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失踪了二十年,最近被抓,这件事通过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已经人尽皆知。但劳荣枝在程序上的失踪,则是昨天刚发生的事情。

一、接受委托

12月6日,当劳荣枝的二哥通过微信找到我助理时,我还有点怀疑真实性。直到他加我微信并详述要委托我的诚意,我才考虑事情的可能性。

助理和我的朋友劝我别接。因为这个案件舆论负面比较大,他们怕连累到我,这个我理解。但我一向喜欢挑战,知难而上,不顾及名利。我在律师界特立独行,早已不需要这方面任何名声;财务上,我也已经自由,不用再为钱工作,最近都是佛系接案。那么,我为什么要考虑接呢?

这个案件还是吸引到了我,因为媒体的报道有很多疑点。劳荣枝就像一个谜,所有的报道都无法解释其犯罪动机,甚至无法说清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犯罪。而我一直是研究疑难证据问题的,这是我的学术爱好,与罪错无关。能亲手接触第一手材料,机会难得。加上,劳荣枝的二哥很诚恳,所以我答应会见后再说。

当然,作为律师,应该为委托人负责,尽最大限度地在法律框架内,忠人之事。尽管媒体已经有太多报道,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劳荣枝现阶段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她当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也有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即使十恶不赦,这些基本的权利都不能剥夺。

12月10日晚上赶到南昌

12月9日,我接到劳荣枝家属于前一天寄出的授权委托书,12月10日赶到南昌。鉴于委托人的经济状况,目前没有收取费用。

会见前的一天晚上,我把所有搜集的劳荣枝案的媒体材料又看了一遍,包括网上公布的法子英案的判决书全文。法子英供述的几次杀人,劳荣枝均不在现场,那么,劳荣枝是绑架罪、抢劫罪的共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她是否知道法子英杀人的事情?如果知道,那她又是多大程度上参与的呢?这些仅凭媒体报道是无法得出结论的,必须通过会见,以及后期的阅卷,综合全案证据才能判断。如果媒体可以审案,还需要法院干嘛?

二、会见受阻

12月11日上午八点,我准时赶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前几天,我跟劳荣枝的家属反复确认,她刑拘后被关押在这里。

早上八点赶到南昌一看

但是,诡异的事情发生了。在我提交整套委托手续和律师手续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工作人员说,查无此人。

我向劳荣枝家属要来办案警官的电话,一位是黄警官,一位是万警官,是他们通知劳荣枝家属,说劳荣枝被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并且要求劳荣枝哥哥到刑侦支队签收书面通知的。两位警官都接电话了,当我说明来意后,他们均表示,要向领导请示汇报。我又通过短信再次说明了我要求会见的诉求,黄警官回复说:我要跟领导汇报一下。然后,就陷入了漫长的等待。

上午等待了三个半小时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会见,需要办案机关批准外,其他案件都是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会见。本案的会见,不需要批准。

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两个小时,三个小时……我几乎每隔几分钟就给两位警官打电话或发短信,但后来均无回复,一直等到上午下班。

南昌一看竟然查无此人

中午十一点多,我见到从九江赶来的劳荣枝二哥、二姐,他们对律师不能会见也颇为疑惑。办案民警通知他们来存钱存衣,他们在家属接待窗口,也是被告知“查无此人”。这种特殊情况,只有我在办理中纪委案件时遇到过。

三、辗转奔波

中午,我与劳荣枝家属去了南昌市公安局,我在信访接待室填写了反映情况的单子,要求接待人员尽快向领导汇报,因为不予律师会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希望,越是重大案件,越要慎重,不要公然违法,制造法治的反面例子。

中午赶到南昌市公安局

随后去了信访接待室外

填写的情况反映

接着,我们又去了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刑侦支队,家属见到了办案民警黄警官。黄警官对我特别提防,让家属单独进去聊了一会儿。后来得知,除了签收《拘留通知书》外,还要他们保证,不对外透露相关情况。我看到的《拘留通知书》上,赫然写着,劳荣枝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于11月28日中午11时被刑拘,目前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落款处还有南昌市公安局的公章。

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我当面问黄警官:请问为什么不让律师会见呢?他脸色一变:“注意你的态度!都说了跟领导汇报了!”至于我后面提示他的这种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不再回应,留给我一个后脑勺。黄警官从家属手上拿了衣物,说他会带给劳荣枝。可现在又不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何要限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呢?

赶到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随后,我带家属到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我向接待人员反映了公安机关不让律师会见的情况,接待的老同志认真地做了记录,并复印了《拘留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表示会尽快向领导汇报再答复我。

又是一个请示汇报!

四、躲猫猫?

下午三点,我们再次返回看守所。上午接待我的工作人员看到我都笑了:又来了?协调好了没有啊?

下午再到南昌一看

我提交上《拘留通知书》,“你看,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劳荣枝关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盖的是南昌市公安局的公章啊。”她很和气,但也很无奈,“可是我们系统上查不到啊!”

我问:“能不能把你们领导找来?”

终于来了一个领导模样的男子。他说的倒是蛮实诚的:“吴律师,我们查了,是有信息录入,但人从来就没有关进来过,这么大的案子,我们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骗你啊。”

看来,是办案机关跟我们在玩躲猫猫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4小时内送看守所,24小时通知家属,律师可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这里都形同虚设。

给办案民警打电话,依然是没人接。我当天给他们俩打的电话,没有一百也有几十,但除了开始接通过几个,后来他们的手机仿佛挂在树上一样。劳荣枝,就这样在南昌市公安局失踪了。

五、关于媒体报道

大家也许看到了不少关于我接手劳荣枝案的媒体报道。但这并非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主动接受过媒体采访。若不是因为上午会见受阻,在朋友圈发了牢骚,目前阶段我不想对媒体说一个字。所以有关媒体的报道,我一条也没有转发。

劳荣枝二哥告诉我,这些天来,他们承受了太大的压力。因为媒体的报道,把劳荣枝描述成一个十恶不赦的女魔头,一个杀人犯。但在他的印象里,劳荣枝是一个善良的性格随和的人,在遇到法子英之前,没有谈过恋爱,而法子英是有着黑社会经历的人,两个人的出身和为人截然不同。他不相信自己的妹妹会杀人,街坊邻居也不相信,因为他们对劳荣枝的印象都很好。劳荣枝的二姐,对无良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深恶痛绝,她拒绝接受一切媒体的采访,并希望律师也不要接触媒体。

我理解他们因为这件事遭受的伤害。但我并不排斥一切媒体,因为当办案机关违法办案时,舆论监督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我希望媒体的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既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尊严。毕竟,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我们不知道劳荣枝遭遇了什么?有没有被法子英诱骗?强迫?胁迫?从一名小学老师,变成凶案疑犯,难道期间没有疑点吗?一片喊杀,绝不是法治社会的常态。所以,我希望媒体能口下留情。

不过,目前跟我联系过的媒体,绝大部分,都还是充满善意的。他们也表示,无法理解南昌警方在这么重大的案件中,会采取这种限制律师会见的做法,程序瑕疵留人口舌干嘛呢?至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当然,限于当前舆论导向,他们在报道中不会提及程序违法,至多说我“会见未果”。有记者悄悄跟我说,“难道这不是基层常态吗?”

六、后续波折

今天上午接到南昌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控申)电话通知,经他们核查,劳荣枝并没有关押在南昌第一看守所。至于人在哪,他们也不知道。问题是警方《拘留通知书》白纸黑字红章,写着关押在南昌一看。这种矛盾,如何解释?南昌市公安局不是公然违法又是什么?

今天中午南昌市公安局的通告

昨天我已经想到南昌市公安局会以几种策略应对,但没想到他们竟然选了最下策的一种。有几点需要澄清:1、南昌市公安局口口声声说劳荣枝羁押在南昌一看,并白纸黑字给家属发了《拘留通知书》,但我昨天上午和下午两次去南昌一看,南昌一看的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均告诉我,系统查无此人,而且劳荣枝从未被关押在那里(有录音),今天上午南昌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也正式告知我,劳荣枝并没有关押在南昌一看。这岂不矛盾?如果人关在南昌一看,为什么嫌疑人家属去存钱存物,也是查无此人?2、家属见不到嫌疑人,律师也见不到嫌疑人,怎么判断嫌疑人拒绝律师辩护是其真实意愿,还是受办案部门的压力后被迫做出的?12月11日上午我申请会见时,并没有说嫌疑人拒绝律师,而是说要请示领导,为此我等了一天,难道请示领导后研究的结果就是嫌疑人拒绝辩护吗?这跟昨天告诉我的理由完全矛盾。3、指定辩护通常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形下,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在第一时间就委托了律师。众所周知,指定辩护律师的责任心、办案能力都广受业内诟病,如此重大案件,办案单位指定律师,搞内定,能服众吗?你们说12月12日已经提供法律援助,请问是在南昌一看还是在刑侦支队会见的?为什么不说明?有什么藏着掖着的呢?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南昌公安 你们到底在怕什么?

我曾代理过不少故意杀人案,仅在江西就至少有三起,而且都到了江西省高院。所以,对江西的法治状况,我还是有发言权的。而我研究刑事诉讼法二十多年,也希望通过办案实践,去推动程序正义理念在地方的普及。

我不敢说该案会有什么结果,但我在接手时,就已经下定决心,一定会秉持法律人的公心,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我反对媒体炒作,但更反对违法办案。我希望这个案件,可以成为好的法治教材而不是反面教材,我们法律人的所作所为,也能为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留下那么一点印记,对后人也有一个交代。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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