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有许多书友询问小编24日晚被海关没收的书目,当晚总共有23种26册书被没收。书目如下:

1.《行者思之》张思之/口述,孙国栋/整理,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3册。

2.《历史笔记1》高华/著,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3.《历史笔记2》高华/著,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4.《文革受难者》王友琴/著,开放出版社

5.《中国社会:变革、冲突与抗争》裴宜理 塞尔登/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6.《我是世界最大党:谁在统治及如何统治中国》罗旺·卡立克/著,联经出版

7.《烽火八年》唐德刚/著,远流文化

8.《红星照耀上海城》魏斐德/著,明镜出版社

9.《毛泽东的大饥荒》冯客/著,印刻文化

10.《国家、社会关于与八九北京学运》赵鼎新/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11.《英租界名流在文革的故事》濯非/著,明报出版社

12.《中国权贵的死亡游戏》何频 黄闻光/著,领袖出版社

13.《杀劫:镜头下的西藏文革》唯色/著,大块文化

14.《李锐口述往事》李锐/口述,丁东 李南央/整理,大山文化

15.《西藏现代史1951-1955: 暴风雨之前的平静》梅·戈尔斯坦/著,香港大学出版社

16.《毛泽东专政始末》唐德刚/著,远流文化

17.《上访者:中国以法治国下幸存的活化石》杜斌/著,明报出版社

18.《走近林昭》许觉民/编,明报出版社

19.《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王珂/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

20.《中国80年代政治改革的台前幕后》,吴伟/著,新世纪出版社,2册。

21.《中国革命简史:从孙文到毛泽东》唐德刚/著,远流文化

22.《国民党员毛泽东》李戡/著,明报出版社

23.《一位藏族革命家》梅·戈尔斯坦/著,香港大学出版社

小编搜寻了一下历史记录。找到几篇旧闻,分享给诸位书友。小编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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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崇义:我能用书“杀人”吗?

杨潇/文

2009年6月5日,48岁的冯崇义即将走出广州天河火车站海关的通关通道。他从香港回来,箱子里装着二十几本在那里买的书,人都已经到了通道尽头,突然被叫住了。

对内地客来说,这一刻都总是令人忐忑的,过来人在网上传授经验,教大家如何才能被海关忽略:不论带什么书,过关时不要显得慌慌张张,放轻松点,随人流往前走,不要东张西望,也不要趁人多不把行李放到检查机上,这是最愚蠢的行为,反而容易吸引海关的注意……

冯崇义并没有想这么多,在香港时,他已经把一些最“敏感”的书籍打包邮走,剩下这二十多本,是他看来比较“安全”的——即便被查也不担心,海外的朋友告诉他说,最多扣在海关,等出关时再取。冯是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职教授,持中国护照的澳大利亚华侨。

从没碰到过这种情况

一位年轻的海关执勤者要求开箱检查,然后扣留了其中的11本书。冯崇义和随行的朋友据理力争:这些书是对他的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海关无权没收合法的私人财产。执勤者解释,这些书“违禁”。

“可是,是谁定的‘禁’?‘禁’在哪里?这些‘禁’是否合法?我根本无从知道这些‘禁’,‘违禁’又从何说起?”

小伙子显然很不耐烦,“哪些书该禁,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你别给我加码,你再闹把你也扣了!”

“他这就是惯常的威胁手段,多数人被他这么一吓,就害怕了。”冯崇义告诉本刊记者。他们不走,坚持要个说法。

一位看起来高一级的官员支走了小伙子,把他们单独带到一个屋子里。书被分成两类,两本属“明显违禁”,要当场收缴,而其余9本则还需进一步审查——而在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上,当场收缴的其实有3本,《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一书临时被划掉了,“你这就可以看出,他们是非常随意的。”冯崇义说。

这是一个长达两个小时的交涉,对方不断地请示上级,冯则“签了八九个东西”,还要按手印,“这在海外,都是先要自己律师看过的,不然你怎么知道自己的权利在哪里?”

“这一系列步骤,威慑力量很大。”冯认为,按手印尤其容易勾起中国人心底的某种恐惧。

冯一度试图跟他们沟通,是否可以先由海关代为保管这些书籍,等自己下次出关时再取,但遭到拒绝。“我那些不拿中国护照的海外朋友都可以的啊!”冯说,这种“歧视感”让他最终决定和天河海关对簿公堂,“我走了世界那么多国家,包括古巴,都没碰到过这种情况。”

他说,其实这是他第一次打官司。

内部规定

7月21日,冯崇义委托广州律师唐荆陵,作为他在广州天河火车站海关不服收缴书籍行政诉讼一案的代理人。第二天,他们再到天河海关交涉,23日,对方退还了9本书中的4本,但是还是收缴了其余5本,并提供了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还是没逃脱被没收的命运。

8月26日,唐荆陵受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状中,唐写道,海关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认定,更没有出示任何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仅仅根据所谓“内部掌握”收缴了原告自用的书籍,上述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收缴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第62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文字是这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那么,对于书籍这样的印刷品,由什么来界定“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呢?海关方面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海关总署还分别于1988年和1991年发布过类似规定,也即“办法”的前身。

检视“禁止入境”的印刷品,可以发现一些有趣的变化:在1988年,“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图书都属于禁止入境之列,到了1991年,后者消失了,而在2007年,前者也消失了,代之以“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在1988年和1991年,“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图书也都统统禁止入境,而到了1997年,这一笼统模糊的表述也没有了。

唐荆陵承认它“越来越有法律的样子”,但认为这个“办法”属海关部门的自行扩权,“你的上位法《海关法》没有授权你来审查言论呀!”并且,扣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换句话说,冯崇义被扣的那些书,到底是“危害……”呢,还是“攻击……”,抑或是“宣扬……”呢,海关给不出一个答案,这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应予判决撤销。

再者,公众并不知道是否存在一个禁止入境的书目,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在唐看来,“秘密的未经向公众公布和表明适用于公众的所谓内部规定(或者‘内部掌握’),不应该用来作为所谓执法依据。”

8月28日,唐荆陵接到了广州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这书可以当作砖头去“杀人”吗?

10月14日上午,此案开庭。天河海关有20多位当日休息的官员前来旁听,冯崇义和唐荆陵在庭上侃侃而谈。冯崇义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说起,一直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他还想接着说联合国两条重要的人权公约,被法官打断,“他说我扯远了。”

双方辩论集中在3个焦点上:海关扣书是否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办法”以及所谓“内部掌握”的名单是否涉嫌自行扩权、违背上位法?扣书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学术自由?在天河火车站海关的答辩状上,他们认为自己所扣的7本书,“均明显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内容”,有查验记录、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收缴清单、个人陈述、原告中国护照复印件、广九直通车票复印件、被收缴书籍等证据为证,而对原告做出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对于“审查言论”的问题,海关方面认为自己“不是在做言论审查,而是在做物品审查”,冯反问他们:“你认为我可以把这本书当作砖头去‘杀人’吗?你不做内容审查,你怎么知道我这本书会不会‘害人’?”

庭审持续了不到两个小时,法官没有发表任何看法,也未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冯崇义说,和海关打了这3次交道,“大多数海关官员态度蛮好的”,走的时候,他还跟他们开玩笑,“我这个案子要是赢了,以后可以减少你们多少工作量啊!”——在最热闹的罗湖口岸,日平均过境人数为24万。

官员们听了都笑笑,不说话。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10月23日

附录:冯崇义诉广州海关扣书案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崇义,男。1961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20****。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站1号,邮政编码:510610。电话:020-38772040。负责人:李娜,关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消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以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收缴原告个人书籍《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和以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收缴原告个人书籍《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的收缴决定。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持中国护照的澳大利亚华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兼职教授。

2009年6月5日,原告从香港乘火车回广州,因学术研究需要在香港购买的二十余本有关中国历史和中国问题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随身携带。原告在广州天河车站海关通关时,被告海关值勤人员扣留了其中的《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等十一本书。原告奋力交涉,详细解释这些书是对他的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的学术著作及研究资料,而且是合法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没收合法的私人财产是很严重的事情,海关无权这样做。海关值勤人员给出的理由是“违禁”。原告质问谁定的“禁”?“禁”在哪里?这些“禁”是否合法?公民根本无从知道这些“禁”,“违禁”从何说起?海关值勤人员说,哪些书该禁,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经过大约两个钟头的交涉,海关值勤人员将这十一本书分为两类,其中的《解构与建设》和《中国改革的末路》两本以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当场收缴,其余九本以《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扣留审查。

2009年7月22日,原告再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海关值勤人员2009年7月23日退还了《失踪者的足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青年思潮》、《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党内觉醒者——李昌在中国改革年代》(上、下)四本书,收缴其余的五本,并在收回《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后向原告提供了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

在上述过程中,原告的私人物品受到收缴和扣留,未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和法律认定,更没有出示任何公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仅仅根据所谓“内部掌握”收缴了原告自用的书籍,上述行政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出具车关缉字[2009]8号《收缴清单》,决定收缴原告的个人书籍《解构与建设》、《中国改革的末路》各一本;出具车关缉字[2009]13号《收缴清单》,决定收缴原告的个人书籍《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从五四到六四—20世纪中国专制主义批判(第一卷)》、《毛泽东皇权专制主义批判—剖析“秦家店”》、《非暴力抗争与宪政改革—论中国民主化之路》各一本。上述收缴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未查明和告知原告上述物品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因此,被告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执行公开之法。秘密的未经向公众公布和表明适用于公众的所谓内部规定,不应该用来作为所谓执法依据。国家在海关管理上,的确拥有在有限的场合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物品进出境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并不是可以听凭一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使用,那样的使用只是权力的滥用,就丧失了所有的正当性。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并不支持这种滥用。在本案中,被告这种以一小撮人的“秘室决定”代替国家法律的做法完全背离了法治原则。

退一步讲,即使海关可以正当地拥有审查自用书籍进出境的权力,该权力也应该是以事先公布的禁止进出境书籍清单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在临时进行随机性的审查。

其次,该收缴清单所引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原告显然不属于未成年人,从上述被引用适用的法律推断,被告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认定为精神病人,上述做法极大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和荣誉,被告应该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是一名享有国际声誉的中国学家和历史学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位中国现代史博士,长期从事现代中国史及当代中国的思想文化和政治变迁的研究,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著作十多部、学术论文六十多篇。原告所购买和携带的上述书籍,是严肃性学术著作和资料,并且是原告所在学术研究范围内必须参考的书籍,被告收缴上述书籍不单侵害了原告的个人权益,还损害了学术的自由交流,明显有背于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并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冯崇义

代理人:唐荆陵

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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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扣“禁书”,依据在哪里?

杨整/文

一位学者购自香港的多本学术著作,在进入广州时,被海关认定是违禁印刷品。当这位学者要求海关公示禁书目录及具体依据时,海关称这是保密的。

没有公开的内部文件,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位学者和海关打上了一场官司。

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从海外购买的某些书籍,在进入中国海关时,却因涉嫌违禁印刷品被查扣。大多数人选择了接受,但知名学者冯崇义选择了打官司。

这位学者持中国护照,现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兼职教授。

禁书目录是保密的

6月5日上午,学者冯崇义在从香港进入广州天河车站海关的例行检查时,被海关工 作人员查扣书籍。被查扣的是11本购自香港的学术著作,包括《解构与建设》、《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等。海关 的查验记录称所扣留的书籍涉嫌违禁印刷品。

冯崇义向海关工作人员解释,这些书均是香港正规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这些书大多是由中国国内学者撰写或编著的中国现代史研究著作,只是因为各种原因在港台地区出版。而且对自己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2小时后,沟通宣告失败。冯崇义当即追问海关工作人员,谁定的“违禁印刷品”?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海关审查书籍”是否合法?公众从何处知道具体的“违禁”内容?

海关工作人员解释: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 握。据南方周末记者从海关内部人员了解,在海关入境现场重点查验房有一份内部的违禁印刷品目录清单,查获可疑书籍时,工作人员可将书名输入电脑查询核对。 但该查禁目录即使对海关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都是保密的,更遑论对外公开。

一个半月之后,冯崇义再次来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最终,他要回了4本,但其余7本书仍被查扣。

湖南长沙《晨报周刊》文化版编辑袁复生与冯崇义有同样遭遇。7月底,袁复生获邀 参加香港书展,在书展上淘到了《拒绝遗忘》、《江户四十八手》等4本书。在进入广州海关时被查扣。袁向海关人员解释,《拒绝遗忘》在1999年就已由汕头 大学出版社在内地出版过,只是数量少比较难买到,完全属合法出版物。但海关仍以查扣禁书处理。

保密的内部规定可否作为执法依据?

沟通无果后,冯崇义把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告上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海关撤销收缴决定并公开道歉。

此案在10月14日开庭,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海关扣书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海关审查禁书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有否公布于众?

原告冯崇义认为海关审查书籍内容属于越权行为,海关法第二条中所提及的政府授予海关权限并没有包括对出版物内容的审定权限。原告还提到,海关也没有公布具体的审查禁书标准和清单,让公众明白哪些属于违禁印刷品。

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在答辩状中称,此案中所收缴的7本书均明显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所列的禁止进出境物品,海关是依法予以收缴。

但冯崇义认为,海关的收缴清单上并没有查明和告知,他的书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他认为,广州天河车站海关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入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应予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他还认为,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对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有过定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当属违禁印刷品。但什么是违禁印刷品,应该有个公布于众的目 录,否则公众无从遵循。而现在,海关查扣“禁书”的目录却是秘密的内部规定,这有违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当前中国的法律框架, 是不支持这种权力滥用的。

国内获奖作品被海关认定是“色情淫秽书籍”

调查中发现,福建青年作家陈希我遇到的情况更为奇特。2007年12月,台湾一家文化公司出版了陈希我的小说集《冒犯书》繁体中文版后,给他邮寄了12本样书。

福州海关查扣了样书,称繁体中文版的《冒犯书》属淫秽书籍。

陈希我询问海关:“判定《冒犯书》为色情淫秽书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州海关答复:“海关印刷品监管审查具有涉密性和特殊性,具体依据无可奉告,海关历来都是这么做的。”

其实,《冒犯书》早在台湾出版之前已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值得一提的是, 繁体中文版《冒犯书》中的10篇小说,均在《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天涯》等大陆知名文学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书中的7篇小说还曾经获过“华语 文学传媒大奖”提名奖、福建省“百花奖文艺奖”等多种奖项。

2008年初,陈希我将福州海关告上法庭。

让陈希我失望的是,案件一审二审都判其败诉,他的小说集《冒犯书》被判“宣扬了淫秽行为”。不仅如此,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在审理案件时,均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公开审理。

陈希我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虽然终审败诉,但他还会继续申诉。同时,他已于8月初致函全国人大,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对保密法修改起到借鉴意义。

北京市高院曾认为海关禁书无据

冯崇义的官司胜败难卜,陈希我的官司已经败诉,而有同样遭遇的律师朱元涛曾经打赢过这类官司。

7年前,北京律师朱元涛从香港带回《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一书,在北京机场海关过关时被查扣。他在北京二中院起诉了首都海关。此案被称为首起海关审查违禁印刷品引发的诉讼。

朱元涛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指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判处首都机场海关撤销查扣决定,朱元涛胜诉。

除了胜诉的结果出人意料之外,北京市高院还在审理阶段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对于印刷品进出境问题,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名单,仅有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为据。

朱元涛以为,凭着这一纸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他可从首都海关拿回被查扣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一书。但两个月后,北京市高院又对此案作出了改判,重新维持了首都海关没收该书的行政处罚。

七年后的今天,违禁印刷品的名单依然没有公之于众。

媒介法学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教授指出,对于海关那些比较模糊和粗疏的规定,人们有理由要求相应部门公布具体标准,甚至违禁物品目录。

他认为,海关对出版物的查禁显得缺乏严格程序。虽然也有专职人员审读、领导审批的手续,甚至还报告了海关总署。但是,出版物是一种精神产品,它的内容是否合法需要严格鉴别,往往涉及许多专业学问,并不是普通的海关官员所能胜任的。

他还认为,对具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实行限制,禁止滥用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是世 界各国的通例,中国政府业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有规定。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实施限制的公共权力必须依法 授予,限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并公示,公民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国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 作为制裁的依据。

来源:《南方周末》20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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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书”过关诉讼始末

李宗陶/文

零点已过,首都机场依然灯火通明。律师朱元涛乘坐的港龙航班已由香港抵达北京,他取完行李箱,准备出机场。这时,一位40来岁的机场海关女关员请他停步。她先用仪器扫了一遍行李箱,随后,决定开箱检查。打开箱子,一本2000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以下简称《红》书)赫然放在最上面。没有任何提问,也没有翻阅,女关员简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这本书是朱元涛花175港币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刚看了三分之一。他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问道:“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请问海关按什么规定没收?”

女关员忙着检查别的旅客,没有回答。

“你要没收也行,但总得给我出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

“有意见的话,明后天来找。” 女关员不愿意出手续。

“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

女关员于是拿出了“海关代保管物品、扣留凭单”,划去了“扣留”字样,填写了《红》书名称、数量等栏目,又注明“待审”二字。

这是2002年8月5日凌晨。一个“没收”的简单动作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的行政诉讼。

“我要打官司”

10月9日,朱元涛在趋车前往首都机场的路上。在他多次与机场海关联系、要求发还《红》书之后,海关去电请他面谈。“时间不算,我得交过路费,还有油钱,”那是一种平民都有过的无奈的体验。朱元涛告诉记者,然而,一种“胸闷”的感觉让他决定:继续。

受理科,一位审读此书的海关人员告诉他,发还此书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他接受没收《红》书的事实,不必启动更多的行政执法程序。

朱元涛不同意,要求按程序执法,出具行政文书。海关人员于是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内容包括:因“入境时随身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关申报,被查扣”,属“走私行为”,“拟依法作没收上述书刊的行政处罚”等。海关人员还告诉他,这个决定是和北京海关商量过的。

朱元涛则递交了一个给机场海关的书面“意见”。他说:“是没收还是发还,有待于贵关的审读结论,有几点想法供贵关考虑:

1、《红》书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据介绍,作者高华是以这一学术成果被南京大学历史系评为教授的;

2、《红》书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而非其他对我国我党存有偏见的出版单位;

3、据中央文献研究室介绍,《红》书一大特色,是所有资料均源于国内的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海外资料和内部资料;

4、《红》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延安整风,这一段党史详情,既为我们所关心,又为我们所不知;作为一个对党史有浓厚兴趣的党员,试图通过多方面阅读了解、学习党史并不为过。

5、对《红》书的鉴别,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不应局限于个别词句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听取相关权威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天,朱元涛又书面向机场海关邮送了《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申辩》。他说,走私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而他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的行为,何谓“走私”?

他同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包括:旅客如何判明自己携带入境的印刷品的性质?审查印刷品是否允许携带入境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对货物进出境,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一系列的《目录》,印刷品等进出境是否也有类似的《目录》?他再次请求机场海关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将《红》书发还。

机场海关对此没有回应。

12月17日,机场海关再次打电话请朱元涛过去,告知他:经最终研究(10月21日,首都机场海关经北京海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递交请示,同时将该书送海关总署审查。11月1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同意对该书做没收处理)决定,还是要没收《红》书。按程序作了笔录以后,朱元涛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元涛不服,表示要打官司。机场海关明确表示:非常欢迎。

记者致电北京机场海关,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没收了“禁书”的人大多数都气呼呼的,嚷着要打官司,但实际上从来没人真打过。为啥?“为几十元上百元的一本书,犯得着吗。”

朱元涛在胜诉第二天接受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打这个官司,主要基于三点:一是书没看完,有点窝火,这样的处理程序,他不满意;二是打这个官司有宪法意义,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制建设,而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或规定到的内容,行政机关是不允许做的。三是很明显,带书入境的人现在无从知道哪些是属“禁书”之列,“知情权不是空的”,朱元涛说。

2003年1月1日,朱元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首都机场海关。

三大争议焦点

2003年2月24日,有着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的朱元涛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在法庭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携书入境是否应当申报;《红》书性质如何确定;原告是否属于“走私”。

首都机场海关称,经海关审查,《红太阳》一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朱元涛携带该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海关法处罚细则》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原告则认为,该书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关时都要进行申报,海关并无明示,且海关没有受理此类申报的窗口,故携带该书入境未申报的责任不在行为人一方。

朱元涛对进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他说,根据公安部网站公布的数字,从2001起,我国每年进出境的人次已过2亿。显然,要求每一个进出境人员申报携带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基于此,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颁布。但目前,公众无法看到有关印刷品等进出境的类似《目录》。

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大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元涛败诉了。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广汇新民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对何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有明确规定:“(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首先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因而,对《红》书的性质判定是本案回避不了的问题。

采访中,首都机场海关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红》书的定性是比较慎重的。从8月5日扣书到12月收到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历时三个半月,经历了审读、判断、请示的过程。仅审读,就花去一位贾姓同志11天的时间。但朱元涛认为这种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学者许纪霖认为,《红》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2000年3月出版后,广受读者欢迎,曾得到包括杨振宁、王元化、陈方正、吴敬琏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许多高校的图书馆里,这本书可以自由借阅。因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重印了此书。

他说,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华花了20年心血研究、写出的几十万字的学术著作,仅由一个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态度是:一开始有些紧张,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高院终审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高院终审判决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


来源:《新民周刊》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