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案被判死刑。出于当局意料,此案判决结果在网上掀起了讨论高潮,许多人认为量刑不当,微博上还有“@凤凰东方传媒”首倡万人签名活动,其主诉是“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倡议博友万人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驳回重审。

在多如牛毛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中,2007年的吴英案我还有点印象。我之所以记住这位“东阳富姐”,一是因其集资的局做得大,规模高达7.7亿元;二是其“富姐梦”短暂,前后只有180天,宛如昙花一现;三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就此案做过分析。李有星做为“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课题负责人,对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做过追踪调查,指出民间融资方式渐成职业化,女性集资诈骗突起。他指出一个当时未被当局重视的问题:浙江盛行的民间融资,由于合法、违法界限模糊, 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让民间融资驶入“安全港”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府将金融视为“国本”之一,对于集资诈骗案的主犯一向处以重刑。最早惊动全国的大案是1995年无锡新兴公司邓斌案,该案集资额高达34亿元,全案查处的处级以上干部就达46人,追究刑事责任者共达99人,被判处死刑者有邓斌及公司会计姚静漪两人。与吴英同处浙江、并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6月被判死缓的有绍兴赵婷芝。与吴英几乎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河南安阳市退休工人刘洪飞的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为8000万元,刘获刑为死刑,几乎波澜不惊。

为什么只有吴英案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关注?这里除了吴英本身具有一些新闻看点、吴父为之奔走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些更深层的社会因素。

据我查阅,吴英被判死刑之后引发的相关讨论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我看了一些律师就该案适用条款的专业分析后,不由得想起了2011年浙大李有星教授有关“民间融资如何驶入安全港”的提法。应该说,李的观点具有前瞻性,他看到了浙江民间融资职业化但缺乏规范管理,易使当事人触犯刑律的高风险并提出预警。2011年,温州官方文件首次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上下,占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在民间融资规模如此大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没有将民间融资导入“安全港”的相关政策,“吴英”们还会继续出现。

由于参与法律专业讨论的知识门槛高,一般网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与中国国情相关的常识层面。比如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之一是“灭口论”,认为该案还有3.8亿无法归还,“如果吴英死了,就把秘密带走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贪官就会逍遥法外。这个说法在中国当然并非出自想象,有大量前科做为依据。但放在本案似乎不合适。因为从2007年至今,吴英已经关押了四年左右,其间出于求生愿望,她已经将与其集资案相关的官员们逐一检举,有报道可查的计有:2010年7月,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2011年8月,吴英在狱中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在检举涉案官员方面,估计急欲立功求生的吴英也没有什么“保留节目”了。

在诸多相关评论中,最常出现的是这类提问:“中国的贪官常常涉案数亿,为国家造成了十亿乃至更大的损失,为什么不判处他们死刑,却要判处平民出身的吴英死刑?”网友们这一不平之鸣,完全可以理解。近年来确实出现许多动辄贪污逾亿的官员,但被判死刑的人却越来越少,尤其是对副部级以上贪官依法免死渐成趋势。据新华社在2009年末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比如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索贿受贿1.6亿元,只判无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收受贿赂近两亿元,只判死缓;基于这一比较,网友们觉得平民出身的吴英因集资案被判死刑很不公平。

中国的死刑明显具有身份型社会的特点,即“刑不上大夫”,用于平民多,贪官则大多获免死待遇。而另一个疑问也始终纠缠着中国人:即近年来因贪腐受到惩处的多是平民出身的贪官,传说中利用父辈权势敛财的太子党们从未因其非法行为受到惩处。只有理解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理解中国网友为何要为“东阳富姐”吴英被判死刑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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