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则来自人社部的“工人要参与管理企业,共享企业利润”的消息刷遍朋友圈,工人即公司企业的职工,可以民主管理民营企业吗? 让我们用《公司法》来分析分析。

先看看这则消息是如何說的: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现场会”上表示,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他还指出,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这则消息說了几个要点:

1、是民营企业而不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

2、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3、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那么民营企业中职工可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并且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是个经济学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相对的是国有企业,没有国有成分投资的,都可以称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由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的,可以是民间自然人或者法人。其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体、合伙或者采用公司形式。

为了更便于讨论,我主要从绝大部分民营企业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谈职工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个组织架构中是否可以参与企业经营。

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中,职工可以参与公司管理吗?

我们知道,我国的《公司法》  指的公司是股东出资设立的,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形式。也就是說,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设立公司后,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公司架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择董事会成员是股东会的主要职责,也就是說,公司是掌握在股东会手上的。在股东会选出董事和董事会后,董事会成为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的授权下进行公司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可以聘请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日常的管理。

所以說,依照我国的公司法, 公司的管理是由股东会授权下的董事会来执行并由董事会聘请的公司各个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好像并不是人社部副部长所說的一般职工。

人社部所說的职工,是否可以参与管理呢?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这里的职工通过工会,与公司就职工的重要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似乎并没有成为公司参与管理者。

该条后一款,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就是目前,职工可以参与管理的方式:在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由工会发表意见,同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如果,这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那么,这就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

职工是否可以共享企业的成果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额享有分红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职权中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最终享有分红的权利也享有公司最终的资产处置权。

公司的职工依照自己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按照公司的规定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当然,如果职工与企业签订共享企业的成果的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当然可以享受企业的成果。

当然这是合同的约定,而不是行政的强制。

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采用了有限责任的公司的形式。而对于其他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来说,出资人既是老板也是劳动者,当然其管理企业和享受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时的身份是出资人,而不是劳动者,作为劳动者,老板给自己发工资也是行使管理权的方式之一。

据说华为这样的公司已经实行了全员持股,如果所有职工都成了股东,那所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也有可能,但这样的管理也是在公司法的规定下,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管理下,行使股东的权利。

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职工是否可以民主管理民营企业并享受企业成果的答案。当然,在党的领导下,修改一下公司法也是没有什么困难的,修改后如何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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