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亚丽、游均英、记者金其会报道:记者昨日获悉,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洪慧敏贪污、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1月19日在鄱阳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洪慧敏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洪慧敏在担任上饶市广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0.0825万元。另外,洪慧敏非法持有枪支1支。
鉴于洪慧敏在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接受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亦能坦白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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