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
作者: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来源日期:2011-12-27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7 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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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上)
姜晓星(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如果处理好了,等于政府可以正面面对一个中间组织,一个民间组织,不管结果怎么样,能够跟民间的村自治组织对话,这个意义非常重要。
这个事意义非常大,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 30 年前的小岗村。小岗村严格来说还是有先前经验的, “ 文革 ” 之前曾经搞过包干。而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对话则少有成功的先例。
学者孙立平讲的现代化为什么断裂,崩溃是怎么回事儿,以色列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在 40 年前曾经详细地讨论过新兴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断裂与崩溃问题。就是现有的传统体制容纳不了新的现代性元素,包括新的社会动员方式及新兴的社会组织形式。最后便形成这样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个强大的行政体制却要面对一群毫无组织毫无具体目的的个体,也即所谓 “ 乌合之众 ” ,久而久之,问题并没有得到纾解,怨愤积淀在每个个体的心理,大众也更多地采取围观的方式,所谓 “ 搭便车行为 ” ,每个人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任。这样下去,社会的细胞都丧失了参与社会的预期,像败血病一般坏死过去。
事实上基层政府的行为一直存在一种潜在博弈,我的乌纱帽和这件事的处理,哪个能够摆平,尽可能拖,把这个事情化小。如今的政府是很自信的,因为他的财政收入很大,并不怕花钱。凡是用钱摆平的事对他都不是一个事。作为一方官员来讲首先想的不是花钱不花钱的事情,他想的是乌纱帽,这个事尽可能不要让上面知道。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要有一个特别大的理念转变,我们怎么看待社会组织、中间组织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政府一谈到组织就认为是负面。其实各种中间组织,基层社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反映各种多元的社会诉求,其往往是有具体目的的,行为也是理性及可以预期的,只要我们的体制能够容纳它,就会使其负有法律责任,其内在的自组织性也会约束其行为更加理性。最终也可以实现与其的理性沟通与对话。因此不能依照传统的看法,总是将其视为负面的东西。
但是我们的理解,老是把他们当成敌对势力,所以我们到处看到的都是暴民,到处是群体事件。一开始我也不把乌坎事件当回事儿,认为最后都是暴民一哄而散,闹了半天不了了之。但是这一次不一样,这个村子天然有一种宗法的联系,这是基层组织最初的联系。我觉得这个东西是最重要的,要正确认识现代化过程中我们的体制要能够容纳新的社会元素,我们能够容纳他们,使这个体制具有弹性,不要太僵硬。现在我们的体制太刚性了,我们政府有钱,有事花钱摆平,而且不是群体摆平,是一个个摆平,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促进不了现代化的进程。
如果我们总是不去承认这样的中间组织,就会把社 会中各种多元诉求的群体推向一种非理性的反社会的情绪上去,就会没完没了地产生所谓群体性事件,而最尴尬的是在其中矛盾都集中于政府,可政府还永远找不到一个你可以对话的人,你都不能知道哪个是你对话的对象,这样下去,社会的整合将越来越困难。
乌坎事情广东省政府以这种姿态,能跟村里面的代表对话,能达到这一步,我觉得这是非常大的进步。现在知识分子圈里面都讲顶层设计,我觉得中国的改革往往在于底层的实践。我真希望如果能够深入这个案例,我觉得这个示范效应是很大的。整整闹了三个月,所有人都在看。如果这个事处理好了,别以为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纠纷解决不了,只要各级基层政府能够认真听取农民的合理诉求,并容纳一种新型的基层社会组织方式,我想这个问题至少是可以舒缓和预期的。我们当然不能对现实的改革抱有浪漫主义的幻想,但制度的变迁的确能够产生大家预想不到的历史结果。当年小岗村的事儿谁也没有想到能够做成,最后它却开启了未来 30 年中国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
乌坎事件的关键在于你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要有正面的看法,不要是负面的看法。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是多元的。我觉得乌坎村这次非常好,他们知所进退,不搞泛政治,只是主张具体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的行为,但我想,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步成熟,它们会慢慢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毕竟它们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毕竟还是寄希望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这就是共识。
陈坡(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乌坎村的土地问题应该说是近 20 年来最关键最核心的,也是关系到公民财产的最大问题。近 20 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成为各级官僚把土地当作他们任意处置的一笔最大的财产。乌坎事件处理问题的核心是什么?乌坎村民要求查账,要求查 1992 到 2011 年间土地买卖的账目。地卖没了,农民所获甚少,巨额卖地款哪里去了,村民无地可种,何以为生?村民们深感危机,对未来的生计忧心忡忡。他们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在全国是有普遍意义的,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是九亿农民的权益问题。应该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
王至元(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
乌坎事件的转机让我们看到了正确解决问题的希望,但是,乌坎村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因为它涉及到多方面的重大而深层次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我只想简单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利益博弈与民主法治的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必然存在,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尤其尖锐而复杂;利益博弈要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有一整套的民主法治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法治就是用来解决利益博弈的,只有这样,才能以正常的方式解决永远存在的利益博弈。总之,从基层农村一直到整个国家,解决利益博弈问题都应当依靠民主法治。乌坎事件转机最重要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是遵循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利益博弈。
第二个问题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关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用地的权益应当归属农民集体(这种权益的一部分最终要分给每一个农户),既不归属国家,更不能归属少数村干部。然而,对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一般会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依靠健全的民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公共产权的公共性质。因此,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权益,特别是在集体用地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能否真正归属农民集体,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乌坎事件的导因清楚地表明,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如果不健全甚至缺乏(包括任期换届制度受到破坏),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会弱化以至改变。健全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的确确是维护农村土地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根本保证。
第三个问题是反腐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看到乌坎事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少数村干部严重腐败而滥用权力,大量侵吞了村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所以,通过治理腐败、维护城乡广大民众的正当权利,乃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的最重要条件。只有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包括建立充分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和各级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等)、坚决反腐维权遏制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才可能真正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李永忠(制度反腐专家)
应该说乌坎村案例也是我们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第一,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最基层的腐败,最直接地发生在群众身边,最直接地损害了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因而,也是最直接引起最基层群众的强烈不满、强烈反对,甚至是反抗。马克思曾经在 140 年前说过, “ 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 ” 我们把这句话放到现在来说,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对立物。对立是因为它最直接地损害群众的利益。
因为腐败对基层群众的损害最为直接的,因而基层群众对腐败的反对、反抗也最为强烈、最为坚决。毛泽东有一句话, “ 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是今天的革命向反革命进攻的需要! ” 那是我们夺取政权时候对群众力量的一种深刻地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可是,为什么我们改革开放 32 年来, 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甚至依然艰巨?关键就在于我们相当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把反腐败提到 “ 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 的高度来认识,还未能找到一种能够充分唤醒、组织、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并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和方式,人民群众还未能成为反腐败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乌坎村事件或者乌坎村这个案例,不仅让我们看到了群众在反腐败上的斗争性和坚决性,而且看到了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反腐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广东省委工作组的进驻是必须的,表态是正确的,措施是得力的。省委提出五条表态性意见,体现了执政水平和能力,也赢得了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要高度重视民心。毛泽东还有一句名言: “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 “ 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978 年 12 月 13 日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152 页 )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有很多事情之所以干不了、做不成、障碍重重,关键就在于这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相信群众,没有群众观念,不走群众路线。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提出 “ 乌坎转机 ” ,强调要 “ 扫除面对群众的敌对思维 ” ,既讲到点子上,又体现了群众观念的创新和执政能力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会得出一个比较好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模式。
所以说,尽管乌坎村事件中,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得晚了一点,但是它反映了我们在处理正视解决这种群体事件中,已经开始比较理智,开始站位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中,已经有所体现了。
第三,乌坎案例的启示
首先,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关于《巴黎公社》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 “ 社会像大企业一样,总是把适当的人放在适当的位置上,尽管有时候会发生错误,但是总能很快纠正过来。 ” 但是我们在太长的时间和太多的地方,用的是马克思早就抨击过的, “ 用等级授权制来代替普选制 ” !即使是村里的 “ 两委会 ” 选举,都要由上级先定框框定调子圈人头,以确保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意图实现。而场面上的既费时又费钱的所谓选举,不过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而已!不但选举不能真正体现(更不用说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且因为群众感觉不到自己的意志被代表,越来越不认可并排斥这种选举。
其次,群众的权利必须制衡掌权者的权力,权力才能真正服从老百姓的权利。只有真正地服从才会有真正的服务。为什么一些干部不会也不愿为人民服务?因为他知道他的权力并不来自人民,而来自上级领导。群众的权利制衡不了他手中的权力!这不是一个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
再者,掌权者的权力必须回归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群众的权利。民主选举、弹劾罢免是最好的权力回归权利。乌坎村事件有人把它仅归结为经济利益。但是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权益的诉求。
32 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 政治体制改革没有适时跟进,人民群众很多政治诉求,没有适当的渠道来表达、参与和宣泄。因此,八十年代就有 “ 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 的现象, “ 表达权 ” 因而首次进入十七大党代会报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必然会有多种利益诉求。如果没有适当的渠道,群众的不满会通过不同途径和不同形式顽强地表现出来。这不仅是群众经济上的诉求,也是需要有序参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愿望和诉求。
因此,我觉得乌坎村的案例,可以给我们新时期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和各级党委政府很多的启示。学界、理论界应该就这个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容应对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出现的突发情况,就能够通过改革来保持一种相对稳定,并通过这个相对稳定促进改革不断深入。因为,以改革求稳定,则稳定存;以保守求稳定,则稳定亡!
同时,乌坎村事件也说明一个问题。 30 年来, 我们有不少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却没有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以致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选人用人、舆论监督等等缺乏综合实验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进行试点。因此, 32 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上, 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小岗村那样的成功样板来拷贝复制推广。所以这么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虽然也有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胜利,但不足以集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胜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而综合性也大得多。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依旧只限于技术战术层面,只流于表层表面,而不敢 “ 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 ” 去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不仅会延时误事,而且其后果难以预料。
马晓力(中央统战部前副局长,电话采访)
一个不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注定要被人民群众抛弃,注定要被淘汰出局。要想挽救党,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坚决而义无反顾地反贪腐、搞政治改革、从严治党、依法治国、重振党心、重拾民心、恢复党的本色,给人民、给党员以希望,以信心。
“乌坎转机”是一个好的开端,是二十年来处理政治问题以谈判方式平等对待的罕有的突破。政改与反贪的动力在民间、在基层,不扫荡基层的贪污不法势力,国无宁日。现在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以此为经典案例,推动以民主法治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及官民纠纷。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这是推动社会政治进步的良好路径。广东是发达地区,其问题有典型意义。
高 锋(前外交官,电话采访)
12 月 21 日 ,令人注目的乌坎村村民维权事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省委工作组对当地维权要求的同情立场和当地民众的克制态度使这场尖锐危机得到软着陆,为理性、公正解决乌坎村的土地及官民对立问题创造了条件。
乌坎村事件很有代表性,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这类事情。不同的是乌坎村民这次表现出的少有的公民权利意识、强烈责任感和集体力量。在事件中,广东当局表现的负责态度和民主精神,终于使乌坎危机出现了转机。这是值得我们欢迎的。中国的地方政府如果都能像广东省委一样,对弱势群体表现出这样的同情与开放精神,中国就有希望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百姓的公民意识正在迅速增长。他们不再仅仅满足吃饱饭,他们要求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要求参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与“外来势力”或内部“一小撮”毫不相干。我们政府只要以民为本,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支持他们组织起来与贪官污吏作斗争,支持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平等谈判解决劳资矛盾,中国的事情并不难解决。这次乌坎村得以恢复正常秩序,也说明了这一点。
这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广东,而且在全国日益增多,到处可见。实际上国外也不少。还记得 40 年前,斯德哥尔摩当局为了建造地铁,决定伐掉几棵大树, 受到民众反对时,当局也派出了军警,结果激起更多民众的反抗,好多人还在树旁安营扎寨,成了报纸电视每天的头号新闻。最后当局只好放弃了伐树计划。报纸说,“从此政客们在城市建设中更加注意听取民众意见了。”其实,很多事情只要换位思考一下,人们就会有新办法新思维。因此我们不仅可以从乌坎事件中取得应有的经验与教训,也可以参考国外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努力处理好此类事件,以便使国家真正获得长治久安。
盛 平
陈有西律师是今年法律界“影响中国”年度人物,这几年在中国法学会、《蓟门决策》、人民大学等很多场合演讲中提出了对当前维稳方式的质疑。在广东省委作出对话决策的当天,陈律师就在微博上肯定广东的做法,认为这代表了未来中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的正确方略。我们听听他的意见。
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律师,越洋电话采访)
乌坎模式 可能会是中国未来治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折开端。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观察。
我这两年中到处演讲,一直就是传播的这种思想。对中国这几年错误的维稳方法,进行了反复的全面的分析。压服、哄服、离间、封闭、花钱买平安、封锁舆论、说谎、搞秘密监视,死不承认公权的失误和过错,动用警力打击露头者,分而治之、关上访人、办安元鼎公司谴送关押上访人、送进精神病院、甚至个别地方动用黑势力,暗杀、打死上访人,一切的一切,原因只有一条,就是把人民当成维稳的对象,当成潜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敌人。所采取的方法,都是“权谋式”的分而治之,而不是真正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
以往维稳的基本思路,就是淡化和作废国家司法的作用,加强行政权的调控和高压作用,动用政府财力,“花钱买平安”,希望通过行政权压服老百姓,哄服老百姓。很多热点问题,都不敢公开到法庭上去讲道理。作废国家司法,作废律师,不让法院介入处理严重的社会问题,指令法院不受理、不介入社会热点事件,不要司法审判,搞暗箱操作,用行政强权来对付老百姓,不让群众有一个合法讲理的地方。或者干扰、操纵法院,按权力者意志处理。法院只是听命于权力的办个后续手续,让其“合法化”的工具。以致矛盾越积越多,民怨日甚。这种完全错误的思路,只会越压越不服,越维越不稳。维稳思路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高压“维稳”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我国人民政权的本质特征;没有认识到信息社会、法制社会的基本民意基础;没有认识到中国面临的世界政治格局和全球化影响。一味迷信权力和警察、武警暴力、司法操纵的作用,迷信公权力的控制功能,把百姓作为如何“战而胜之”、“分而治之”摆平的对象。貌似聪明有办法,实际非常愚蠢短视。把群体事件中的群众都说成 “不明真相的群众”,有事就是“境外反动势力操纵”,而不去正视真正的民生问题和腐败问题、对底层民生剥夺过甚的问题,不去解决引发事端的问题症结。因为腐败普遍化,官场盘根错结,不敢真正面对群众的揭露和反抗,掀开底层的问题,根源全在上面。对百姓诉求寸步不让,露头就打,就是因为官官相护抱团腐败。
广东提级处理乌坎事件,可以有力地摧毁原来第一线的腐败关系网。相当于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但是这种做法,必然会迎来更大的挑战,必须有坚定的勇气和坚强的意志,还要有策略上的运筹。第一,这种方法同现在的维稳思路不合,社会效果都有在观察,反对的意见一定会不少;第二、民意的尊重和释放,会导致街头政治的萌芽,和平的请愿会增加,群众的民主诉求会进一步释放,会给一些攻击民主与法制方法的人以口实;第三,对群众作出的承诺,必然涉及对原体制内一些腐败分子的处理,对村干部死亡事件的调查会出现公权力的凶手,会引发更多的内部反抗和权力斗争,那些已经不干净的人一定会拼死挣扎,斗争会更加复杂化白热化。这一切,需要认真研究,正确引导。要主流观念的支持,要群众的理性配合,更要有主政者的坚强的决心,以使其常态化,法制化、主流化。
王占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书面发言)
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一、乌坎村事件有其全国性的制度根源,它的合理解决也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乌坎村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实际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也正是在于肯定了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虽然这一“临时代表理事会”将来肯定会为正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所取代,村支部将来也会重新选举产生,但是,如果没有意外,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肯定将会从此建立起来了。
乌坎村的这种转变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又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
这是因为,乌坎村事件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这就是:村民自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在村里真正当家做主的不是一般村民,而是村支书或村长及其助手;这些人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乌坎村事件也是因为村民对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发的。
进一步看,这种“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实际还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不难想象,如果遵循民主程序,当几乎全村13000名村民都反对村支部和村委会时,只是通过平和的改选就足以解决问题了,根本就不会爆发如此严重的官民对峙和警民冲突。那么,这种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怎么又把地方政府牵涉进来了,形成了那么大的风波,以至于省里都不得不介入呢?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从比较直接的制度原因来说,这种“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村干部劫掠村民利益、村民奋起反抗”的局面之所以会形成,一是因为选举被少数人所操纵,选举是假选举,或者是选举舞弊很严重,致使“村民当家做主”无以实现,真正实现的只是“村干部当家作主”。二是没有设计和安排村级分权制衡体制,以至于每次或真或假的选举产生的都是握有不受制约权力的村干部,他们在两次换届选举之间就是村级独裁者,这就使之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这种权力,通过侵犯、侵占、侵吞村民的利益而发财,然后再用这笔不义之财向上贿赂地方官员,以谋得其对自己连任的暗中支持,向下对村民实行贿选,以直接实现当选和连任。由此也这就形成了一种权钱结合的低投入、高产出、可持续的特殊利益的生产线,以至于相当数量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都对此乐此不疲。
那么,我们再追问:为什么许多村级选举会被少数人所操纵?为什么会大量出现“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现象呢?在这里,除了纯粹地方性的原因外,也有两种深层次的思想原因和体制原因。
一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做主的关系。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历史惯性下,仍然缺乏放手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放手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思想准备,总是不由自主地想“以党治民”、“以党控民”,想以党的系统直接控制社会细胞,控制到村和居委会,想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通过村支部直接掌控村级权力。这就必然会与村民的自治权发生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出现自上而下地干预、操控村级选举、破坏村民自治的种种不良现象,必然会使村干部的权力越来越不受制约,进而使村级腐败和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村民与严重腐败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的矛盾越来越大,使农村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使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问题越来越扩散为了官民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问题,也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伤害。这次的乌坎村事件显然也是这种思想惯性、体制偏差及其普遍逻辑的具体产物,因而也是全国诸多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具体案例。
二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必然导致严重恶果。现在的乡镇级和县级选举基本上仍然是走形式,这种形式上的选举之后形成的权力结构又不是分权制衡的,而是高度集中的,这就使之也成为了不受制约的权力。村级权力与乡镇级、县级权力紧密相联,这就很容易出现这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相互利用、以权谋私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利益较多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这同时也使县以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可能通过县级和乡镇级权力一直连结到村级村权力,从而形成一个长长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这样,通过这种或长或短的利益链,一方面,上面的腐败官员得以通过腐败村官从村民手中攫取非法利益,而且经常是获得整个非法利益的大头;另一方面,腐败村官也得到了有关腐败官员的撑腰,从而既可以“连选连任”,又能在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和抗议中“巍然屹立”,因而也就可以持续不断地攫取非法利益而又不遭殃。这次我们在乌坎村事件中看到的实际也是这种现象。将来事件查清后,更可以具体地证明这一点。这就进一步表明,乌坎村事件是有其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的,因而也是全国同类事件的一个缩影。
乌坎村事件的这些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也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在一系列的思想偏差、体制偏差和体制漏洞下,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至于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乡村专制体制。
由此,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对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帮助村民当家作主,从而也开始调整了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和先导意义。
二、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
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区。先进地区历来都是首先出现发展中的新问题的地区,又是首先解决这种新问题的地区,因而也是开风气之先和引领历史潮流的先进地区。这在世界也是这样,在中国是这样。这在解决新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面是这样,在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建设方面也是这样。这也使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乌坎村事件的出现和合理解决无疑有其较先进地区的特殊根源,农民权利意识的较早觉醒和相对较高的维权能力。
我特别注意到了有关报道中的下述事实:
从1970年至今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他是乌坎村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有关村里土地,他就公开说过“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将村里的几千亩(一说上万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私吞。他家和十几位村干部家都相继建起了被村民称为“别墅”的二层楼,他也成为了一些陆丰市和汕尾市官员的“财神爷”和座上宾。
但过去的四十年,乌坎村民似乎也形成了对长命书记的路径依赖。一些四十岁左右的村民,从懂事起就知道「薛昌是村支书」。村民对这个“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他们从没见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又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可想而知。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多年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井水不犯河水”,这就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但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近几年来,村民们越来越意识到村干部正在对村里的土地在玩“监守自盗”的把戏,越来越感觉必须起来去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直到今年,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赋予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随后,村民们又在广东这种较为先进的环境中加深了对于民主的理解。
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
由此,在集会游行中就出现了“还我人权”、“ 反对独裁”、“开放选举” 等横幅。
由此,就出现了富有理性和政治智慧的井然有序的维权抗争,只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出现了一些可以理解的不理性行为。
由此,才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从而真正开始实现了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
由此,整个乌坎村事件才得到了一个赖以获得历史性合理解决的基本前提条件。
由此可知,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较高水平的基层民主的发展正是较先进地区首先出现的新事物。
虽然在较后进地区也都有程度不同的村民自治,但其经济社会根基显然不如乌坎村所在的广东地区深厚,它所达到的水平也不如乌坎村。
乌坎村的这种民主发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民主化的历史趋势,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也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合乎了人心所向。由此,这种先进地区的官民结合的新变革也就不能不成为了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和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新曙光。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下) – 蝉公二世 – 蝉公二世的博客
三、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在我国宪政民主建设中的主要意义
概括地说,这种意义至少有三条。
一是它再次启示我们,正如小岗村实行的承包制是当时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样,乌坎村实行的“村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制也是解决现阶段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
诚然,面对群体性事件,不再以“对手思维”去解决,而是以“认真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的诚恳态度去解决,固然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确实是非常之好,非常令人欣慰,也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但是,既然不合理的制度是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的主要根源,自然就更应从改革和制度建设着手解决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总是不得不充当疲于奔命的救火队。
所以,在广东省合理解决乌坎事件的诸种举措中,最根本、最有长远意义和普遍意义的举措,就是打破了事实上的禁忌,充分地肯定了村民自治。这种做法应在全国推广,这样才能大幅度地减少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也才能真正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它启示我们,落实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即解决好农村地区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的生产队为什么不搞民主?队长不合格就淘汰,社员应该有权利,现在有些干部权力大得很,包办选举,几个人说了算。所以现在农村有霸,出霸王。”(《邓小平年谱》,第379页)
他更指出:党“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7-218页)
他还特别指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邓小平所说的“党政分开”实际还包括了“党与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分权”这个内容。他说:“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主张把那些各级领导机关“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放在下面,放在……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这就可以使这些事情“可以很好办”。(《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287页)
实际上,邓小平理论的这些内容已经为解决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指南,这就是:
(1)农村应该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杜绝村霸现象。
(2)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党去包办代替,更不是党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
(3)党的农村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村民当家作主。
(4)“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 (《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这就是说,党对农村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性、宏观性的领导,而不是以村支部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更不是村支部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虽然当时尚未实行村民自治,但这些指导思想实际己经先期提出了。
实际上,这也正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思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里的权力中心”,确实是革命的实际需要。但执政之后,整个思路就必须转变了。执政党就是执掌行政权的政党。村权力不是一级政府权力,而是农民的自治权。这就使执政党不宜通过事实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而直接执掌村级权力,而应支持农民享有自治权,即支持村民当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很和谐、甚至在人员上基本重合时,也要以村委会作为村里的权力中心。党对农村的领导要主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其次体现在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如果一些地方的农村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也可通过对于农村的原则性、宏观性、制度性的领导,实现党对农村的全国性领导。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虽然在乌坎事件中,已经腐败的村支部彻底解体了,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成为了唯一的权力中心,但广东省委、省政府仍然肯定了它的合法性,并正在与之合作解决问题,这并不是否定了党对农村的领导,而是扬弃了过去在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进退失据的模糊思路,从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村民当家做主,不再将村支部不是村权力中心视为否定党的领导,以面对人民要求、面对现实的改革精神,很好地践行了“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指导思想,从而一举扭转了紧张危局,并开辟了新的改革道路。这当然不是说以后就不要村支部了。村里有那么多党员,自然要有支部。只是村里的权力结构从此调整和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也随之改革了。
当然,这种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新改革还只是刚刚开始,与之配套的村民自治权的分权制衡也仍有待于继续创新(有些地方已有这种创新)。这种新改革的发展、完善和推广还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我们也还需要重新修订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一部最有利于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完备良法。虽然未来的道路仍然会有种种艰难险阻,但我们只要沿着这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改革之路走下去,那就一定会迎来和谐、向上、光明的未来。否则,如果这种改革进程又中断了,那就只能使各级党政机关最后统统变成灭火队,以至于燎原大火最后谁也扑不灭。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就会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定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较顺利的话,再有10年左右时间,我国即可通过积极、稳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