枉法陷害’,他在批捕和审查起诉会见检察官时多次进行举报和控告;……”

夏霖的这一指控并非毫无根据,他在被绑架之前一个月的2014年10月9日,郭玉闪被北京警方莫名刑拘,接着夏霖承接这起案件,为郭玉闪担当辩护人,按《刑诉法》规定,11月14日是郭玉闪批捕的最后期限,这段时间正是夏霖紧锣密鼓为玉闪避免被批捕而开展工作的时间。11月8日,正是郭玉闪被刑拘满30天,即《刑诉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警方提请批捕的最后期限(这一款规定本来未必符合郭玉闪的情况,但中国警方的侦查裁量权是无限的,可以不讨论。),这难道是巧合吗?当然不是,警方最初三十天里讯问夏霖与赌博和诈骗一毛钱关系没有的那些问题,已经足够说明问题,因此,夏霖指控警方是“枉法陷害”基本上就是事实。

二.夏霖最初能会见律师时都有法警陪同

 
在被剥夺了95天的律师会见权之后,夏霖终于见到律师。按照《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夏霖最初会见律师时都是有法警陪同,处于被近距离监视状态——当然,这种违法行为在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纠正的。这说明警方很担心夏霖跟他辩护律师的谈话内容,担心外界了解夏霖被绑架之后发生的事,有法警陪同在场,至少可以让他不能畅所欲言。这种情况持续了很久之后,夏霖才获得没有法警监视的正常律师会见权。

三.警方所谓诈骗案,没有任何主动报案人

 
夏案检方所谓受害人迄今无一人主动报案过,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本案案发时,所谓的被害人无一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无一人报案,有的所谓被害人在审査起诉阶段,已经向检察机关撤回有关证言,并且声明受到了威胁和诱导;现移送法院的有的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也是在人身受到羁押的情况做出的,……”据我所知,警方所谓“受害人”,有的是在被非法羁押状态下作出的陈述,在羁押状态解除后,并不认同被羁押时的表态。起诉书中罗列的四位“受害人”中有两位已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确认夏霖和他们之间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问题。剩下的两位“受害人”,都属于公司借贷,一个有合同有担保,另一个在夏霖被绑架之后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保全债权。哪有什么诈骗!

警方的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之枉法追诉罪的主客观要件。

四.检方所谓诈骗,事实语焉不详

 
《起诉书》指控夏霖“2014年间,被告人夏霖以法院拍卖楼房、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xxx、xxx、xxx及xxx共计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参见【2015】198号起诉书》)法律文书本应以严谨著称,但这份起诉书里的指控都以十分模糊的语言表述,例如“骗取……共计1000余万元”——到底是多少?有没有准确的数字?再如“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这个“等”是什么?所谓赌债,到底有多少笔?都是什么时间、地点,跟什么人赌的?短短不到一百字的一句话里,两个最关键的指控内容都指向不明,这都什么起诉书?

至少目前检方的起诉书中没有任何细节陈述。作为公诉案件,起诉书并不仅仅是给当事人看的,也不仅仅是给法院看的,而是给幽幽天下人之眼看的,但这份起诉书里除了上述那种语焉不详、貌似事实表述其实缺乏事实只有论断的语句外,并无任何实质性内容。

检方至少要做到确凿地证明夏霖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赌资,而前文所说之“赌资等”里的“等”得另说;检方得证明夏霖参与何时何地何人之赌博,总共参与几场,所涉金额每笔有多大、合计有多大,并且正好与所借款项的时间先后构成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

五.小结:子虚乌有的诈骗

 
迄今为止,控方对夏霖所谓诈骗案,除了那些民间借贷基本查清之外,其他真正重要的比如所谓赌博情况、还赌债情况都没有调查清楚。但他们有个有罪推定的基本思路,就是我让你说,你不说,那我说什么就是什么。

毕竟在现代法治这件外衣之下,再要像文革时候那样搞出五花八门的罪名肯定是不行的,比如“反革命梦奸罪”(有人梦见与暗恋对象发生性关系,醒后到处说,女生羞愤自杀,做梦者被判刑)、“反革命不讲卫生罪”(奸尸)、“反革命偷看青春罪”(因偷看洗澡被判刑)、“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打赌吃屎,一方因吃的屎有毒而死亡,另一方被判刑)……残酷而荒唐的岁月日渐褪去荒唐,只剩冰冷得连黑色幽默都没有的惨酷。当然,到了新时代,刑法已经基本够用,不必再去自行创设罪名。由此,警方才给夏霖按了个连他们自己都觉得勉为其难的“诈骗罪”,以表“尊重”法律。

诈骗罪这个罪名,不但在警方非法介入民间经济纠纷时是个最常见的罪名,在迫害异议人士时也是(下文将详述)。公安部曾经三令五申警告警察不得以诈骗罪造假案,虽然这种警告在实际执法中可能没什么用,但这些文件至少是公开的。

在1989年3月公布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有这样的内容:

“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在1995年2月5日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中,则有关于警方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伪造诈骗罪现象更为怵目惊心的表述:

“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有的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诈骗案件的界限,谋取私利;有的采取违法收审、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抓人,长期关押,‘还款还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

这些通知都表明了公安部门利用伪造诈骗罪越权干预民间经济纠纷现象的普遍存在,事实上,除此之外,警方还会在政治敏感案件中伪造诈骗罪进行政治迫害,这样的案例可谓俯拾皆是。

四川自贡维权人士刘正有曾于2010年8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以所谓“涉嫌社保诈骗罪”判刑二年,此前2009年年底,刘正有的妻子胡玉兰也曾以涉嫌诈骗罪被刑拘。

曾因27年前的事件被判刑5年、因报道1998年的绵阳工潮事件被判刑7年的异议作家李必丰于2011年被四川省射洪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重判12年,二审改判10年,这是李必丰第三次坐牢。

2012年4月,北京维权人士倪玉兰再度被判,与前一次2008年被以“妨害公务罪”罪名判刑不同,此次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判刑2年8个月,她的丈夫董继勤也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2013年6月,LXB的妻弟、刘霞的弟弟刘晖被以诈骗罪判刑11年,虽然后于2014年保外就医出狱,但刑事判决的重压并没有因此卸掉,它是一把随时会落下的悬剑,官府将他们三人设置成互为人质模式,以获永久的打压之势。

2016年1月,河南维权人士张海涛被新疆维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罪”和“为境外提供情报罪”两罪合并,重判19年,2009年他也曾以“诈骗罪”刑拘。

……

可见,“诈骗罪”已经与“寻衅滋事罪”、“偷税漏税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一起,成为官府用来对付他们嫉恨的不服从人士的最常用罪名。夏霖高超的刑辨技术加上他屡屡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以及维权人士仗义辩护,原本就已经让警方很不痛快,“值得”将夏霖拿下。所以,在他刚接手郭玉闪案的时候,就已经有人放话要搞得他翻不了身。而他的零口供,更是让警方恨之入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

通常所谓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实现途径是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信任,致使受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决定,向诈骗人交付财物。而迄今为止,检方罗列的四位受害人,至少在本案发生之前,没人认为自己被骗,也没人认为夏霖想要恶意侵吞他们的财产。既无欺骗,亦无非法占有,怎么诈骗了?

可见所谓夏霖涉嫌诈骗罪,与前述那些异议人士的所谓诈骗案一样,就是个假案。

肆.作为极权“战略物资”的冤狱

 
看待夏霖案,倘若仅仅局限于这起案件本身,其实反倒可能没法看那么清楚。要解读夏霖案背后隐藏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甚至生活密码,需要拉开更为广阔的社会大幕,将它放置在整个国家的人权史里透视;还需要将思考的长焦镜头调到更远的时空,从岁月的倒流里检测制度与文化的土壤。

历史作为一架思想的望远镜,成像镜头上那些相似以及不断出现的历史现象,往往会呈现出比当下的社会更清晰的图像。不过,与小说比,历史依然过于抽象,反映时代生活的小说里往往有着不必担心被时间风化的社会沙盘与人群石雕,晚清小说家刘鹗的《老残游记》就是这么一部小说,它写了两个名为不愛钱财的清官,实为草菅人命滥杀无辜的酷吏,曹州知府玉贤和齐河县县官刚弼。

玉贤以治安为名,肆意将无辜平民打成盗贼,以站笼这一酷刑虐杀他们。站笼是一种清代酷刑,即立枷,站笼上端是卡住人脖子的枷号,下端给犯人脚下垫砖,砖的块数决定站笼的痛苦程度,这比《古拉格群岛》中写的十九种刑罚之一的“站龛”更残酷,《老残游记》里说一般人站个三四天就死了。《老残游记》第三回说玉贤“未到一年,站笼站死两千多人。”其中95%以上都是无辜百姓。数量如此巨大的枉死者,玉贤自己是完全知道的,既然如此,那他为什么还要如此滥杀无辜呢?玉贤的逻辑是:“这人无论冤枉不冤枉。若放下他,一定不能甘心,将来连我前程都保不住。俗语说的好,‘斩草要除根’。”(第五回)而刚弼则号称“清廉得格登登的”(第十五回),却是个无能而刚愎自用、只会用刑讯逼供造假案残民以逞的虐待狂。

《尚书.大禹谟》说:“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可能是中国传统司法思想中最著名的一段话了,它反映了中国古人对轻刑谐和社会的一种向往,然而,正如《老残游记》所展示的那些残刻的所谓清官,《尚书》的这一人道而先进的司法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不但没有开花结果,反而被秦并六国之后的重典刑杀观念凌越,酷吏断狱传统终成中国古典司法的主流精神。

正如托克维尔在对法国大革命的研究中指出的,旧制度并没有那么容易被革除。换瓶不换酒的所谓革命,只会让旧制度中的恶行以更为残酷的状态运行,20世纪下半叶以来,冤狱甚至直接成为这个国家的“治国”利器,成为僭政者最重要的极权“战略物资”之一。

这一变化虽然与古典时代有不少差异,但在制造冤狱的手段方面,则古为今用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而旧制度或旧文化,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获得“传承”甚至“发扬光大”。

一.极权国冤狱发生学

 
冤狱是极权国的常备物资,因为极权国的立国基础是区分敌我,是恐惧,是暴力,是仇恨,是谎言,而不是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的基础是友愛,这正是极权与长期以来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显著区别。极权国奉行的政治准则是分清敌我,无论是德国式的种族划分法,还是苏中式的阶级划分法,都是以区分敌我为其基本的立政基础。

这种立政基础使得日常的政治生活时时刻刻以所谓打击敌人、消灭敌人为务,毛泽东的“指头论”(九个手指头和一个手指头)或每次政治运动的定指标,例如百分之五的右派指标等,都是这种敌我论的表现。所以,极权国通常在意识形态上奉行某种天堂理论,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采用杀人整人的地狱模式。

敌我论之下,若无敌人,拔剑四顾心茫然,极权国的立国之基就会萎缩甚至松垮,依靠仇恨所凝聚起来的万众一心就会迅速瓦解,如霍弗在《狂热分子》中讲的:“共同的仇恨可以凝聚最异质的成分。如果大家有一个共同仇恨的对象,哪怕是敌人之间,也会产生一种亲近感,因而减弱抵抗的决心。”为了维持这种万众一心的民心状态,极权国统治者必须同时拥有宣传意义上的人民公敌和事实上的人民公敌,以备相互印证,如果没有敌人,就必须制造敌人。

《三国演义》第十七回里有个著名的曹操借头故事,曹操杀害没有过错的管粮仓官王垕,他跟王垕明言,我知道你是无辜的,但不杀你不足以定军心,所以“欲借汝头,以示众耳。”王垕来不及再说就被斩首示众,于是“众怨始解”。这是最典型的造假案以全统治之术。

冤狱是极权国的立国之本,它是人群中多数人通过仇恨少数人从而建立仇恨共同体而不是友愛共同体所必不可少的原料。这就是为什么毛时代不断进行大规模政治迫害的原因,没有敌人,极权国的统治者会对自己手中的权力缺乏踏实感,也缺乏保住权位和权威的战斗感——而这同样是极权国的立国之本,自由、平等、博愛、和平、知识这些不是极权国需要的,而奴役、特权、仇恨、战争、无知才是极权国的养料。所以,奥威尔《1984》里的大洋国才有那三句著名的标语:“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力量。”

《1984》里写大洋国每天都要在电幕上攻击叛徒果尔德斯坦因——而果尔德斯坦因早已杳无音信、生死未知(他是大洋国制造当下敌人最好用的工具),攻击欧亚国、东亚国,甚至为了制造敌人不惜自己到国界扔炸弹,再栽赃外国,以激起人民对外国的仇视。除了毛时代的极端状态之外,直到现在,中共在宣传机器中依然经常性地将美国、日本作为敌国,煽动人民仇恨他们,因为二战,日本尤其是个最趁手、百用不厌的敌国。

一个缺乏愛和友善作为基本社会凝聚要素的国家,不得不一次次地宣示仇恨来获得力量与政治向心力,而仇恨必须有对象,总是只攻击抽象甚至虚幻的敌人,用不了多久人民就会感到厌倦,从而对一般宣传品感到怀疑,因此,不只是极权国的统治者需要敌人,受奴役的人民也需要敌人,没有敌人,他们被煽动起来的仇恨无处安放。

人们可能会疑惑,制造那么多本来不是敌人的敌人,不会被人民发现是造假吗?通常而论,在一个大范围里不会。因为在以仇恨为立国之基的极权国,人民已经被仇恨异化,人们相互之间的提防成为常态(想象一下许多小区里那些戴红箍的老头老太),仇恨会按照统治者的需要迅速生产与分配,并且获得害人的成果。每一次的被害者,与人口总数相比总是少数,甚至是很少的少数,不易造成有事实后果的人人自危;再者,仇恨本身以及极权统治者刻意制造的人际孤立,信息交流的断绝,会使得受害现象显得不突出,例如大饥荒时代死亡那么多人,为什么没有发生暴动,因为像中共这样以村为单位的国有化孤岛现象是完全史无前例的,人民反抗暴政所需要的相互支持的勇气被全面屏蔽,唯余孤苦与死亡。因此,一般而言,至少在信息不畅、音问不通的境遇下,极权统治者及其大小喽啰,不管制造什么样的假案,都很难被揭露,许多人即使明知是假案也不敢怒更不敢言。而被极权奴役时间久了之后,服从权威这种天性会被极度放大,官府说什么就认什么就会成为常态。别说像上个世纪下半叶中国那样大规模制造假案,至少在制造当时,没有遭到迫害或者参与迫害的人们,并没有多少人意识到那都是故意制造的冤狱,他们最多只能认识到某人被冤枉了,或者感到奇怪,某人没做什么啊,怎么就是反革命了呢?而不敢判断冤狱的性质——这种不敢时间久了可能会让人彻底丧失正常的判断力。

简而言之,冤狱是极权国统治的根基之一,与许多人所想象的不同,并不是统治者或者掌权者搞错了,而是这正是统治者所需要的,至少极权领袖们无人不知这个来自权力性质的惊人事实。

但是,极权统治有着其根深蒂固的自身缺陷,就是通过仇恨所建立起来的永远只能是一个毁灭型世界,而不是一个建设型世界,它所成就的毁灭性力量最终也会将其自身摧毁。如果极权统治者想要改变这一状态,他们至少必须进行一些符合自己生存所需的改革。1978年之后的中国,不同于毛时代,也是这个意义上的差异,邓以来的改革,在经济上救活了原本即将灭亡的极权统治,它的冤狱于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也都有变化。

毛时代的冤狱发生机制,是一种无限权力与混乱暴民相结合的产生机制,同时还有一个特征,是几乎完全没有法律的运作机制,“文革”期间那么多荒谬而五花八门的罪名就是那么来的。毛时代发生的冤狱有下述特点:

一是数量规模空前巨大,毛时代及其历史惯性的延续,这个国家产生了难以计数的冤狱,牵涉人口数亿,被剥夺生命的人数、被剥夺财产的人数、被剥夺自由的人次都以千万计;

二是性质单一,几乎全是与极权意识形态相关的冤案,即使本来无关,也硬被附会为相关;

三是类型看似庞杂实则单一,无论是极权本身所计划的产物,还是民间自相残杀涌现的,都属于极权统治者毛所需要的,即计划与随机相伴;

四是极度野蛮、残忍,这是毛时代大量冤狱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经过表面上的审讯后判刑屠杀或关押与各种未经审讯直接屠杀都数量十分庞大;

五是人群的类型化迫害,毛时代往往使用一些意识形态标签对人群进行划分,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按照人群使用冤狱迫害,比如对所谓地富反坏右“黑五类”的长期、持续迫害就是典型。

邓以来的时代与毛时代,在整个社会生活方面都有了巨大差异,虽然许多内在的机制是相同的,比如共产党的独裁统治,但即便是共产党的独裁统治也表现得不同,而其他社会、经济的差异则更大,所以冤狱的发生机制也随之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一数量虽然还是巨大,但与毛时代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例如1983年开始的严打运动,一年内杀了2万4千多人,但与毛的大规模杀人运动(比如镇反、土改、“文革”最初几年)死亡人数还是不能相提并论;

二性质多样,有些是最高权力所需要而制造的冤狱(比如严打),而更多的则是无制的权力本身的产物,并非属于最高权力计划内需要的冤案,还有一些则不是任何一级权力所刻意制造的,而只是制度错误的产物;

三是具有制度化倾向,即邓以来形式上的法律制度逐渐在建立,但其内核依然不是保护自由和权利型的法治模式,而是维护极权统治型的奴役模式,因此,与上述第二点相关的是,无论哪种性质的冤狱都穿着所谓“依法治国”的外衣。

四是与毛时代比,总体上野蛮和残忍的程度大幅度降低,这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因为迫害运动而吃人肉的事不再听说),无需详论。

五是与毛时代相比,针对特定群体的迫害无论是规模还是频率抑或范围都已大大缩小,像毛时代那样大规模迫害则已基本结束,针对少数非常特定的职业群体(例如针对维权律师、针对揭黑记者)或身份群体(例如上访者)的迫害依然存在,并且迫害的目的往往是典型化和威慑性的,并不是针对这些群体全面展开冤狱迫害(去年709迫害律师事件是其中较大的一次),但对FLG群体以及地下基督教会等宗教团体的迫害则规模很大,范围很广,频率也相当高。

二.当代中国冤狱类型学

 
至少从秦以来,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官民对立的历史,即使其中有少量的所谓仁政年代也是数量上极少、质量上对立程度稍轻的时代而已,总体而言,就是王亚南先生所谓的官僚政治之下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官僚阶层掌握着巨大的暴力和意识形态权力,由此衍生出奴役人民的权力,而人民如果不进入官僚阶层,就是受奴役的状态,虽然官僚等级制内部还有他们自身的上下级奴役问题,但与完全无权者相比,他们依然是压迫者阶层、奴役者阶层。

共产极权之所以会在中国安然落地生根,主因即共产主义其实是个官僚政治无限扩张至极致状态的官僚社会,与中国古典传统几乎一拍即合。以韦伯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定义即家产官僚制而论,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中国,是一个官民对立程度比古代严重得多的党产官僚制社会。这是理解中国历史与现实的重要钥匙,只有在这个基础上讨论共产中国的冤狱问题才能看清背后隐藏的真相。

正如福山在《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对邓以来中国改革的评价,邓对中国的所谓改革并不是根本性改革,而是很大程度上回归中国古典时代,也就是说,官僚社会逐渐回缩到官僚政治状态——但当然还是比古典时代的官僚机器要庞大很多,性质上也有较大差异,只是在权力无制这个基本问题上性质未变。

这种回缩性的改革,基本特点是,逐渐建立维护其统治的法律制度框架,经济上还给民间一定的资源以自我生产与分配,政治上彻底剥夺(选举以及政治性结社)或者如果彻底剥夺无法做到就强力钳制各种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利(比如言论自由、请愿自由、游行自由),文化上采取阉割政策,对社会采取压制与打压态势以保证人民不能联合。

这种社会状态中,官民对立的程度依然严重,但由于像毛时代那样的大规模、长时间、大范围的冤狱会造成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影响,为了维护自己稳定搜刮的利益,自邓以来,非完全必要的冤狱,尤其是纯粹意识形态冤狱不再成为中国的日常必需品,而只是特定状态下的特殊用品,因此邓以来的中国冤狱呈现与毛时代以及古典时代都不完全相同的景象。
目前中国的冤狱,大致分为如下类型。

(一)钦定伪造假案型冤狱

这类冤狱通常只针对两种人,一种是高层权力斗争的落败方,一种是民间反抗暴政者的标志性人物(如对LXB、王炳章、高智晟、郭飞雄、许志永、胡佳、高瑜、浦志强、郭玉闪等),这些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往往最高权力本身就可能会关注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许多情况下甚至可能会作出相应批示。

(二)默示授权伪造假案型冤狱

这一类型中除了也包含地方官场派系斗争中的落败者,也包含诸多地方官府进行的维稳迫害所制造的冤狱,比如四川对阿安扎西、刘正有、李必丰、谭作人的迫害,也包含本文所谈的夏霖案。无论是针对高层权斗的落败者,还是针对民间反抗者,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中共自身的暴力统治。这些冤狱往往符合最高权力的意志和利益,但最高权力自身可能通常不会过问这些案件,而只是默示首肯。

(三)权力失控的伪造假案型冤狱

前文曾经提到的公安部因地方警察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而发的禁令,其实就是针对这种权力失控伪造假案型冤狱的。除此之外,各地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或在执行公务之外,恣意滥用警权早已成为社会公害,由于这部分原因而导致的冤狱丛生,大量的在警察获得了他们想要的利益之后就撤销案件了,这些冤狱在以当事人失去其应得利益的基础上无法呈现。治安警察在打击黄赌毒过程中,这类以警察获利为目的的假案,大多是以“立假案—获利后销案”这样的方式发生和消灭,如果当事人不告诉,通常难以查获。所以这类型的案件,因其往往销案迅速仿佛没有存在过,而且由于它们通常是以获利为目的,与那些陷人入狱甚至死刑的假案相比,危害也要小很多,至少对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的侵害是较低的。

(四)主观放任的制度错案型冤狱

这一类的冤狱通常是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而其中办案人员也存在着恣意滥用权力的现象,例如大量刑讯逼供产生的错案,都是如前文讲到的《老残游记》里那位刚弼,刚愎自用、偏见严重,一旦自己认定的就以为错不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他们就会顺着权力的本性恣意妄为,直到大错铸成之后,即使发现了错误也不肯改正,这就是中国刑事司法屡见不鲜的罪错递增现象。但是这类错案与故意制造的假案依然存在较大区别,办案人员至少最初的时候并没有故意伪造假案的动机。

(五)无过错的制度错案型冤狱

世间并无百分之百的圆满制度,因此,任何制度都可能出错,这种错误是人性本身所带来的制度缺陷所致,不是办案者的主观恶意,也不是办案者的不负责任所致,因此,严格讲,只有这类错案,才是货真价实的冤狱——就是谁都没有过错的错案。
上述五类冤狱中,除了最后一种属于所有制度都会有的冤狱,其他四种冤狱都源于权力不受限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冤狱丛生的原因。作为一个史上官民对立最严重、最持久、最普遍的国家,相应的,中国的冤狱现象一定也是最骇人听闻、数量最庞大、持续时间最久、存在范围最广、对人民的伤害最深的国家。

三.冤狱“治国”

 
在那些完全不在乎人民死活,甚至也不在乎自己死活的政治暴徒如毛泽东眼里,冤狱作为一种极权战略物资,是可以无限生长、永不衰竭的邪恶资源,这是由极权国的国基是进行敌我划分和仇恨这一点决定的。也因此,上述五类冤狱中除了最后一项非人力所为之外,其他四类冤狱在极权者维护自己奴役性和压迫性统治的“治国”过程中都发挥着巨大功能,即使僭政者自己都意识到那是饮鸩止渴,也常常无力停止吸毒。
冤狱的“治国”功能简单归纳如下:

(一)迫害功能

无论多么勇敢的人,面对迫害总是痛苦的,勇敢并不是一个人的天然选择,而往往是无奈的选择,因此,残酷的冤狱迫害足以让所有受迫害者感到恐惧——虽然他们即使恐惧也依然前行,尤其是那些进行肉体上的酷刑折磨、残杀生命这些最严重的迫害手段时,没有多少被迫害者真能挺过去。

(二)恐吓人民功能

所谓擒贼先擒王、枪打出头鸟,一个人群里往往只有很少数几个人是最勇敢的,愿意带领大家进行抗争活动,因此,当领袖被迫害之后,除了对领袖本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之外,其他人也会被带入这种遭受迫害的恐惧,由此,吓阻人民、让人们安于奴役的恐吓功能就发挥出来了。

(三)威慑同僚功能

除了针对人民的冤狱,极权者集团内部的权斗向来也是极度残酷,因此,针对同僚们的频繁冤狱,可以收获恐吓与威慑同僚功能,以防止被篡权。当然,这项功能并不总是那么稳妥的,它常常也激发更加白热化的内部恶性权争,而先前的胜利者随时也可能变成阶下囚甚至刀下鬼。有人统计过中国历代皇帝的寿命,证明这是一个生命最没有保障的“职业”,就是因为权斗过程中如毛泽东之类永远胜利的权王是极少数极少数的。

(四)投名状功能

对于许多刚进入权力场的人来说,制造冤狱可能会让最初心思单纯的人感到不忍,而权力尤其是无限权力的本性则是残忍甚至邪恶的,制造冤狱是权力作恶的常见形式,让那些本来清白的掌权者参与作恶,就可以让他们手上沾上脏东西甚至沾血,如此也就绑架了参与者,使之不能萌生退意甚至叛变常态的作恶者,与他们形成攻守同盟。这就是制造假案冤狱的投名状功能。

(五)赏赐奴才功能

恣意权力的行使往往需要数量巨大的协助者,但由于财政制度从属于权力,而权力的等级制决定了财富分配方面在极权者内部也是极不公正的,那么协助者中除了那些仕途心很重,为了飞黄腾达会主动谄媚式作恶的之外,其他的普通协助者不可能分到很多羹,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他们通过制造冤狱劫民间之财,就是个很好的财政补充,治安警察之所以热衷于抓赌抓嫖(在此过程中为了敛财什么下作的手段都会使出来),而不是热衷于抓贼抓杀人犯,原因就在这里,黄赌毒是警察最重要的提款机之一。

(六)孤立被奴役者功能

人为冤狱对人民所产生的恐吓功能,除了会使得人民内部为这些问题发生分歧从而制造分裂之外,还能产生威不可测的效果,因为暴力肆意突破任何伦理底线,能够使得人们一方面恐惧,另一方面不知所措,由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就会使得人们倾向于孤立而不是联合,猜忌而不是和睦,怯懦而不是勇敢,于是数量虽然巨大,但因为毫无组织,人民只能安受奴役,别无他法。

(七)收买民心功能

在一个奴性深重的群体中,由于长期的恐惧和奴役,奴性日渐深入骨髓,人们逐渐遗忘了自己是被剥夺了自由,奴役是强加的,恐惧是强加的,一旦恐惧有所减少,束缚有所放松,就会感恩戴德。因此,中国历代都有这样的传统,新登基的皇帝除了要收拾一批旧臣之外,还经常会平反一些前朝冤狱,以收买民心。

但既然冤狱是奴役统治的战略性物资,就不能随意耗尽,所以不能全部平反,要留下一些,至少不能影响统治的合法性。奥兰多.费吉斯《耳语者》里就写到过当年赫鲁晓夫时代平反冤案时,政治局委员米高扬说“宣布所有‘人民公敌’无罪在政治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显示‘治理国家的不是一个合法政府,而是一群歹徒’。党领导对加快释放政治犯并无真正的兴趣。”

在一个几乎每时每刻都在给人民制造飞来横祸的僭政者统治之下,人民往往会对何为正常生活失去记忆——如果以前基本上也没有过,那会失去向往,因此,僭政者以冤狱所制造的上下其手就往往能够获得他们想要的效果——因为我是专门给你制造灾难的,如果什么时候不制造灾难了,你们当然会感激。长期接受奴役统治的人群,有这样的心理几乎不可避免。
这就是冤狱“治国”的邪恶权谋术。

结语:友愛与正义的城邦Vs.冤狱极权国

 

一.幸灾者与道路继续通往奴役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都呈现出一幅令人沮丧的景象,不管官府对那些为了正义而努力的人们进行了多么可怕的迫害,迫害者依然支持者众多,诸多长期被奴役的人们已经习惯于被奴役,习惯于站在迫害者立场上帮腔,从而对被迫害者进行各种道德中伤。
此次夏霖案也曾遭遇类似的情况,在夏霖身陷囹圄零口供的情况下,依然有人散布夏霖所谓诈骗的谣言,而他们的根据也只是一些极不靠谱的道听途说,他们不把力量用在谴责迫害者身上,却把口水吐在被迫害者身上。

除开那些官府特地雇佣来洗地的,上面那类人在历次公共事件中都不在少数,正如许志永为教育平权行动入狱,依然会有遭受不公正教育待遇的父母们会谴责许志永不愛国一样。这是可悲的,这是继续行进在奴役的道路上,毫无自由的自觉,不但不努力走向自己的自由,还把走向自由的人拖回到奴役之中。

二.友愛与正义的城邦

 
1987年的诺奖诗人布罗茨基曾于1994年给当时的捷克总统哈维尔写过一封公开信,在信中,布罗茨基说:

“人类之恶始终存在。地理名称或政治术语提供的并非一架望远镜或一扇窗户,而是我们的自我映像,亦即人的负面潜能。在我们那块土地上长达三分之二个世纪中发生的巨大事件,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共产主义’。”

其实这是提醒哈维尔,不要把什么邪恶都统统归于一个标签,布罗茨基当然不是要哈维尔否认共产之恶,而是提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所谓的‘共产主义’是人类的堕落,而非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一个全人类的问题,我们这个物种的问题,因此便是一个长期持续的问题。”

这个问题对于今天的国人依然重要,在将共产世界改变成非共产世界的道路上,需要像布罗茨基所反省地那样进入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内心省察,如此才能产生真正可能的抗体,而这就是今天的我们时时刻刻遇到的问题。

我在前文讲过,极权和真正的政治之差异,在于前者是区分敌我、创造敌人,后者的基础则是友愛与正义,是仁者无敌。顺着两套不同的逻辑,人性产生的后果差异巨大,尤其令人沮丧的是,人性的逻辑在邪恶的制度里远比在良善的制度里发挥得更为淋漓尽致,这似乎充分地说明了人性的堕落比人性的升华容易得多。也正因为如此,堕落是一个值得时刻自我警惕的对象,人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甚至是人的神性,最寻常的体现,并不在于能够到达多高的高度,而在于不堕落到多低的低度。

极权统治在激发人类恶性方面,显然举史无俦。作为一种专门释放邪恶与暴行的制度化存在,冤狱是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当掌握了所有暴力资源的极权者在针对我们的一个同类进行迫害制造冤狱的时候,只要我们还能记取城邦的初衷是友愛与正义,那么,即使怀疑受迫害者的道德,甚至怀疑他是否罪犯,依然应当善待他,帮助他获得时间,帮助他从囹圄走进阳光,让他能够自由地站在我们面前,或开口申说或自由地沉默,到那个时候再来询问他,不是会得到更为真实的故事吗?

而现在,我们完全可以暂时先把所有的质问抛给那个掌握了所有权力、暴力、财富和宣传资源的迫害者:你们为什么……?你们为什么……?你们为什么…?

我想这就是通往友愛与正义的城邦之路上必不可少的声音,它将在历史现实与未来的时空中形成巨大的莫比乌斯环回音,引领我们走出区分敌我的泥淖。不只是需要感谢那过往的无数夏霖们和现在还在狱中受难的夏霖们,我们还要尽可能地愛护他们——无论如何,我们总要翻过这片广袤的冤狱沼泽,走向那个仁者无敌的城邦。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