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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年,直隶、山西等华北五省爆发有清一代最严重荒灾,史称“丁戊奇荒”。大量难民流入京、津两地,直隶总督遂将天津粥厂增设至12家。当时粥厂,除了施粥赈济外,还容留难民居住,故而也可视作是临时性的贫民窟。

设在天津大悲庵附近的保生粥厂是12家粥厂之一,专门收养妇孺,大约居住妇孺二千余人(一说三千余人)。这个名叫“保生”的粥厂,最终却变为杀生的地狱。

光绪三年十二月初四日凌晨,粥已煮好,各棚灾民正在领粥,突然粥厂西北角烟雾缭绕,瞬时燃起熊熊大火。当日西北风呼啸,大火趁着风势迅速蔓延。粥厂中一时大乱,蓬头赤脚的妇女带着幼儿争相外逃,但通道狭窄,拥挤异常,很难逃生,而一些难民好不容易逃到门口,看门人却不肯放出他们,更将唯一的大门锁上。于是,“各人被烟迷目,人多跌倒,俯首听烧。然虽死在目前,而姐弟子母,仍互相依倚,有以额颅触母,有以身体庇子,其死事之惨,实难言状”。(据1878年1月25日《申报》)

这场大火造成巨大伤亡,保生粥厂的灾民仅有三四百人获救。后经清查,共收得尚具人形的妇女幼孩尸体1019具,总死亡人数应在二千人左右。

保生粥厂本是借用大悲庵的房舍,后因灾民众多,不敷应用,便在旁边搭盖临时“蓬寮”(棚户)。《申报》对此描写道:“(蓬寮)上系篾席盖成,外墙范以芦苇,里面彼疆此界,仍以篾席间之。计厂一所,内分百数十棚,南向六十余棚,北向数与相埒。南北棚后,各留一通道,以为进出之地,计一人独步则宽,两人并行则隘。”这样的贫民窟,充斥着篾席、芦苇等易燃材料,极易起火,而且狭窄拥挤,一旦起火,极难逃生。

最令人不可思议也出离愤怒的是,大火发生之后,看门人竟然锁上大门,不让灾民逃出门外,他为何如此做?

学者李文海发现,看门人之所以采取如此丧心病狂的做法,乃是因为清政府对灾民一直持有严重的戒备心理,生怕灾民为争取最低生存条件而闹事。当时清政府的政策是:“驭饥民如驭三军,号令要严明,规矩要划一”。在这种维稳方针下,粥厂灾民不能随意出入,出入有定时,或鸣锣为号,或击梆为记。而看门人在大灾发生之后,仍然恪守维稳信条,锁死惟一逃生大门,终于让保生粥厂彻底沦为杀生地狱。

如此惨痛的灾难发生之后,仅仅处理了两个粥厂委员,也不过是 “ 革职永不叙用”而已。至于其余涉事官员,从直隶总督李鸿章、筹赈局会办如山到津海关道黎兆棠等,虽有上谕“一律交部议处”,最终也不了了之。其中的涉事官员黎兆棠,不久后竟然还升官了,迁任直隶按察使。

问责虽走过场,维稳却须铁腕。保生粥厂大火后,清政府担心再发生类似事件,竟关闭天津所有粥厂,难民发给高粱一斗五升,统统遣散。原来藉粥厂勉强度日的六万难民,再度流落街头,“鹄面鸠形,目不忍睹”,不少人贫病交迫,冻饿而亡。据学者王林统计,大火后的整个冬天,保生粥厂烧死者、各粥厂内外死亡者、养病房死亡者、冻饿路毙者,累计死亡上万人。

在这个残酷驱逐难民的寒冬中,民间贡献了一丝暖色。譬如有个绰号“老爷庙”的人,召集伤残予以救济,“由二三百至一两千文,并棉衣裤各件不等,大约视其亲人之焚死多寡,定赏恤厚薄也。”

那么,清政府为何要在大灾之后驱逐难民?日本学者寺田浩明论明清社会秩序的“拥挤列车模式”,或可提供一解(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理论并非专为保生粥厂而阐发)。

寺田浩明发现,在明清社会,秩序存在乃是以“不确定的权利”为基础,这就好比在拥挤的车厢中,没有人可以声称自己究竟应该占据多少空间。由此也制造出特定的权力结构,即一个对所有个别主体的利益主张都不给予确定性,或更确切地说,通过将个别主体的利益主张视为“私欲”加以制约,从而营造整体秩序的逻辑世界。于是,社会成员被置于一种不具有个私的利害关心和个体意愿的状况中,而权力则是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者,可以根据统治的实际需要,对个体利益任意予取予夺。

正因如此,清政府在保生粥厂大火后,不会将灾民的利益或者说权利放在第一位,而是从统治的整体利益出发,关闭粥厂,驱逐难民,将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其实何止萌芽状态,早已燃起熊熊大火了。

而中国传统对贫穷的认识,则是清政府如此处理的文化深层结构因素。如学者梁其姿发现的,在传统中国,贫穷在积极意义上是一种清高的文化地位(所谓“贫者士之常也,死者人之终也,处常得终,当何忧哉?”),在消极意义上也不过是一种人伦缺憾(所谓“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直到宋代才有了经济社会性的意义,但也不过将贫穷视作一种可厌的社会问题,它可能危及统治因此需要进行控制。当然,传统中国文化中也一直有“仁”的观念,对生命是重视的(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因此,统治者即使不从统治利益出发,受“仁”道之影响,也可能对辗转沟壑的贫民施加援手。但这本质上仍是一种基于道德考量的施受关系,也即是说,在传统中国,官方对贫穷者也会进行施恩式的照顾,但从未有过基于权利角度的救济。

这就和西方关于贫穷的权利学说及相应制度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最脍炙人口的莫过于马歇尔在1950年提出的公民权的三分法: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民事权利指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政治权利指参与政治的权利;社会权利则是“充分分享社会遗产并按照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之最密切相关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可概括为享受教育的权利与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从这种权利学说出发,摆脱被强加的贫穷状态是公民的正当社会权利,而这也对应着政府的责任与义务。贫穷者得到救济是其基本权利,不是被施恩,也不能被以整体利益的名义剥夺。进言之则是,“个人权利既是目的也是社会得以脱离贫困、走向繁荣的手段”(哈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